㈠ 經濟犯罪的追訴
經濟犯罪的追訴時效:
1、經濟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2、經濟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3、經濟犯罪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4、經濟犯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㈡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是為了對經濟犯罪進行及時、准確、有效的打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針對經濟犯罪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是不同的,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可參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㈢ 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屬於涉及到市場經濟領域統籌的一個犯罪類型,具體的追訴標准要看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哪一個罪名,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涉金額要達到50000元以上才能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㈣ 經濟犯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追訴標准包括如下幾種,追訴條件要堅持公正、公平,公職人員不得濫用職權;要堅持人權平等,法律平等;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走流程,不得使用強制措施;要依法辦案,保證所有制經濟的的合法權益。另外,如今還未出台新的經濟犯罪追訴規定,一切都是之前的公安部初定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准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和標准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