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改革的內容
法律分析: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內容:1、管理體制:政企分開,擴大企業自主權。2、所有制:發展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3、分配製度:發展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4、中心環節是擴大企業自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設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㈡ 城市改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有:
管理體制:政企分開,擴大企業自主權。
所有制:發展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
分配製度:發展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
中心環節是擴大企業自主權。
㈢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
法律分析:
1.在城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的過程中,城市在管理體制上、發展多種經濟形式等幾個方面展開的,給企業松綁,簡政放權、疏理流通渠道:真正在體制上進行改革還是從城市開始的、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2.使企業成為經營,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把企業搞活,主要是圍繞著企業擴權試點:增強企業活力,實行政企分開、試行經濟責任制,使工農業生產獲得了歷史性的突破.
3.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變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為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在所有制方面.經濟體制改革的作用,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混合經濟:調動了企業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
法律依據:《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並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大力推進結構性改革,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抓緊推動有利於創造新供給、釋放新需求的體制創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牽引作用的改革舉措,著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實施,推動形成有利於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努力實現「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
㈣ 城市改革重點
1985年,城市改革全面展開,其重點是國有企業的改革.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攻堅戰。國有企業改革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從以往的放權讓利、政策調整進入到轉換機制、制度創新的階段。大批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 .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一中全會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力爭到本世紀末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首先要盡最大努力實現這一目標。要從不同行業和地區的實際出發,根據不平衡發展的客觀進程,著力抓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老工業基地,把解決當前的突出問題與長遠發展結合起來,為國有企業跨世紀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到2010年,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目標是:適應經濟體制與經濟增長方式兩個根本性轉變和擴大對外開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戰略性調整和改組,形成比較合理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科技開發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抗禦風險能力明顯增強,使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更好地發揮主導作用。 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必須堅持以下指導方針: (一)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積極探索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增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控制力,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二)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改組國有企業。著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積極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放開搞活中小企業。 (三)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相結合。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著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構造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高效運行的微觀基礎。 (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五)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加強企業的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重視科技人才,促進產學研結合,形成技術創新機制,走集約型和可持續發展道路。 (六)全面加強企業管理。