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聯網金融可能面臨哪些風險如何避免
第一是信用違約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能否實現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例
如,阿里巴巴的余額寶當前的收益率低於5%,且余額寶的性質是貨幣市場基金。但網路百發的預期收益率高達8%,這就不由得讓我們想問,百發最終投資的基礎
資產是什麼?在全球經濟增長低迷、中國經濟潛在增速下降、國內製造業存在普遍產能過剩、國內服務業開放不足、影子銀行體系風險逐漸顯現的背景下,如何實現
8%的高收益?除了給企業做過橋貸款、以及給房地產開發商與地方融資平台融資外,還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資渠道?
第二是期限錯配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資產是期限較長的,而負債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負債到期不能按時滾動,就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當
然,金融機構的一大功能就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因此金融機構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期限錯配,而其中的關鍵是錯配的程度。聯想到網路百發給出的承諾是
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這無疑最大程度地加劇了流動性風險。既要允許隨時贖回,還能給出8%的預期收益率,這當然令缺乏經驗的投資者歡欣鼓舞,但也會令富有
經驗的投資者疑慮重重。
第三是最後貸款人風險。如
前所述,盡管商業銀行也面臨期限錯配風險、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面臨信用違約風險與期限錯配風險,但與互聯網金融相比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商業銀行最終
能夠獲得央行提供的最後貸款人支持。當然,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價的,例如商業銀行必須繳納20%的法定存款准備金、自有資本充足率必須高於8%、必須滿足
監管機構關於風險撥備與流動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聯網金融目前面臨監管缺失的格局,因此運營成本較低,但如果缺乏最後貸款人保護,那麼一旦互聯網
金融產品違約,最終誰來買單?互聯網金融企業有能力構築強大的自主性風險防禦體系嗎?
除上述傳統風險外,中國互聯網金融產品還面臨一系列獨特風險,以下筆者將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來依次梳理這些風險:
其一是法律風險。目
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尚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導致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尤其是理財產品)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區域,稍有不慎就可能
觸碰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例如,前段時間湖北省的天力貸在運行半年後被擠兌、停止運轉後,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立案的。
由於缺乏門檻與標准,導致當前中國互聯網金融領域魚龍混雜,從業者心態浮躁、一擁而上,一旦形成互聯網金融泡沫,並出現較大幅度違約的格局,就很容易導致
中國政府過早收緊對互聯網金融的控制,從而抑制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業應避免重蹈當年信託業、證券業發展初期的亂象。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一
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央行的傳統貨幣政策中間目標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虛擬貨幣(例如Q幣)是否應該計入M1?再如,由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受法定存
款准備金體系的約束,這實際上導致了貨幣乘數的放大。又如,如何來看待傳統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互動與轉化?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
信貸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產開發商傳統融資渠道被收緊,那麼很可能會考慮到通過互聯網金融來融資。事實上,最近一年來中國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大發展,
其宏觀背景就與中國政府收緊了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控,導致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開發商等市場主體不得不尋找新的融資來源有關。
其三是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首先,由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之用於信用評級的主要依據,此舉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過上述渠道獲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確地衡量被評級主體的信用風險,這裡面是否存在著選擇性偏誤與系統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如前所述,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監管缺失的狀態。那麼,誰來驗證最終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無獨立第三方能夠對此進行風險管控?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的監守自盜行為?畢竟,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在互聯網P2P類公司中,有專業的風險控制團隊的僅占兩成左右。
其五是技術風險。與
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通信網路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於開放式的網路通信系統中,TCP/IP協議自身的安全性面臨較大非議,而當前的密鑰管理與
加密技術也不完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路黑客的攻擊。目前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賬戶被盜風險較大,阻礙了不少人參與互聯網金
融,這其中絕非沒有專業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聯網企業必須對自身的交易系統、數據系統等進行持續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這無疑會加大互聯網金融企業
的運行成本,削弱其相對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成本優勢。
綜
上所述,既然中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起步階段就面臨如此之多的風險,那麼是否就應該以此為由放慢甚至扼殺這一寶貴的金融創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關各方
應該在充分考慮潛在風險的基礎上,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穩步、可持續發展。筆者提出的相關建議包括:第一,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用行業准入來替代政府審批,通
過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有助於規范行業的發展,並避免政府的過度介入。目前的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以及互聯網金融千人會等,都是有益的嘗試;第二,
應該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且這一風險顯著高於投資類似的傳統金融產品的風險;第三,應該加強網路安全管
理,從更高層次上來防範黑客攻擊導致的系統癱瘓;第四,監管機構應該構建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監管體系,既要彌補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
❷ 網路經濟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發展網路經濟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作者:工信部賽迪研究院互聯網研究所 陸峰博士
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拓展網路經濟空間,加快推動信息經濟發展壯大」,世界銀行發布的《2016年世界發展報告:數字紅利》指出全民要共享數字革命紅利,需要加強「非數字配套機制」建設,包括加強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勞動者技能培訓適應新經濟的需求以及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當前我國正在大力發展信息經濟,大力推進信息技術普及應用,要讓信息經濟紅利釋放出來,也需要同步完善相應非數字配套機制,確保信息經濟發展紅利不被風險所抵消。
