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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之日即生效的經濟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15 21:31:43

①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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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h.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i.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次會議對該法做了個別修訂,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做了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華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決定》修正。b. 《證券法》 《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 《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 《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後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據法》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d.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產業政策法a.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產業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3日通過,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農葯產業政策》 《農葯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總局於2010年8月26日通過,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90年9月20日通過,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產業政策產業政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工由工業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於2010年12月31日通過,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自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5年通過,於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4年修正。 

7)自然資源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於2009年修正。b.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8日通過,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國務院2000年1月29日通過,於2011年修正。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10月29日通過,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於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1日通過,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於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79年通過,於1989年修正。 
四、市場經濟監督法 
4.1含義 
指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經濟監督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審計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統計法等。 
4.2市場經濟監督法 
1)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於2006年修正。 
2)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通過。於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於1983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27日修訂,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場經濟社會保障法 
5.1含義 
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保證社會安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 
5.2構成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9年修正. 
2)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員會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會保障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1月31日通過,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見》行。 
六、市場經濟程序法 
6.1含義 
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處理解決經濟法主體之間因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國主要包括經濟仲裁法、經濟行政復議法、勞動仲裁法等。 
6.2構成 
1)經濟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經濟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於1999年10月1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勞動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評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經濟法律體系,形成一定的理論框架,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很多法律內容尚不完備,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立法體系某些重要的環節有漏項現象;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陳舊,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充實,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是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尚有諸多矛盾與沖突,如經濟管理權交叉,執法部門重疊,同一法律法規規定二個管理機關,或同一行為屬不同性質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另外,我國的經濟法監督體系還不完備,需要解決。從現實情況看,雖然監督的部門較多,既有內部監督,又有外部監督,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還缺少操作性強的監督法律法規規范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行為。針對以上不完備,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應對: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2.在社會上、特別是學校開展法律講座。3.早日完善經濟法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經濟法,並加強對經濟法執行的監督力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國家立法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觀念,凸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並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當然,法律體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這個問題不解決是不行的,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特別的是經濟法體,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協調、穩定、高速的發展。

② 即將在2021年生效的法律、規章、制度、條例有哪些

主要的生效法律是民法典,規章條例就太多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的編纂與出台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中國立法進程的重大工程。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③ 與經濟有關的法律條例及法律法規有哪些急求!

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分類,包括經濟建設和管理經濟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在這個部門法中,按照具體領域不同,又有11個分類。下面,每一分類舉一例:
1.公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通過 1999.12.25、2004.8.28、2005.10.27修訂 2005.10.27公布 自2006.1.1起施行)
2.生產、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過 2000年7月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修正)
3.財政、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4.統計、會計、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九次會議通過 2006年2月28日十屆人大二十次會議《修正)
5.金融、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12.29通過 2004.8.28 2005.10.27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土地管理、建設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通過 1988.12.29、1998.8.29、2004.8.28修正 2004.8.28公布施行)
7.農林、自然資源、環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政府采購、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對外貿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反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如還需要找什麼法律,我都可以找到。

④ 法律不同情況開始生效的法律分別有哪些

第一,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啊。
法律正文之後有附則,附則最後一條往往是「本法自頒布後XX後施行」或者「本法自2015年X月X日施行」,那到了那一天舊法就廢止了,新發開始施行。
不可能沒有規定,如果沒規定或規定「本法頒布後即生效」,那就是一頒布就生效了,最後一句就是「生效日期X月X日」
總之一句話,法律哪天生效是法律規定的,不同法律有不同規定。
如果還不懂,就搜一些法律,比如刑法,最後一句話你看了就明白了。
第二,法律文件送達之日起生效是另一個概念,一般是說判決、裁定,在法庭上不能當場發給當事人的,比如在北京宣判,我在台灣,那就要把判決書送達給我,這份判決判我賠償對方一棟房屋,那我收到判決後就要生效了,這里的生效是說,如果我拿到判決15天不上訴,也不主動賠對方,那法院就可以直接執行,就是把我的房過戶給對方。
第三,總結,你的問題涉及到兩個方向,送達生效是訴訟法概念,法律公布生效是法理學概念。

⑤ 關於法律的生效時間規定形式一般有

關於法律的生效時間規定形式一般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不作規定,何時實施何時生效、由法律本身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後至一定期限開始生效。

法律規范開始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該法生效的時間與法律頒布的時間相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30條規定:「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該法生效的時間,但所規定的生效時間晚於法律頒布的時間,其目的往往是為了做好法律實施前的准備工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該法頒布的時間是1989年4月4日。

3、法律文件中沒有明文規定生效時間,該法按慣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如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4、法律頒布之後先試行一段時間,通過試行發現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機關進行補充修改,再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為正式的法律文件,公布實施,在試行期間,試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5)公布之日即生效的經濟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終止生效時間,法律規范終止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亦稱「法律的失效時間」。一般有三種情況:

1、新的法律公布實施後,與新法律的名稱和涉及的問題相重疊的舊法律失去效力。這種情況,一般都在新法中作了明文規定。如198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某一法律制定時即規定了該法的生效期限,或者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適用。如果期限屆滿,或者特定的條件已不存在,該項法律便自然終止效力。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一九八五年發行國庫券條例》只在1985年內生效,1985年以後該條例自然終止生效。有的法律,由於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3、相應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定、命令。宣布廢除某項法律或某些條款,從宣布之日起或從該項決議、命令所規定的時間起,原有法律或原條款即停止生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6年宣布1986年以前制定發布的有關財政、金融、商業、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法規359件自行失效。

⑥ 我國刑法確定生效時間:一是公布法律時同時生效;二是公布法律後 經過一段時間生效。這啥意思啊

你的提問可能有誤,"我國刑法確定生效時間"中"刑法"應該指"法律"。
我國少部分法律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部分法律是公布後通過一段時間才施行。
如《反國家分裂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部分修訂後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法律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涉及國家整體戰略布局、由國家層面上施行,在施行過程中與民眾沒有直接關系,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讓全民知曉的法律;二是經過一段時期的施行後已經使廣大人民群眾所熟知,但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修訂的法律,其修訂內容少、涉及民眾切身利益不大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部分法律是公布後通過一段時間才施行。這部分法律一般是新出台的或經修訂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內容的較多,公布後需經過一定時段的宣傳教育和普法,讓全民學習、知曉的法律。

⑦ 法律生效的幾種情況有哪幾種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3)規定法律公布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⑧ 09年新頒布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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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請問經濟法有哪些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⑩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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