推行科學管理,強化基礎工作,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七)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實行鼓勵兼並、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依靠各方面力量,擴大就業門路,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八)協調推進各項配套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法制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幫助企業增資減債、減輕負擔。 (九)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十)推進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培育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推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㈤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管理體制、所有制、分配上打破鐵飯碗,打破平均主義,按勞分配。
㈥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
法律分析:我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擴大企業自主權。 2.使企業成為經營,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把企業搞活,主要是圍繞著企業擴權試點:增強企業活力,實行政企分開、試行經濟責任制,使工農業生產獲得了歷史性的突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幹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㈦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內容
法律分析: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內容:
1、管理體制:政企分開,擴大企業自主權。
2、所有制:發展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
3、分配製度:發展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
4、中心環節是擴大企業自主權。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一、改革是當前我國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改革是為了建立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
三、增強企業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
四、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五、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杠桿的作用;
六、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
七、建立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八、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的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
九、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幹部的宏大隊伍;
十、加強黨的領導,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㈧ 城市經濟改革的舉措有哪些
一、擴大企業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是如何增強企業的活力。而要增強企業活力,首先應該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如上所述,在我國原有的經濟體制下,國家與企業的關系是,經濟管理權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實際上是各級行政機構的附屬物,缺乏必要的自主權和生氣活力。所以,實行經濟體制改革,首先應擴大企業自主權,以增強企業的活力。
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從1978年10月開始試點工作。首先在四川重慶鋼鐵公司、成都無縫鋼管廠、寧江機械廠、四川化工廠、新都縣氮肥廠和南充鋼廠等六家企業開始。到1979年初,四川省試點企業已擴大到100家。制定了14條擴權辦法。主要內容是:在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可以增產市場需要的產品並可組織來料加工,允許企業可以銷售商業、物資、供銷部門不收購的產品;允許企業可以試制新產品,並可自己組織展銷。在增產增收的基礎上,企業可以按工資總額和計劃利潤指標,進行計劃內利潤留成和超計劃利潤留成,職工可以得到一定的獎金;折舊基金留歸企業部分由40%提高到60%。流動資金試行金額信貸,有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引進新技術新設備,可以利用外資對外裝配加工等。以上試點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79年5月,國家有關部門也在京、津、滬等地選擇一些企業進行試點工作。
為了加強擴權試點工作的指導,1979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規定》、《關於提高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費使用辦法的暫行規定》、《關於開征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實行流動資金金額信貸的暫行規定》等5個文件。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選擇企業試點。到1979年底,全國擴權試點企業擴大到4200家。到1980年又發展到6600家。這些企業佔全國國營企業總數的16%、產值的40%和利潤的70%,商業系統擴權試點企業8900個,占商業系統獨立核算單位的50%。通過這些實驗性的改革,使企業在責、權、利方面得到初步結合,特別是企業利潤分配由過去的企業基金制度改為利潤留成制,使企業經濟利益與經營成果初步掛起鉤來。
隨著國家對經濟調整工作的進行,並在總結前幾年擴權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1984年5月國務院又作出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即擴權10條),在生產經營計劃、產品銷售、產品價格、物資選購、資金使用、資產處理、機構設置、勞動人事、工資獎金和聯合經營等10個方面,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自主權。企業自主權的擴大,初步改變了企業只按國家計劃生產,不了解市場需求,不關心產品銷路,不關心盈利虧損的狀況,開始樹立和增強經營觀念、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和服務觀念,使企業的活力得到初步增強,促進了生產的發展、技術和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企業增產增收,國家和企業都增加了收入。