一、網路經濟發展需要非數字配套機制
世界銀行發布的《2016年世界發展報告:數字紅利》報告認為數字技術能促進信息的搜索、匹配和分享,通過消除信息障礙、加強要素、革新產品,數字技術可以實現更加包容、高效和創新的發展。報告強調數字技術收益能滲透到經濟的各個領域,互聯網能擴大貿易、改善資本利用並且促進競爭,支持創造就業並且提高勞動者生產率,能夠幫助政府提高能力且更高效回應民需。報告提出了數字技術的發展也會存在風險:缺乏法規監管會滋生壟斷,不加強技術培訓會導致更嚴重的不平等,沒有問責機制會導致更強力的控制。報告建議建設人人可用、經濟可行、開放安全的互聯網。報告最後認為數字經濟發展需要加強非數字配套機制建設。
當前我國正直大力發展網路經濟時期,網路經濟發展不光是信息技術的推廣、普及和深入應用,網路經濟是對傳統工業經濟的一次全面升級,是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當前網路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和服務手段滯後、信息素養跟不上發展步伐等問題,更需要建立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非數字配套機制。
二、當前發展網路經濟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針對網路新業態監管的系統性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互聯網與傳統行業的融合創新應用產生了許多新業態,並且呈現出迅猛發展態勢,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重大的影響,然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卻難以跟上網路新業態的發展的步伐,缺乏系統性的監管法律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電子支付、個人隱私保護、數據共享和交易、網路安全等一些支撐網路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性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還空白,以至於相應的上層法律建立起來難度更大。二是行為時空分離、非面對面交易、網路協作分享等一些網路社會獨有行為特徵,使得傳統用來約束線下行為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線下行為線上化監管的需要,亟需要對已有法律法規根據網路業態的新特徵加以調整。三是互聯網和傳統行業融合創新產生的新業態,還存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監管的真空地帶,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跨部門規章來加以規范。
(二)政府傳統市場監管手段和公共服務模式難以適應網路經濟發展需要
網路經濟新業態的快速發展對政府傳統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政府傳統市場監管方式都是按地區、部門和行業來劃分的,執法機構設置也是按地區、部門和行業來劃分的,網路服務跨越了地區限制,融合業態需要多個部門聯合監管,這種線下時空緊密結合和行業獨立發展背景下建立的執法體系,已經難以適應時空跨越分離和行業高度融合發展的網路經濟時代需要。二是政府傳統的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都是用非網路手段的,採用的都是線下手段,網路經濟時代時空分離、平台服務、海量客戶等新特點迫切需要政府採用在線、移動、大數據等新的監管服務手段。三是傳統的市場監管手段都是資質准入制度,即採用嚴准入、寬管理的方式很不適合互聯網業態的發展監管。互聯網新業態發展很快,採用傳統的資質准入制度會拖緩了新業態進入市場的最佳機遇。
(三)對網路新業態潛在風險系統性監測和評估不足
當前網路新業態發展十分迅速,導致監管部門對網路新業態潛在風險系統性監測和評估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當前互聯網產業統計監測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目前各職能部門對互聯網產業的監測統計還十分欠缺,導致監測結果不僅部門間數據差異很大,而且與實際發展存在差距。例如國家統計局和商務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值分別為16.39萬億和13萬億,兩者之間就存在很大差距;商務公布的2015年全國網路零售額為3.88萬億,但阿里和京東公布的2015年網路零售額總額就已經超過3.4萬億,如果加上亞馬遜、蘇寧等其他企業,很顯然這個數字遠遠超3.88萬億。二是對新業態的監測和評估反映遲緩,政府傳統業態管理模式是根據初期的發展狀況,做大規模和長時間的調研、摸底和評估,然後給出相應的結論性的評估結果,整個周期發展監測和風險評估周期都是相當長的,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互聯網新業態快速發展的態勢就不允許監管部門對新生事物做出反應遲緩,針對互聯網新業態監管部門反應遲緩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就不可估量,當前網路小額貸問題頻發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三是對新業態的系統性監測和整合評估不足,目前各個政府職能部門都是按照部門職能去監測和評估網路經濟新業態存在的風險的,但是目前許多互聯網公司業務都呈現出向多領域、綜合化方向發展。例如,大型互聯網公司業務涵蓋電子商務、網路社交、新聞資訊、在線娛樂、雲計算、在線教育、遠程醫療、互聯網金融等多個領域,大型互聯網公司總體業務架構朝著生態型方向發展,各個業務板塊之間呈現出了較強的互補性,公司呈現出了網路虛擬帝國的發展態勢。對這種網路虛擬帝國的發展需要有系統性的監測和評估,而目前很少有部門對大型互聯網公司做綜合性的評估,都是在各自監測和評估各自的領域。
(四)國民信息素養跟不上信息技術發展步伐
正如數字紅利報告所說的,國民信息素養能否跟上信息技術發展步伐也是影響數字鴻溝進一步擴大的重要原因。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對從業人員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要求越來越高。20年前,使用計算機是少部分專業人士的專利;10年前,會簡單使用計算機成為了許多企業招工的優先錄用條件;今天,能夠數量操作計算機已經成為了企業招工的基本條件。今天隨著智能製造、電子商務、農業物聯網的廣泛推進,各行各業對信息技能的要求越來越高,使得許多在職員工對這種信息技術應用條件下的工作模式由很多不適應。網路經濟能否發展,企業信息化推進固然重要,但是職工的信息素養同步提升更為重要。企業互聯網化轉型創新不能靠一套程序、一張網或是一台智能機器能解決,企業互聯網化轉型是一個持續動態的業態創新過程,業態創新的能量源泉就是在員工信息素養的不斷提高。
三、關於發展網路經濟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完善涉及網路經濟新業態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網路經濟發展需求,加快出台網路經濟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參與主體的權責和違法處罰方式。一是要加快出台電子支付法、電子商務法、電信法、廣播電視法、個人隱私保護法、數據共享交易法、網路安全法等一些支撐網路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性的法律法規,為其他涉及互聯網創新業態典型立法基礎。二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和修正,增加互聯網業態創新相關內容,比如商業銀行法、衛生法、教育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知識產權法等一些法律法規,要亟需根據互聯網業態創新進展及時調整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對於一些出現的新業態,如果立法時機尚未成熟的,要及時根據行業管理需要制定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或是對已有行業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調整。
(二)建立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和政府服務體系
針對網路經濟發展對市場監管和政府服務帶來的新挑戰,需要盡快建立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和政府服務體系,實現快速響應、技術偵查和在線服務。一是適應網路案件發展的特殊性,改革政府傳統執法事發屬地和部門行業管理原則,成立多部門聯合、國家直屬管理的網路安全和網路市場執法監察局,實施網路安全和網路市場執法大部門管理執法機制,對網路案件一例採取「任意網點接報、國家統一立案、全國協同破案」辦案方式,取消案件屬地偵辦負責制原則。二是建立全國網路市場監管和政府在線服務統一的網路技術支撐平台,綜合採用網路平台、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分析等技術來開展網路市場監管和政府在線服務,實現以網路技術手段偵辦網路案件和提供政府公共服務。三是適應網路經濟業態快速創新發展趨勢,實施行業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對於尚未納入負面清單的行業,一例實行無門檻准入原則,對於納入負面清單的行業,一律採用先照後證管理原則。
(三)加強對互聯網產業發展監測統計和新業態風險評估
