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方式
政府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方式有打擊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㈡ 如何推進誠信政府建設
第一,推進政府行為的規范化、法制化。首先,從制度建設入手,制定並頒布專門的地方性法規,以盡快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以確立基本的政府信用制度。在此基礎上,逐
步建立政府信用的評價、監督、調控等制度和機制,實現政府信用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程序化。其次,加強地方政府廉政機制建設,建立失信的約束、追究、懲罰機制。
第三,政府管理要由依靠政策為主轉為主要依靠法律。
第二,推進政府行為的科學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要科學准確定位,改變計劃經濟條件下包羅萬象、包打天下的弊端,使其角色特徵不再錯位、缺位和
越位,應該把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上,有意識地去推動市場體制、市場環境的發育、形成和完善。首先,政策出台必須有科學性、穩定性和連續性。政策是
政府決策行為的體現,是政府與社會有關主體之間的契約。政府只有遵守這個約定,才有信用可言。因此,政府的政策要體現科學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權
力運行機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府行為服務化,建立結構科學、權責明確、運轉協調的政府執法機制。
第三,推進政府行為的公平與公開化。公平、公正是政府行為特別是行政規范的首要要求。首先,推進政府政務信息的公開化,特別是地方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應該經過一定
的程序,聽取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專家和決策影響對象的意見,向社會公布政策依據。其次,建立行政執法的公開運行機制,實行公開行政,消除「暗箱操作」。
㈢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政府應怎樣規范自身的行為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這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關於「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對我們正確理解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政策指導。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著眼建設服務型政府,要在健全政府職責體系、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上狠下功夫。
第一,科學合理界定政府職能。在加強和改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的同時,要更加註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傾斜,把領導精力更多地放在促進社會事業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上。經濟調節方面,政府要加快健全宏觀調控體系,重點搞好宏觀規劃、政策制定和指導協調,進一步退出微觀經濟領域,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活動。市場監管方面,政府要著力解決管理職能分割和監管力度不夠的問題,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和社會成本,使違法違規行為的預期成本高於預期收益,形成自我約束機制。社會管理方面,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管理規則,豐富管理手段,創造有利於社會主體參與和競爭的環境,平等地保護各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公共服務方面,政府應隨著經濟的發展相應增加對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群眾文化、人口計生、公用事業等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切實解決好城鄉和地區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低收入階層看不起病、上不起學、買不起房,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等突出問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職責關系。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根據責任與權力相統一、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依法規范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管理的職能和許可權,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和分工,形成合理的政府層級體系。完善垂直管理體制,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在確保中央統一領導、政令暢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防止出現「上面管到看不到、下面看到管不到」的現象。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實行省直管縣的體制。加強和優化基層行政資源,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第三,繼續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要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全面梳理各級政府管理的事務,堅決把那些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項轉移出去,還權於民、還權於市場、分權於社會。除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外,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事項,凡是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的事項,凡是行業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政府都不應再管。要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行政審批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改變政府直接管理和介入經濟活動的做法,從直接代替企業決定項目、招商引資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政府只審批關系經濟安全、影響環境資源、涉及整體布局的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及限制類項目。繼續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能下放的要盡量下放,對必須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透明度。同時,要高度重視加快培育、發展和規范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民間組織,增強政府職能退出後的社會接管能力。
第四,完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這是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建立以公共服務為取向的政府業績評價體系,加大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社會治安、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指標的權重,綜合考核幹部政績。建立政府績效評估機制,對各級政府及部門的工作進行考評,主要內容應包括履行職能和轉變職能情況,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會議、文件、指示精神情況,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情況等。建立規范的公共支出制度,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嚴格控制行政管理費用支出,加快建設節約型政府建設。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優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運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全面建立高效政務服務體系。研究建立績效預算制度和績效審計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績效管理長效機制。
㈣ 政府應該怎麼樣加強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一、我國進入市場經濟以來,政府強化宏觀管理職能,有效管理和調控經濟的發展和運行,其手段包括:
1、發揮國家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和經濟運行調節的導向作用,在經濟運行出現問題和偏離軌道時,政府充分發揮經濟信息和經濟發展預測的技術優勢,發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出台產業政策,對問題和矛盾及時調整政策導向和調節經濟運行模式,維護經濟運行良好環境。
2、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調控作用,配合國家宏觀戰略措施和產業政策,有效宏觀調控。