二、全面推行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把責(經濟責任)、權(經濟權力)、利(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這種管理制度的實行,可以把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者的責、權、利緊密結合起來,提高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企業生產的發展和職工收入的增加。
經濟責任制要求企業的主管部門、企業、車間、班組和職工,必須層層明確在經濟上對國家應負的責任,建立和健全企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各項專責制和崗位責任制,並採取一定的考核和獎懲辦法,它要求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者的關系,把企業、職工的經濟責任、經濟效果同經濟利益聯系起來,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多勞多得,有獎有罰,克服平均主義。實行經濟責任制,要注意兩個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即解決企業經營好壞一個樣的問題(即企業吃國家「大鍋飯」);另一方面,是建立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制,處理好企業內部的關系,解決好職工干好乾壞一個樣的問題(即職工吃企業「大鍋飯」)。
貫徹經濟責任制,企業所應遵循的原則是,必須全面完成國家計劃,按社會需要組織生產,認真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保證產品質量;努力降低生產成本;職工收入只能在生產發展的基礎增長;要有獎有罰;要把貫徹、完善經濟責任制與技術改造結合起來,要統籌兼顧,加強領導等。
國家對企業實行經濟責任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有三種類型:(1)利潤留成;(2)盈虧包干;(3)以稅代利,自負盈虧。具體形式有: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適用於增產增收潛力較大的企業);全額利潤留成(適用於生產正常、任務飽滿、利潤較穩定企業);超計劃利潤留成(適於任務嚴重不足,利潤大幅度下降企業);利潤包干(適用於潛力較大微利企業);虧損包干(對虧損企業實行「金額補貼,虧損不補、減虧留用或分成」等辦法);以稅代利、自負盈虧(適於管理水平高、生產穩定、有盈利的大中型企業)。另外,在二輕集體所有制企業由統負盈虧改為自負盈虧,並確定一個合理的課稅所得額為基數,增長部分按一定比例減收所得稅,稅後利潤大部分留給企業。
1981和1982年,工業企業普遍推行了經濟責任制。企業內部實行經濟責任制,把每個崗位的責任、考核標准、經濟效果同職工的收入掛起鉤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調動了企業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了增產增收;(2)促進了企業的整頓,企業的經營管理得到了改善和加強;(3)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吃「大鍋飯」、平均主義問題,使按勞分配原則得到進一步的貫徹;(4)進一步改變了對企業統收統支,捆得過死的狀況,使企業有一定的機動財力,可用於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興辦集體福利設施,改善生活條件;(5)不僅對一線生產工人落實了經濟責任,而且對領導幹部、技術人員、業務人員和輔助人員等都有明確的責任,在這個基礎上,逐步建立起考核標准和考核辦法;(6)促進了工業的調整。
總之,經濟責任制的推行,為工業企業在管理體制改革上探索出了一條新的道路。
三、實行利改稅制
從1980年開始,曾在400多個工業企業中進行「以稅代利,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試點工作,效果較好。試點企業銷售收入的增長,明顯地超過總產值的增長,特別是實現利潤和上交稅費的增長,大大高於總產值和銷售收入的增長。而且在企業實現利潤的增長部分中,保證了大部分以稅金和資金佔用費的形式上繳國家,企業所得也增加了。試點結果表明,上繳利潤改為上繳稅金的方向是正確的。1983年4月,國務院決定實行利改稅的第一步,即稅利並存制度(見1983年4月24日國務院批轉《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在企業實現利潤中,先徵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和地方稅,然後對稅後利潤採取多種形式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並從1983年6月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
根據規定,凡是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其所實現的利潤按55%的稅率交納所得稅,其稅後利潤,一部分上交國家,一部分按照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上交國家部分,可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幹上繳、固定比例上繳、交納調節稅和定額包幹上繳4種辦法。有盈利的國營小型企業,根據實現的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交納後,由企業自負盈虧,國家不再撥款。對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國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費,或者按固定數額上交一部分利潤。對於虧損企業,繼續實行定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分成(國家政策允許的虧損)。凡屬經營不善造成的虧損,責其限期整頓,在規定限期內,經財政部門審批後,適當給予虧損補貼,逾期不補。
第一步利改稅是稅利並存。企業繳納稅利後,留用的利潤,要建立五項基金,即新產品試制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這五項基金必須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一般說,前三項基金不得少於全部留利的60%,後二項基金,不得高於留利的40%。1983年實行利改稅第一步的國營工業企業共26500戶,為盈利企業總戶數的94.2%。 1983年全國實行利改稅的國營企業新增加的收入,以稅金和利潤形式上繳國家的部分約佔70%左右,企業所得約30%左右。其中用於職工獎勵基金的部分約為8%。