一是加快建立互聯網產業發展監測統計體系,研究構建互聯網產業統計監測模型,將電子商務交易額、用戶規模數量、數據資源規模等指標納入法定統計報表,進行定期依法數據統計監測。二是積極採用新技術對互聯網產業開展監測統計,由於互聯網企業信息化水平都較高,可以採用網路平台、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互聯網企業開展數據採集和報送,降低數據人工採集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數據採集的時效和精確性。三是對出現的網路經濟新業態,主管部門要提高觀察的敏銳性和應對時效性,加強對新業態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好處置的窗口期。四是加強對互聯網產業生態圈的研究,對大型互聯網企業發展要做好整體性統計監測和風險評估,要業務關聯影響分析,克服從部門或行業角度片面看待互聯網產業生態發展問題。
(四)加強對產業工人的信息技能培訓
一是建立對產業工人信息技能定期培訓機制,加強對產業工人互聯網、移動互聯網、電子商務、智能製造、農業物聯網等相關信息技能的培訓,邀請相關企業CIO和互聯網企業專業人員授課,組織產業工人去相關示範基地現場參觀學習。二是建立產業工人繼續教育網路在線課程服務平台,分行業分領域提供行業兩化融合、「互聯網+」、電子商務推進等在線學習課程,並定期更新課程內容跟上產業技術發展步伐。三是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多方合作育人新機制,整合各類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聯合辦學,建立聯合實訓基地,為企業輸送更加實用性人才。
(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❸ 網路廣告面臨著哪些法律問題及如何解決
您好,網路廣告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由於網路廣告是一個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規定,一方面,網路廣告在實質上和傳統的廣告別無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現行的有關法律又難以對之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規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還沒有統一的觀點,國際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對策,這些問題主要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網路廣告的特徵、規則與傳統法律制度的交叉和沖突是主要原因。在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網上傳播的多樣性導致清晰區分單純的信息傳播與廣告具有一定的難度。盡管《廣告法》已有清楚的定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廣告與信息、宣傳、事實、表揚文章等的區分,本身就存在著難度,加上網上傳播方式的多樣性,在網上交易信息往往又與廣告信息混合或並行進行,在一條信息中可以混雜有或隱含有廣告的成分。這種以非廣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廣告內容的宣傳,就是隱性廣告。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廣告標記,使廣告具有可識別性,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有廣告標記也使國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歐洲共和體關於電視廣告的統一規定》第13條中明確規定,「為避免廣告與節目混淆不清,不僅要對廣告加上明顯的標志,還必須同節目的圖像、伴音分離。」《國際商會廣告行為准則》第11條規定,「任何廣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須是清晰可辯的;當一則廣告在含有新聞或文章的媒介上發布時,它應該輕而易舉地被人做是廣告。」英國廣告活動准則關於廣告標志的規定是:「廣告的涉及和表達應使人一目瞭然就知道為廣告,而不需要認真研究後才能辨別,」巴西廣告自律守則第六節關於廣告的識別中規定:「任何廣告不管是形式還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須清晰地表明其特徵,」澳門廣告法第5條規定:「廣告信息不論在其傳播時使用任何工具,應該可清楚地作廣告的識別。在傳統的媒介上出現的隱性廣告比較容易識別,而網際網路上的隱性廣告很難區別。有人說網上有一種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響。某些信息從某種程序上已經廣告化了。比如看到一個旅遊景點的報道,你也可以說它是廣告,因為在事實上它在推廣那個景點。
隱性廣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1)網路新聞發布的廣告。盡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論,但廣告在網路新聞中存在著,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除ISP、ICP在事實上炒新聞以外,還有知名度較高的ZD-NEWS等專業網站。由於這類網站擁有特定的閱覽群體,專業化程度較高,能與其保持一定的關系是企業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網路新聞與網路廣告的界限。
(2)BBS上發布廣告,主要以論壇討論問題的形式出現。商業網站在主要上開辟專業論壇,討論企業產品與服務的性能、質量、功能之類的問題,經常可以發現企業「使托」現象。廣告主以網民的名義故意在論壇上提論題,討論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聯合品牌網站發布廣告,即幾家廣告客戶與網站結合為合作夥伴,通過網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葯商甲,希望向心臟病患者推出新葯,並收集病人與醫生交談的資料,於是與某知名網站乙合作,建立了一個有關心臟病的網站,提供病例、數據、預防措施,治療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關心健康的瀏覽者蜂擁而至,紛紛索取該公司的小冊子。並願意接受乙所作的有關心臟病市場調查。媒介權威用「商業化信息」或「品牌新聞」之類的名詞來詮釋。而理論界友人認為這種廣告形式把客觀信息與促銷信息混為一體。要加以限制。
二、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定位問題模糊不清,從而導致在法律責任的認定上出現困難。在傳統煤體廣告環境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區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網路環境下,三者的區分日益模糊,經營網路運營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務的ICP他們既擁有傳統煤體的傳播平台,同時也集廣告代理、製作和發布於一身,在這種情形下,使我們無法用現行法律的概念和規則去理解和規范網路環境下的三種角色。另外,企業自由設立主頁或站點進行自我宣傳,任何登陸某一站點,發布廣告或類似的宣傳信息,對此如何管理是面臨的新課題。
三、網路廣告發布主體和渠道的多樣性,廣告發布地域無邊界等特點使廣告管理困難,引起管轄權問題。傳統廣告由於製作和發布廣告的主體有限,發布的空間或地獄有限,無論是對廣告內的管制,還是對許可或登記均可以實現。而對於網路廣告而言,不僅存在難以計算的發布主體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獄界限的限制,這使得網路廣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難以完全實現。基於網路的超地獄性,它還導致法律適用和行政管理權的沖突。傳統廣告由於受國界的限制,一般由國內法管轄,即使發布跨國廣告,也是或由本國或由他國法律管轄,一般不會發生法律適用沖突問題。而網路廣告則不同,從客觀上看,由於網路廣告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無法將其分割為幾個部分,又由於各國立法的差異,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現困難。有的廣告主、發布者故意利用各國的差異,利用網路的超地域性,規避一國法律,違法發布某些網路廣告。
四、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法律問題。法學意義上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者,以謀取有利的生存發展環境和盡量多的利潤為目的,以其他厲害關系為對手,所進行的各種商業性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出於競爭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所從事的有損於其他競爭者或消費者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為。網路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網路誘餌廣告
所謂誘餌廣告,指的是經營者對實際上不能進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廣告,或者對商品數量、日期有顯著限制二在廣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誘顧客前來購買,並鼓動顧客購買其廣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廣告。因此作為誘餌商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商家實際上不能銷售廣告中的商品;2、商家實際上根本不想銷售廣告上的商品;3、廣告中的產品或者服務在供應量、期限或者相對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廣告中故意不做出說明。在這幾種情況下,商家的實際目的不在於銷售廣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務,而只是希望藉此機會將顧客引誘到他的商店或網站,然後通過各種手段、說服顧客買其他產品或服務,或者利用某些顧客的善良心態,軟硬兼施,迫使顧客購買他本來並不想購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這類廣告在傳統廣告中也存在,但在網路廣告總表現的更為頻繁,其影響范圍也更為廣泛。根據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電視一台的《晚間新聞》報道,美國為了打擊網上詐騙活動,聯邦貿易委員會專門設立一個網站將詐騙性網站鏈接,輸入到其資料庫中。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600家詐騙性網站被輸入到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資料庫中。
