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偵大隊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刑偵隊,負責刑事偵緝的專門隊伍。經偵隊,經濟犯罪偵緝的專門隊伍。刑偵和經偵,是公安機關內部辦案的一種分工,公安局的刑事偵、經偵、治安管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經偵主要辦理與經濟有關的普通刑事案件:擾亂市場秩序罪(如合同詐騙等),侵犯知識產權罪,危害稅收征管罪,金融詐騙罪,破壞金融秩序罪(如偽造貨幣等)。刑偵辦理除經濟犯罪以外的,其他的普通刑事案件,如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如故意殺人 、等);侵犯財產案件(如搶劫、盜竊、 詐騙罪等)。刑偵與經偵哪個更好,不好說,各有長短,從業務鍛煉以及個人成長進步上講,刑偵更好一些吧。畢竟,它是公安機關的真正主流業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經偵是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處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需要核實是否刑事拘留或被捕?
經偵大隊原來是公安局刑偵隊的一部分,後來經濟案件高發就單列出來,絕對屬於公安局下轄業務隊。
經偵支隊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和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根據上級的維護穩定工作部署,掌握轄區內敵、政、社情動態,收集、上報各類情報信息,組織實施全區各項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處置政治性不安定因素。
⑵ 經濟偵查科是干什麼的
經濟偵查科的工作內容如下: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注冊資本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經濟偵查科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
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6、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
⑶ 經偵科主要負責什麼案件
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具體有以下幾點:
1、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⑷ 經偵科是干什麼的
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
經偵大隊全稱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經偵主要辦理與經濟有關的案件:
擾亂市場秩序罪(如合同詐騙,串通投標,非法經營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罪,危害稅收征管罪(如虛開增值稅發票,偷稅等),金融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等),破壞金融秩序罪(如偽造貨幣,持有使用假幣罪等)。
(4)經濟犯罪偵查管哪些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是:
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
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並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參考資料:網路-經濟犯罪偵查
⑸ 公安局經偵科受案范圍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生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5、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等。
一、經濟偵查大隊隸屬於公安部門,是針對國內經濟案件做偵查的部門,偵查范圍包括合同詐騙、金融詐騙、挪用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制販假幣等。
經偵大隊的職責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⑹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
刑偵隊,負責刑事偵緝的專門隊伍。經偵隊,經濟犯罪偵緝的專門隊伍。刑偵和經偵,是公安機關內部辦案的一種分工,公安局的刑事偵、經偵、治安管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
【法律分析】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的受理范圍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證券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妨害清算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走私假幣罪等89種經濟類犯罪。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⑺ 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
經濟犯罪偵查的內容:(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調查措施有限的情況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實,為立案偵查做好准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在初查中要因案制宜,抓住重點。要循線追蹤,判斷性質。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斷。初查中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僅能進行一般的常規調查,因此,調查工作必須要講究謀略,以免因觸動被指控人,導致其毀證滅跡。在初查中應把握以下要點:是從線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發,開展調查;是快速反應,速戰速決;是以秘密調查為主,盡可能不觸動被指控人;四是調查工作要重點突出,從最容易突破的環節入手;五是注意及時依法收集證據;六是要把握立案時機,適時開展偵查。(二)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中佔有較大比重,也是當前經偵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難點可從以下途徑解決:是提高追逃主體的各項技術能力及工作責任心;是完善有關法制建設;是加強經偵追逃的協作機制;是將破案追逃新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六是落實經費,提供必要物質保障;七是掌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徵,制訂相應對策。有人認為,追逃工作必須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優勢,才能真正搞好:是專群結合,發揮群眾工作優勢;是強化基礎工作,發揮網上作戰、網上追逃的優勢;是強化措施,發揮專門工作優勢;是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三)一般偵查方法及策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採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有論者對經濟犯罪偵查謀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徵、必須遵循的原則等進行了初步研究。有論者認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鑒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范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徵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於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四)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當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特別是各種經偵教科書,更是對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詳加闡述。但若認真推敲,所論及的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這反映出當前經偵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特別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持。偵查學是一門經驗科學,理論研究唯有來源於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發揮指導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⑻ 公安經偵的職責范圍
公安經偵的職責范圍是:
1、組織、指導、協調回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答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1、一周內受理案件,也就是初查;受案後一個月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立案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會上網追逃,到案後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2、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後必須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批准後逮捕期是一個月,到期可向上級檢查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到期後可向再上級檢查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如有需要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無限期延長;
4、最後的步驟就是提請起訴,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公訴至法院,檢察院公訴的審查期是一個半月。
二、經偵大隊負責的案件類型:
1、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
2、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3、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4、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