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大華會計事務所2021年裁員多少人
400人。杭州大華會計事務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錢潮路,2021年裁員400人,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詞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
Ⅱ 企業裁員的人數是多少,哪些人員不能裁
法律分析: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裁減人員時,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企業裁員的人數是多少哪些人員不能裁
法律分析:企業裁員的人數是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款規定看裁員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數要求:裁減人員需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啟動裁員程序,少於該人數的,應當只能夠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提前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注意既可以向工會說明情況,也可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
(3)報告程序:裁減人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注意法律並沒有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才可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就行了。本案中公司裁員人數達到50人,符合了人數要求,提前30日通知了工會獲得工會同意,且向勞動部門報告了,因此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
Ⅳ 裁員有不同類型,什麼是經濟性裁員
裁員有不同類型,什麼是經濟性裁員?一起來看看吧!
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對經濟性裁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經濟性裁員, 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 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 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 度過暫時的難關。
考慮到經濟性裁員對勞動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而且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准過低,用人單位很容易利用終止條件更寬泛的經濟性裁員來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勞動者來說並不好。同時,我們應該考慮社會的寬容。如果一次辭退更多的工人,卻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的程序,就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20人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屬於經濟性裁員。
Ⅳ 企業經濟性裁員能裁多少人
企業裁員人數由企業自己決定,但達到一定人數時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根據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另外,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不得停止繳納勞動者的各項社會保險。
由此可見,企業裁員可以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