(二)、網路廣告價格紊亂
1997年中國網路廣告剛起步的時候,雖然網路廣告主局限於幾大工廠廠商,但可以供選擇的媒體數量有限,所以基本出於供求平衡的局面。風險投資商對中國市場的廣泛切入導致最近兩年來,從ICP模式贏取網路廣告媒體網站大量增加,而市場對網路廣告的宣傳與舒服工作卻越來越急於功利。這種情況反倒讓廣告主產生了疑惑,很多廣告主對投放網路廣告並不懷疑,但實在無法從五花八門的網站和頻道中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組合。這種「供過於求」的現狀導致了價格的混亂。目前無論一個ICP的站點是否知名,在定價時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個ICP的銷售人員為了能拉住客戶,增加業務量,在談判的時候各顯神通,價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業內人士稱,即使你們的價格已經幾重摺扣不能再低,客戶卻認為可能還有降低的空間。據調查在1999年達成的網路廣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達到900元人民幣(幅面較大),而已468 60標准尺寸出現的一個網幅廣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幣的CPM銷量,兩者的相差近一百倍。這樣畸形價格差距讓廣告主滿腹疑惑,並在情理之中。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網路媒體價格的不穩定,嚴重偏離價值規律,表現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惡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用網路關鍵字、詞廣告來進行不正當競爭
在網路廣告的類型中,我們介紹了網路關鍵字、詞網路廣告的特點。埋沒技術是關鍵詞檢索功能所必需的;雖然行為人用其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是技術本身卻是無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當的利用此項技術。所以埋沒行為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其本質區別在於謀求的利益是否正當。
網路關鍵字、詞廣告可能涉及對馳名企業的商標及其他標志的特殊法律保護問題,馳名商標是指在國內、國際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較高信譽為相當范圍消費者所熟知的商標。目前,對馳名商標給市場擴大保護是世界性的潮流。特別是19993年底烏拉圭回合結束後達成的世貿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只是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最為突出。1996年8月我國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停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我國的馳名商標負責認定和進行管理。這些規定實施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隨著近幾年來馳名商標網上侵權糾紛的屢屢發生,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適用何種法律已成為迫不及待的課題。
與上面相對應的就是網路關鍵字、詞廣告埋沒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如何適用法律?
不論是對上述馳名商標或企業的埋沒,還是對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埋沒,兩者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都存在著「客觀上使消費者誤以為埋沒行為人與馳名的商標或其他標識的所有人只間存在著某種關系」。但如果沒有這個客觀事實,在網路廣告種埋沒他人馳名商標的,應如何處理?這是反商標淡化行為。
所謂「淡化(dilution)」是指對他人馳名商標的使用雖然不會導致混淆何消費者誤認,但是減損了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削弱了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徵何廣告宣傳價值,有可能導致消費者不再將馳名商標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聯系起來。比如說「羅西尼」這個馳名商標,如果市場出現了「 羅西尼」汽車,「羅西尼」電視機,「羅西尼」礦泉水,「羅西尼」巧克力等產品,可以說過不了幾年也就沒有人將「羅西尼」商標與「羅西尼」手錶的商標的所有人聯系起來了。網路關鍵字、詞廣告是「淡化」行為的一種較為典型的形式。長期的「淡化」行為甚至使一個馳名商標變成通用名稱。比如「樂凱」與「柯達」競爭:「柯達」想整「樂凱」,它弄一個國內的出版公司或者收買國內的文人,在寫書時特別是統編教材;解釋樂凱是什麼時,寫成「樂凱」是膠卷的別稱。以後別人上商店去買膠卷可以說成買一卷「樂凱」,買「柯達」牌「樂凱」,逐漸地「樂凱」的商標「淡化」了。這種網路關鍵字、詞廣告中的不當埋沒行為,客觀上極有可能達成「淡化」他人馳名商標的結果,而且,利用網路的技術特點此行為造成影響的傳播更便捷,另外,網路關鍵字、詞廣告中埋沒的內容還可能是著名虛構人物,著名企業家或上市公司的簡稱。在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為,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行為。
(四)、鏈接(Hyperlink)技術進行不正當競爭。利用超鏈接可以跳過他人站點的主頁,直接訪問站點的重要內容或者將他人頁面的內容作為自己頁面的一部分,用戶也將因而不能接觸他人站點、主頁上的廣告,從而造成他人的經濟損失,這樣還可以引誘用戶閱讀自己主頁上的廣告。
(五)、通過抄襲剽竊進行不正當競爭。這主要是剽竊、抄襲他人網站的設計思想、主頁的排版布局、網頁內容。這類抄襲固然有原封不動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見的是類似於近似商標的行為,僅做小的修改,使瀏覽者誤以為此網站為彼網站,以提高點擊率,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網路有獎銷售廣告的法律問題
有獎銷售廣告,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附帶性的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的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中獎式有獎銷售。
網路廣告發展到今天,通過獎勵的方式以達到和提高預期的廣告效果的方式還是司空見慣的。
在國外,在線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聖誕期間的促銷活動之一是,凡在該網站商購買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手錶,就可以獲得一隻Montblanc牌簽字筆,。這一活動總投資不到100萬美元,輕易地收回了投資。該網站還成功地舉辦了一次鑽石抽獎活動,准備了一塊價值1000萬美元,達15克拉的鑽石。任何訪問者經過注冊均可參加抽獎,在網站內購物可以獲得自動注冊的優惠;據了解,該網路公司推出的有獎活動,一等獎是一居室現房加上裝修,價值使20萬元左右;二等獎使「吃一輩子白米」,以五十年計算,一天一斤白米總值約2至3萬元;又如某綜合網站為了提高訪問量吸引更多的廣告主,每天向訪問者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訪問者每月通過抽獎即可獲得一部國產汽車或免收某房地產公司按揭首期款8萬元人民幣。這類網路廣告的形式是常見的。在此類情形中,網主通過網站訪問人數、廣告電擊率等獲得商業利益,而網民無須向此網站支付任何費用。這種形式也易導致惡性競爭,使網路公司都在魚類上進行競爭,必將導致網頁內容的下降,既損害了網民的利益,又擾亂了競爭秩序。
四、虛假廣告
所謂虛假廣告,指的是廣告主利用虛構的事實進行廣告,以騙取消費者對其產品或者服務的信任,從而稱為購買其商品或者服務的潛在顧客。例如,其房地產網站的廣告介紹說,某居住小區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臨某商業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車經過。而實際上該小區離這些地方還有一大段距離。再例如,某網站上登出了著名演員鞏俐想希望小學捐獻口服液的廣告也是子無虛有的虛假廣告。
五、欺詐性廣告
所謂欺詐性廣告指的是廣告主以騙取他人錢財為目的而刊登的廣告。它和虛假廣告的區別就在於,虛假廣告發廣告主不是想直接騙取他人的錢財,而只是想擴大自己產品的知名度,從而吸引更多的潛在用戶;而欺詐性廣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直接騙取他人的錢財。例如北京泰可絲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設立了一家「中國財稅信息網」。網站的宣傳材料上說「中國財稅信息網」的建立,得到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的大力支持,並且將國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信息中心等單位列為顧問單位。網站欺詐性的廣告行為工騙取了1,200多用戶高達331萬元的所謂信息服務費。