3、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通過技術、環境、能源消耗標准及科技創新手段規范市場准入。
在宏觀經濟調控常用的「三種組合」中,手段組合為首,即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既遏制了經濟增長過快、過熱,又防止了經濟過熱、大起的調控後的大落。
二、政府應加強對經濟宏觀調控的途徑:
質監部門在政府宏觀經濟調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既是政府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質監部門在有為、有威、有位的工作效能基礎上,鞏固自身地位、拓展工作領域、把握發展機遇、創造輝煌業績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
強化監督監管職能的發揮,突出「打假」主力軍的地位和作用。以打假治劣為突破口,限制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小煉鋼、小加工的存在,禁止其生產銷售。杜絕「小」字型大小產業投資的存續,支持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實。杜絕資源和能源浪費,避免重復建設現象發生,嚴格質量標准,對生產低質偽劣產品企業嚴肅查處禁止其生產和銷售。
通過扶持名優企業發展,不斷壯大產業主流帶動和導向優勢。加大對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支持力度,深入開展扶優扶強;從扶持企業名牌爭創、相關認證、現代管理體系建立等入手,鞏固企業基礎管理手段;從打假保名優入手,維護合法企業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權利,推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一方面要保證行業發展的健康、有效和導向作用的趨同,另一方面在經濟發展出現問題時,通過主流企業的引導和作用,能夠更好實現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
注重市場准入制度的適度把握和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政府加大抑制部分行業投資增長過猛及產能過剩行業的結構調整,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設置嚴格的市場准入門檻,控制這些行業的盲目投資和低水平擴張。依據職責,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制度要求,把好市場准入關,保證調控措施落實到位。
把握技術標准水平,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技術支撐。在政府宏觀經濟調控手段中,通過技術、環境、能耗標准及科技創新等手段規范市場准入,提高宏觀經濟調控水平。為此,質監部門要發揮技術和標準的優勢,深入開展標准化活動及其他相關技術把關工作,設立水平越來越高的技術、質量、環保、安全、衛生等標准和市場准入門檻,促進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
不斷加大廣泛介入領域和工作層面的探討和工作參與力度。就各個階段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內容進行深入研究,總結規律,引領質監工作方向。不斷收集和整理企業、市場信息和運行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
㈤ 要寫篇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論文,請問政府經濟行為包括哪些提供公共物品算嗎
以下是一篇有關研究性論文:
WTO下的政府經濟行為研究
關於中國加入WTO的《中國議定書草案》十九個條文,全部針對國家政府行為而確定,這一嚴峻的現實要求我們還對WTO規則的本質——限制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具有深刻而透徹的理解。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幹預經濟運行規則的經濟法學,直接以政府經濟行為為研究對象。因此,WTO中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的若干規則,將對中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產生巨大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WTO與經濟法具有目的一致性、功能互補性以及規則契合性[1]。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為將政府經濟行為作為研究的重點,只是在近幾年才開始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2]。我們認為,目前關於經濟法理論中對於經濟法最為重要的主體——政府及其經濟行為的關注是極為不夠的。中國加入WTO以及WTO規則的本質則為經濟法學在新的視角下研究政府經濟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學在未來若干年內應該遵循與WTO本質一致的原則,廣泛深入地展開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研究。
一、WTO對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
WTO是一個以市場為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 通過對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這一價值趨向。從總體上看,WTO規則最直接的影響在於限制了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WTO的四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非歧視、互惠、市場准入和公平競爭,以及它的五項功能——促進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運作、為已涉及的議題提供談判場所、執行爭端解決的諒解、執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與世界銀行和IFM合作達到全球經濟政策決策的進一步融合。這些原則和功能首先提供了其對成員國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圍;其次,WTO體制中各項有約束力的條約或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具體領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規則體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個成員作為廢棄或損害市場准入的承諾而對之提出異議和反對。在「准自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下,任何一方均無法阻止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從而導致要麼自行修改與WTO規則不一致的國內措施,要麼面臨賠償性措施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加入WTO以後,中國現有的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將會受到巨大挑戰。根據我們已經作出的承諾,中國政府的經濟行為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甚至是重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才認為「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是對我國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3]。
加入WTO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是全方位的,從經濟法研究的角度,我們將其歸結為四個方面:
(一)政府經濟行為范圍、手段和方式的轉變
WTO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這一基本原則要求賦予市場主體自由的選擇權與自決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經營,在市場機制下自由貿易。這一原則首先對中國傳統的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和手段提出了挑戰,要求我們徹底改變長期以來政府對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管制的方式和對經濟活動全面干預的經濟管理范圍。比如按WTO的要求,成員國的企業凡是注冊登記後,除了有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權以外,都享有進出口的權利。而我國現在並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除了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只有一些重點企業和大型企業經過國家批准有進出口權。同樣,在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上,中國一直實行的是非關稅控制,包括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這些做法不僅違反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也違背了公平貿易原則。現在,我國已作出承諾,外貿經營權要由審批制變為登記制,同時改革不規范的進口行政管理措施。同時,政府經濟行為除採用傳統的直接管制、命令與服從手段外,亦需採用一些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手段,如指導、契約、計劃(指導性、非約束性計劃)、預警、服務等,讓市場主體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二)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必然會給市場主體的貿易活動及其結果帶來影響,最終影響貿易自由化的實現。因此, WTO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僅確立了以程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於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稅的徵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政府行使經濟管理權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並公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這一方面可以控制政府經濟行為,解決權力過程的失控問題,防止政府經濟行為對貿易主體經濟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損害後果發生,也給受害主體提供補救的渠道;另一方面,貿易主體可以合理預測政府經濟行為對自身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便作出有利的經濟決策。而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與透明度都十分有限,這將是更大的挑戰。