第一步利改稅實行後,企業的大部分利潤以所得稅的辦法的辦法上繳,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基本上納入固定軌道,減少了過去那種爭基數、爭留成比例的現象,比較好地處理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體現了「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分配原則。不過,利改稅第一步,仍有一些缺陷,主要是企業納稅後的稅後利潤,還須在國家與企業間進行分配,因而還不能真正體現企業的盈虧責任制。同時,利稅並存,企業所得稅和稅後利潤的分配,仍然是按照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來分配,因而行政干預自然存在。
為了克服上述缺陷,中央決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其基本內容是:將國營企業應當上交國家財政的利潤按11種稅種向國家交稅,稅後利潤歸企業自己安排使用。具體辦法是,國營大中型企業按55%的比例稅率交納所得稅,然後再按照企業不同情況,徵收調節稅。對國營小型企業則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交納所得稅。
實行利改稅制是解決國家和企業在分配關繫上的一條新的、正確的、有效的途徑。它通過設置稅種、稅制進一步改善稅制,可以充分運用稅收的調節作用,更好地調節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利改稅後,稅率固定,企業同國家之間的分配關系固定下來;它既能使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均衡入庫,又能使企業心中有數,有更大的壓力和活力,來努力改善經營管理,以便爭取更多的收入。另外,實行利改稅後,還可減少部門、地區對企業過多的行政干預,國家也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利用稅收杠桿,調節生產與分配,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四、發展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於「文化大革命」時「左」的指導思想,片面強調「一大二公」,人為地搞生產資料所有制升級,消滅個體經濟,使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越來越單一化,結果生產停滯不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和政府的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方針指引下,採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調整所有制結構,允許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並存,實行國家、集體、勞動者個體一起上的方針,支持城鎮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發展。同時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商獨資經營的企業也發展起來。國家在支持城鎮個體工商業發展的同時,還允許他們(包括待業青年和其他人員)根據生產需要申請合作經營,也可以按平等互利原則,與國營經濟組織聯營。集體企業在遵守國家法令和國家計劃指導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企業還可按照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分配的原則,自主經營管理。在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方針、政策指引下,我國城鎮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迅速恢復和發展起來。這種情況從社會勞動者人數的變化可以看出。如1978年,城鎮個體勞動者人數為15萬人,1982年發展為107萬人,1984年更增加為339萬人;農村集體和個體勞動者,1978年30250萬人,1982年33278萬人,1984年增加到35368萬人。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1978年7451萬人,1982年8630萬人, 1984年8637萬人。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1978年2048萬人,1982年2651萬人,1984年增加為3216萬人。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增長快,是這一時期黨和國家大力支持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的結果。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分布在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科研文教衛生等行業。在支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的同時,還大力發展全民、集體、個體經濟之間的靈活多樣的合作經營和聯合經營,使整個經濟呈現出一派繁榮景象。
五、改革流通體制
長期以來我國舊的流通體制是一種按行政區、行政層次統一收購與供應的單一的流通體制。這種流通體制,商品流通渠道少,流通環節多,流通網路不健全,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後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的需要,而且給人民生活也帶來許多不便。因此,必須進行改革。流通體制的改革,是要建立一種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種流通渠道、減少流通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建立和發展以社會主義國營商業為主體,以城市為中心的集體、個體、聯合體等多種商業形式的流通體制。
國營商業改革,要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區別行業特點和企業規模,實行多種管理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業經營者。中心城市的貿易中心,要堅持開放服務原則,進一步突破行業、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界限,通過相互滲股而組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定分配的批發企業,發展多種批發方式,進行靈活經營。同時還要加強商業網點、設施的建設,減少流通環節。建立發展多種商品流通渠道。恢復貨棧貿易,積極發展集體商業和個體商業,恢復城鄉集市貿易,開展工業產品的自銷,並試辦農工商聯合企業等。
國營商業與供銷社實行商品分工、城鄉通開的新體制。農村供銷合作社是集體商業組織,要在社員自願原則下,繼續擴大吸收社員股金或採取集資形式興辦企業。要充分利用遍布城鄉的網點、人員、資金和設備等有利條件,逐步建立起生產、加工、運銷等多功能的服務體系,並要從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銷產品等方面積極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各級供銷社要積極發展跨部門、跨地區的多種形式、多層次的橫向聯合,發展多種流通方式。對於某些產地比較集中的產品,可組織專業企業聯合集團,組織產銷聯營。在大中城市要逐步發展農副產品的批發市場,使產區與銷區直接貿易,積極推行分購聯銷或聯購分銷的經營方式。