六、濫用名人肖像廣告。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視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聲來擴大企業的影響,似乎是一種時尚,其主要原因在於,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戶曉的,至少是許多人都聽說過。對於一般消費者來說,具有教強的親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產生較好的宣傳效果。但是將名人的肖像用於企業的商業廣告宣傳,應當事先取得他們的同意,否則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們的肖像權。目前有些網站尤其是個別中小型網站,他們一方面迫切希望擴大自己的影響,以產生豐厚的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由於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於是不經過名人的同意,擅自通過各種途徑獲得名人肖像,通過掃描並加以處理,當作成自己網站的網頁或宣傳動畫,以對自己進行宣傳,擴大自己的影響。
對網路廣告中法律問題的建議與對策
一、解決「隱性廣告行為」的思路
網路與傳統媒體的最大區別是其互動性。消費者對傳統媒體廣告是被動接受的,在這一點上與網路廣告是不同的,由於網路廣告的這種互動性的存在,造就了網路環境的虛擬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互動性、虛擬性也就是網路環境的價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這一特性叫做「反媒體性」。如果用傳統媒體的辦法來規制網路廣告行為,特別是對「隱性廣告行為」將有可能無意中扼殺或限制了網路的互動性,這對網路事業的發展是不利的。這是因為,消費者的觀念還是停留在現實的生活環境中,當他們進入了網路虛擬環境時仍不知覺。這時,由於網路環境的互動性,給他一種客觀真實的感覺,而實際上虛擬的畢竟還是虛擬的,並不是現實,所以採用一律禁止這種「隱性廣告」的做法來規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於消費者辨認,但是並沒有使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原因是,造成消費者容易對客觀信息與促銷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兩個方面的。一是網路環境中的互動性和虛擬性所形成的客觀上的確,二是消費者的確觀念還停留在「現實中」,並沒有意識到已進入了不得虛擬世界所形成的消費者主觀上的。後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們並不是要淡化法律規范對「網路隱性廣告行為」的規制,而是要考慮網路廣告的特殊性,針對「網路隱性廣告行為」的監管要適當放寬。
從主觀角度去改變消費者對網路環境的觀念,用放寬的方式來從客觀上規制行為,是解決「網路隱性廣告行為」的兩個途徑。
二、解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定位及職責問題
我國現行的是1995年實行的《廣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針對以傳統的平面媒體和電子媒體傳播的商業廣告。根據該法第二條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這樣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界定以及他們的職責顯而易見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對於網路廣告來說就不適合了。因此應制定一個網路廣告的暫行管理辦法,要有一個資格認證,要確立一個經營網路廣告的確市場准入條件,按照有關的規定,嚴格規范網路廣告內容。傳統廣告行為主體之所以要清晰明確的定位,不允許媒介及新聞出版機構承辦廣告業務,重要的原因是為防止這些單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動中的優勢產生不正當競爭,以保證廣告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而在網路環境中標,可以說人人都可以發布廣告,也就是可以說發布廣告的便利對所有人來說是一樣的,這時再嚴格區別廣告的確發布者和廣告的確經營者的意義也就相對淡化了不得。將網路廣告活動中的確各個主體資格的認定要有所調整以適應網路環境。因為,沒有理由用廣告法去禁止廣告主利用自己的網站去宣傳自己。這種恰當的確宣傳行為既無害於國家、消費者,又不會損害競爭者的利益而且還有利於廣告主自身。禁止的確結果將使網路環境壓制這種技術採用。這樣做沒有必要,也不應該。但對於在網上發布廣告的確行為要管理,其內容應當是規范的確內容。按現行廣告法的規定將整個廣告活動分為不同競爭的部門,由專門機構來完成,對網路廣告來講非常困難,一方面在技術上如果要對所有廣告都進行管理和限制,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根本應付不來往,另一方面由於網路廣告的確數量大,要對廣告信息處理進行確認和登記是不現實的。
由此,業內人士建議,全國可以在國家工商局建立一個網路廣告自動「報備」系統。只要是授權發布廣告的確,用特殊的確標記貼在廣告上,然後在案發布的同時自動地傳到這個中心自動「報備」。沒有「報備」都可以認為是沒有經過批準的,無資格經營的,但「報備」不等於說是「審批」。「報備」是一種資格認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種備案。
❹ 網路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跟一般的經濟糾紛一樣處理,只是網路經濟糾紛不好取證。網路發生的經濟糾紛多為電子數據,其一般取證需要電子取證。但由於網路作為一個虛擬世界,其證據的收集也較為困難,而且不是每位公民都清楚何為有效證據。
一、?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一般都是先行調解,即買賣雙方在發生經濟糾紛後,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處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2、如調解不成,再仲裁。這種方式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後,雙方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3、如無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徑。當事人起草好起訴狀、准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於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❺ 互聯網 稅務下,如何有效防止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從而受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責任追究和懲罰的風險。簡言之,就是稅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潛在風險的集合。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和控制是當前稅務機關面臨的重要而緊迫的課題,也是當前規范權力運行、深化稅源專業化改革和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當前稅收執法風險存在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依法治國方略的穩步推進,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執法風險。對於基層執法一線的稅務人員來說,稅收執法風險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和「六個環節」。
「三個方面」:一是以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為中心的認定管理,如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領購、使用和各類資格認定等;二是日常稅收管理方面,如稅務登記、稅款核定、稅款徵收、稅收減、免、抵、退等;三是稅務檢查(稽查)方面;「六個環節」:一是戶籍管理環節。由於工作疏忽,造成稅種、稅目、適用稅率認定錯誤,導致應征稅款不征少征;應辦未辦稅務登記、虛假停歇業、虛假轉入非正常戶,導致漏征漏管;由於調查核實不到位,導致納稅人房產、土地、車船等稅源基礎信息登記失真;由於責任心不強或其他原因,對注銷戶清算不嚴,導致稅款流失。二是資格認定環節。主要表現為對各種政策性減免稅、抵稅、退稅資格審查、委託代征資格審查、個體工商戶起征點資格審查等,把關不嚴,導致應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給納稅人偷、逃、騙稅大開方便之門。三是發票管理環節。對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認定把關不嚴,對納稅人領用、開具、接受、保管發票情況監管不力。四是核定徵收環節。不能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前提下進行稅種認定、徵收方式認定、應稅所得率核定、雙定戶定額核定不按程序調整或定額偏低隨意核定、其他涉稅事項核實鑒定;對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不能及時進行催報催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時不能及時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等措施,或雖採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五是評估檢查環節。不能按規定程序開展約談舉證、實地核查;對該轉稽查進一步處理的不及時轉送;對評估發現的問題不採取相應的後續管理措施;涉稅檢查不按程序進行,檢查中徇私或為稅不廉等。六是服務審批環節。納稅服務意識差或業務水平低,不按程序提醒告知;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涉稅審批隨意或審批把關不嚴,甚至徇私謀利,搞權錢交易,故意刁難納稅人,激化征納矛盾等等。
