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法律依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貳』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意思
一、經濟補償金是什麼意思
1、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叄』 什麼是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在勞動 合同法 生效前叫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在性質上不是勞動報酬,因為他不是對勞動者付出的填補或回報,而是對勞動者經濟上的一種幫助。
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單向性,即由用人單位一方承擔,這個規定體現了 勞動法 是保護勞動者的本質屬性。經濟補償是法定的,一般無需雙方約定,但也有雙方約定的特殊情形,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以後,對經濟補償方面的規定有較大的改動,主要表現在支付條件、計算年限和支付標准等幾個方面。
『肆』 經濟賠償金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並不是依據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
『伍』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准,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