關於生產資料的流通體制,長期以來是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調撥分配方式、「條塊分割」的封閉式的體制。其中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的通用物資,由國家計委平衡分配,稱為統配物資;其餘的工業品生產資料分為三類物資,一部分由省、市、自治區安排生產和銷售,大部分由企業自銷。這種體制的缺陷是,國家統得過多、管得過死,造成產銷脫節,流通渠道單一,流通環節多,物資流通不暢,周轉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由於國家不斷縮小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范圍和品種,適當放寬了自銷權力,因而擴大了市場交換的范圍和品種,一些重要物資如煤炭、鋼材等也進入了市場,逐步開放了生產資料市場。工業消費品則分別採取了統購統銷,計劃收購和訂購、選購等多種購銷形式。 1984年末,全國已建立工業品貿易中心1254個,建立生產資料貿易中心96個,下放工業品二級批發站489個。初步形成了多種渠道的商業流通網路。
六、改革計劃、財政體制
(一)計劃體制的改革。我國計劃管理體制是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實行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建設的結果。憲法中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實行計劃經濟,需要建立一套以計劃管理體制為主體的經濟管理體制,計劃管理體制涉及生產、建設、流通、分配等各個方面,它制約著其他各種經濟管理體制。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農村生產責任制的普遍實行,生產隊和農民在完成國家征購任務的前提下,有權自主地、因地制宜安排生產;國家同時減少了收購、派購農副產品的種類和比重。在工商業方面,也推行了經濟責任制,通過擴權,使企業在計劃安排、產品購銷、利潤分配、資金運用等方面比過去有了較多的權力。許多企業實行利改稅、利潤分成或利潤包乾等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注意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城鄉集市貿易空前活躍,有些商品價格放開,一部分計劃分配物資由物資企業經營,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此外,在財政體制上價格體制等也進行了改革。所有以上情況,都涉及到計劃管理體制,促使計劃體制也進行了改革。
我國原來的計劃管理體制的缺陷,主要是統得過多,計劃太死,日用品生產比較單調,人民生活不夠豐富多采。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計劃管理體制改為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三種計劃管理形式。指令性計劃,過去叫直接計劃即計劃執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的計劃。指導性計劃,過去叫間接計劃,即不是必須堅決執行的計劃。市場調節,在「一五」期間和60年代調整時期實行過,其他時期均被忽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屬於計劃調節的范疇,市場調節是計劃調節的補充。
指令性計劃,適用於國營經濟中關系國計民生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生產和分配,尤其適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骨幹企業。對於集體所有制經濟也應根據需要,對糧食及其他重要農副產品的征派購下達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標。對指令性計劃管理的改進,就是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范圍,擴大指導性計劃范圍,對大多數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要將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並努力提高指令性計劃的科學性。
指導性計劃,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的大量中小型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以及其他經濟形式的企業,國家對這些企業下達指導性計劃,並不強制執行,主要運用經濟杠桿,必要性輔之以行政手段來促進計劃的實現。計劃執行單位對指導性計劃有權結合社會需要和本單位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使計劃更切合實際。
市場調節,主要適用於各種各樣小商品和農副土特產品。這些產品國家不作計劃,由價值規律自發地進行調節,國家通過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工作進行管理。
計劃管理體制初步改革如下:
(1)端正計劃指導思想,克服急於求成「左」的影響,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漸進,講求實效原則,在制定計劃時力求速度和效益的統一。
(2)重視中長期計劃,開始健全計劃體系。
(3)注意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改變過去單一的指令性計劃,減少指令性實物指標;允許企業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根據社會需要編制生產經營計劃,逐漸縮小指令性計劃的范圍。
(4)重視運用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通過調整價格發放銀行信貸、健全稅制、實行財政補貼等經濟辦法,促使了生產的發展、產品質量的提高、科技進步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如提高糧食、棉花、油料等農產品收購價格,對這些農產品連續高產起了很大作用;調整油菜籽、烤煙的收購價格,實行浮動價格,調整獎售辦法等,對這些農產品的按計劃生產起了促進作用。對一些輕工業如煙酒、棉布、化纖織物和部分耐用消費品的價格也作了有升有降的調整,結果,打開了銷路,減少了積壓,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一部分小商品價格放開,產品生產和供應都有所改善,人民生活也較為豐富多采。對電子、化工、機械等行業的部分產品實行了浮動價格。信貸方面對部分基建和挖潛、革新、改造的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將流動資金的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企業必須還本付息,承擔經濟責任,因而提高了企業認真經營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