而對於各級稅務領導幹部而言,稅收執法風險則更主要集中存在於兩項重要工作中:一是決定重大事項,二是審批稅務事項。對這兩項工作,各級稅務領導幹部都應該慎重對待。比如,一些地方為圖省事,偏愛對部分企業戶或企業所得稅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但這種徵收方式極易引發較大的執法風險,導致出現不規范或少繳稅款。因此,稅務部門對財務健全的企業,應該全面推行查賬徵收,而且要把查賬徵收作為一項防控風險的重要工作,大力予以推行。還有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核定和減免稅認定審批上,貌似走了部分程序,實則違反程序,有違公平公正,有違程序正義,形成風險隱患。
二、影響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分析
引發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從微觀入手找內因,著重從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分析;另一方面從宏觀入手找外因,著重從制度機制和環境因素分析。
(一)從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分析,有如下四點:一是政治思想素質不高,職業道德缺失,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不強。一些基層稅務執法人員工作不主動,不盡職,「不作為」極易導致執法過錯;甚至有的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這是導致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二是政策業務水平和執法水平不高。部分基層一線稅務執法人員平常不深入學習和鑽研稅收業務,既不精通法律法規,又不熟悉稅收、會計知識,既不掌握稅收政策,又不了解企業情況,而是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甚至收「關系稅」、「人情稅」,導致政策執行有偏誤、程序履行有偏差,從而形成稅收執法高風險;三是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些稅務幹部容易在執法程序上出現偏差,違反規定,不按程序操作還不同程度存在,這是產生潛在風險的另一主要原因;四是風險意識、廉潔自律意識、制度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自覺監督相對缺位。部分稅務人員對如何防範執法風險沒有全面系統認識,對於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混淆了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有的甚或打著納稅服務的旗號,行違法之實,將與納稅人的吃請,交往過密視為「改善」征納關系;將執法不嚴、亂開口子、有稅不征視為培植稅源、放水養魚;有的雖清醒知道索賄受賄、吃拿卡要報導致的執法過錯會受到責任追究,但對因執法不當、執法過錯或程序不當引起的執法風險卻缺乏足夠的重視和認知。
(二)從制度機制和環境因素分析,有如下五方面:一是稅收立法層面和制度機制設計方面的缺陷。當前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諸多不協調的地方,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稅法實施效力減弱,大打折扣。此外,稅收立法層級不高,規范性文件居多,法律法規互通性不強,補丁政策、貫徹意見過多,有的規定不具體不明確,操作性不強,造成稅務人員具體執法時容易出現違規操作、過罰失當問題產生,形成執法風險;二是政策原因。具體表現是政策沖突,地方政府幹預過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由於對稅收法律規定不了解,往往出台與現行稅法規定相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甚至直接干預稅收執法,導致執法環境復雜化,給稅務人員帶來了執法風險。;三是社會治理因素。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依法治國的道路依然任重道遠,社會治理距法治社會的目標相距甚遠,還帶著人治社會的濃重色彩,一些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人情關還是一道不易過去的坎,說情風仍然還有一定的市場。這也是稅收執法潛在風險的另一個主要成因;四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缺乏監督和濫用。這是一個巨大和潛在的執法風險,若運用不當,將會直接侵害納稅人的權益,同時也會產生極大的風險和影響。五是執法監督缺位,內控防範機制不健全。
三、如何防範和控制稅收執法風險
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對當前穩定稅收幹部隊伍,樹立部門形象,提高征管質量,推進依法治稅等都有著十分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積極有效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也是依法治稅的要求,更是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從制度機制層面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統籌高效的組織運行體系。從目前通行的稅收風險監控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監控過於單一和滯後的問題。以監察、法規和督審等部門的有限力量應對眾多執法人員、各個環節的執法行為,並開展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是相當困難的。而通過計算機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計算機主要監控逾期辦理、應辦未辦等程序容易監控的點,並未全面涵蓋每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執法監控點,尤其信息系統無法對虛假信息加以識別,難以對執法行為中的風險開展深層次控制。同時,人工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目前監察、法規和督審多是對稅收管理行為開展人工監督、事後檢查,並且多採用抽查形式,監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顯。因此,建立統籌高效的稅收風險防範和控制組織體系尤為必要。當務之急是建立以稅收執法權控制為核心,以稅收行政管理權監督為重點的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建立稅收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稅收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負責,分工協作,讓監察和督查內審部門為防控機制建設的組織協調部門,法規和評估風控部門為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對稅收管理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以實現對稅收執法風險事前預警、過程監控、及時校偏糾錯。
二是建立完備的規范制度體系。首先,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提高稅收立法質量,提升稅收法律層級;減少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隨意性,增強法律依據制定的穩定、統一。其次,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項工作都能夠在制度的規范下運行,避免決策時拍腦袋、想當然或「一言堂」。同時,加強上下級溝通,實行雙向監督,既注意多向上級匯報,服從上級監督,也要注重發揚民主決策和接受群眾監督,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決策科學民主,監督透明順暢。第三,要進一步理順稅收執法人員崗責體系。根據總局稅源專業化管理要求和稅收管理員制度及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進一步細化基層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明確執法人員在每一個執法環節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辦稅,透明執法,將稅收執法權和管理權置於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和監督下運行。
三是建立多層次的防控方法體系。要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內控方法體系。市局層面應作為風險防範和內控機制建設的統籌指揮,以及過程式控制制、結果運用的中樞。同時,各層級應具有相應的內控工作任務,保證內控目標與結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化解的全方位監控機制。通過完善預警體系,不斷加強執法監督。首先,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託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執法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平台以及紀檢監察、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熱線和專欄、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控網路;其次,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區分高、中、低風險和類別,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將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體系。特別應在考核評議和過錯追究兩個環節,充分考慮和體現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稅收執法風險內部控制要求,完成崗責體系中稅收工作可量化指標的標准化設置,對不可量化工作要採取目標責任制。實施責任積分管理,建立責任柔性或彈性追究體系,突出內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責任而是在於整改和促進工作。通過調整系數,開展縱向、橫向和動態性績效評價,全面真實反映稅收管理和執法水平。要完善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考評辦法,進一步細化考核考評機制,加大考核獎懲力度;要把稅收計劃管理、績效管理與依法治稅有機結合起來,適當弱化稅收收入考核,強化依法治稅考核,將考核重心由數量為主轉化為以質量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變單純事後考核辦法,建立事前預防機制、事中督查機制,強化過程監控。同時要建立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外部監督機制。通過聘請社會行風監督員、開展稅收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評價等活動,促使基層稅收執法人員切身感受到稅收執法風險的現實壓力。
(二)從基層實踐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網路」建設
一是提升稅收業務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牢固樹立終生學習理念,採取「個人充電」與「集體充電」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理論、稅收政策法規和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培訓。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標准,堅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和「一崗多能」的原則,在注重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和培養復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時,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誘惑能力,築牢「自身免疫網」。
二是提升監控管理能力,鑄造「風險監控網」。提升行業管理能力。根據轄區稅源情況,加強行業稅收管理。加強稅源分析比對,不定期組織召開稅源分析專題會,及時匯集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零申報戶、稅負異常戶、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納稅戶管理監控、評估「號脈」,採取「解剖麻雀式」重點稽查,查深查透。積極開展稅收清查和聯防聯動,通過稅源管理、評估、稽查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實現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各環節有序銜接,提高稅收管理質效。切實防止有稅不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積極鑄造「風險監控網路」。
三是增強公正執法社會認同,完善「社會協稅網」。一方面,加強對地方黨政部門領導的匯報溝通,化解行政干預,尋求理解支持;同時加大對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大力營造「誠信納稅、公正執法」的良好氛圍,普遍提高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水平,降低稅法遵從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構建部門執法協作的協稅護稅網路。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的徵收、管理、服務、評估和稽查各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工作質效;密切與工商、國稅、財政、國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經濟和社會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席會式的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建立群眾性協稅護稅組織體系,提高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私房出租等零散稅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流失,通過建立完善「社會協稅網路」,努力將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變能力,築牢「病毒防護網」。強化教育引導,深入開展廉政警示教育,通過組織集中學習廉政法規、舉辦黨風廉政建設暨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開展黨紀政紀學習教育活動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各種有效形式,對幹部職工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同時著力加強內審督察和執法考核追究力度,築牢思想防線,加固制度防線,教育引導樹立以正確的法制觀念、認真的工作態度、堅定的責任意識、強烈的廉政紀律、熟練的業務技能從事稅收工作,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和抵制誘惑能力,從內部築牢「病毒防護網路」,以在系統內形成不敢貪、不能貪和不願貪的廉潔從稅良好氛圍。
❻ 企業如何防範法律風險解決法律問題企業運營中可能
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成因與防範 企業,尤其是現代化的大型企業,作為一定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寵兒們」,自它們誕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樣,它們中每一個獨立個體都面臨著隨時夭亡的危險。所以,如何更加盡心地去呵護它們,讓它們在經歷一切風險和磨難之後仍能健康地成長便成為我們人類社會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也非別出心裁,僅就現代企業運營的法律風險成因及防範對策問題做一下簡析,以期引起對這些「寵兒們」關注的更大共鳴。 一、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因 從廣義的角度講,在一個法治的國度里,現代企業所存在的決策、人事、財務、商業等管理和運營方面的風險最終都可歸結到法律上的風險。因為產生企業運營風險的深層次原因都離不開最終通過國家法律予以調整的企業運營不可避免的涉及國家、社會、企業自身和個人等方方面面利益沖突。而這些利益和矛盾沖突就是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一系列原因或條件。對此關乎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原因或條件(成因)問題,我們不妨從企業內外兩方面做一些更為具體的分析。 (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 企業作為一種社會存在的組織形式,其的運營首先體現為人的因素,其運營的風險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風險。人,在企業中可大致分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類。當然,這一分類又具有極大的相對性,因為在一個企業中總有相當比重的人對下是管理者同時對上又是被管理者。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並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又都充滿著各種慾望和想法,按照世俗眼光,幾乎沒有人能達到聖賢或天使的境界,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弱點。尤其是對個人私慾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並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對所用人員道德的一種賭博,而這種賭博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英國巴林銀行的倒閉,難道不是被人「賭掉」的嗎? 其次,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正是由於我們每個人都不是聖人或天使。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慾和弱點,所以才需要良好的制度來約束。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我們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是不可能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這就猶如一把雙刃劍,如我們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 第三,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龐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已經成為一個個超大型的「經濟巨人」,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像。為了更加有效的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控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在此情形下,當企業被部分別有用心的人控制或操縱時,尤其是當企業背離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時,只要其中的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那麼「多米諾骨牌」效應就起作用了,對企業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性的。這種伴隨著企業不斷擴張而導致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龐雜所增加的運營風險在現代社會中顯得越來越突出,並且也越來越重要,美國安然、凱馬特等巨型企業的破產倒閉就是最好的例證。 (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 第一,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如果一方權利保護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不完善等,那麼就極有可能會被競爭對手或第三方利用,反而將自己置於被動地位,遭受不該承受的利益損失。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目前不少現代知名企業的商標、網路域名被強注就是很好的說明。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 第二,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毋庸質疑,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社會關系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的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的產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每個企業都會遇到昔日合法或不違法的事情,今日或明日可能就變成非法的。然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幾乎每一個企業都是按照一定的慣性來進行企業管理或從事交易行為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 第三,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不如天算」,盡管我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盡可能的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我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沒財產)等。 以上是本文所分析的企業運營中產生法律風險的內外因素。可能是管中窺豹,因為我們肯定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並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 二、對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防範對策 對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防範包括國家的防範、社會的防範、企業自身的防範等內容,它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值得說明的是,本文所提及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對策是針對上文對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因的分析而展開的,所以只是就企業自身的防範而言的,就國家和社會的防範對策則不予涉及。透過以上我們對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成因的分析,如何實現企業內部自身的法律風險防範問題?我們認為:企業自身,尤其是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層應不斷地反省自己,踏踏實實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注重內部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充分利用社會現有的人才資源。對於現代企業而言,其自身人員的整體素質決定了企業存在的自身價值和未來的競爭地位。人才的得失是企業最重要資源的得失,企業沒有了人才就會逐漸失去企業現有的一切。既然人的因素是企業中最活躍、最具能動性的因素,那麼作為企業的領導者就沒有必要不注重人才的選拔和培養。這句說來非常的簡單,其實做起來是最困難的事情。現在還沒有一種科學的儀器或標准一下子就把人的智力高低和道德水準精密地測算出來,一下子測出到底誰是人才、誰是更優秀的人才,而實現中真正能稱得上人才真正能做事情的人才又往往有不少的缺點。所以,選擇人才的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就要求企業的領導,尤其是人事部門的領導一定要獨具慧眼,在擇人時盡量要克服個人的一些偏好,要能夠不拘一格地選擇出或必要時求得企業所需的人才,同時還要不斷加強對企業內部人才的培養。企業要防範運營中的法律風險,企業自身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精通法律、財務、審計和運營的管理人才。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企業內部法務、財務、審計等專業職能部門的人員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和偏私性決定了他們有時可能不會發現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有時甚至隱瞞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這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企業外部的人才資源的問題。當然,這里又涉及到企業法律風險控制的成本問題和企業利用外部專業服務的目的性問題。這一切,最終又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主觀意識。 第二,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使企業行為具有更大的可預測性。科學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企業的運營風險。從一定意義上講,完善企業的管理,控制企業運營上的風險,就是要搞好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現代企業管理的關鍵性問題是圍繞如何實現制度與人的互動結合來進行的。我們認為,如果要使企業行為具有相當的預測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企業內部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化過程實際上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制定和「法制化」過程。大型現代化企業要實現順利運營就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企業組織結構、人事、財務、審計、法務、投資決策等內部規章制度,通過這些制度建立起實現對企業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指引和約束的運行機制,從而增強對企業行為的可預測性,實現對企業運營風險的最大控制。 第三,一定要堅持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提供的運作空間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棄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那麼其受到法律的懲罰和制裁便成為遲早的事情。美國能源巨人——安然公司的破產也正是因為企業本身沒有守法經營發生了大量違規操作的行為所致。在一個權利保護受到限制或不利於實現權利保護的司法環境中,侵權或違約可能會暫時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企業由於侵權或違約行為而喪失企業誠信所帶來的潛在損失,可能會對企業造成更大的不利。所以,從功利的角度講,從企業發展的長遠目標考慮,企業只有樹立起守法經營的理念,且盡量不要做侵權或違約的事情,才是企業發展長久之計,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樹立起守法經營的理念屬於企業內部文化建設的范疇。塑造怎樣的企業文化和價值觀,這直接影響著企業決策者的戰略管理,影響著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總之,通過以上本文的簡要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對任何一個現代企業而言,其運營法律風險的存在都是客觀的;對於企業外部風險因素的控制,單純一個企業無能為力的;作為企業的領導或管理層成員,其所能控制的企業運營風險必須是通過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控制來進行,即強內御外,重視企業的內修工作。兵法雲:「欲獲勝於對方,必先為己不可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