政府經濟行為中最為大量和最具影響力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進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場功能的重要途徑也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紅頭文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第61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們的范圍廣、數量大、層次多。過去,這些規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圍有限、有的甚至就沒有公布、也沒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後,凡是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發貿易制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政府經濟行為如何實現程序化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政府經濟行為終局性的喪失
WTO為了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規定了較為全面的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也就是說,與WTO成員國政府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尋求救濟。這一原則對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挑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僅為合法性審查,不涉及行為的合理性或適當性。並且,我國法律還規定有一些行政終局裁定的行政行為。這些規定與WTO的司法審查原則是直接沖突的。WTO司法審查的范圍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經濟行為,如GATS第6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並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述規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又要求將部分終局裁決行為須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主要如商標法第22條、第27條、第29條、第35條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14條、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等。根據WTO和中國的承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包括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為保障措施或國際收支目的或針對不公平貿易而採取的措施,以及TRIPs和GATS有關條款所指的行政行為等。當事人如果對這些行為不服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應當可以申請司法審查,除非國務院放棄接受申請並作出裁決的權力。
(四)政府經濟行為統一性的強化
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一的市場規則,WTO的各種規則最終都為統一的國際大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一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34條第1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應當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以內的地區政府和當局、地方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國議定書草案》也專門承諾:「中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及本議定書在其整個關稅領土內,包括國家一級以下政府部門,統一實施。」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國家結構、立法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為WTO規則的統一事實提供了保障。但從現實上看,愈演愈烈的地方保護主義對WTO規則的統一實施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地方保護主義表現在經濟方面,是地方政府從當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於本地與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適當的干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禁止、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圖保護當地的局部利益。地方保護主義造成國內的統一市場遭受嚴重破壞,各地區自成體系、各自為政、各自為戰,市場分割,互築藩籬、阻塞流通、重復建設、盲目發展。地方保護主義也使競爭的公平性破壞殆盡,各個地區、各個行業、各個企業的條件、環境、實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的庇護下,優勢企業不能參與競爭,劣勢企業和劣勢產品可以安然度日,無需面對競爭。地方保護主義在執法和司法中的表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實行區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從本質上講,地方保護主義是人為的而不是經濟發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強制性封鎖而不是市場的自發運動。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從根本上違背了WTO的貿易自由原則,不利於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也不利於中國參與國際大市場的競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與WTO的公平競爭原則、不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必須堅決加以糾正。
二、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的經濟法意義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WTO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機制,它的直接目的在於排除政府行為對自由貿易的干擾,是對各成員國政府經濟權力的一種限制,它所設計的各項制度以及以貿易報復為手段的爭端解決機制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服務的。在中國,如果沒有與WTO規則體系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我們加入WTO以後將十分被動。
但是,只要我們簡要回顧一下中國現代史,就可以看到政府經濟行為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按照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為核心的新思路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的重要意義。
(一)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基本認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作為以計劃經濟為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一直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並形成了一種高度行政化的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中,所有重要和重大宏觀經濟決策的理論突破和方案出台都源於中央政府內部,並通過行政網路和強制手段迅速擴散到經濟各領域,各經濟主體為貫徹中央政府決策而啟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各級政府掌握,人事任免權也在各級政府手中,一旦宏觀經濟形勢出現緊急情況,政府則依據龐大而有效的行政網路迅速強制地進行緊急剎車,宏觀經濟形勢的控制權又回歸到政府手中。換言之,啟動中國經濟的主體是中央政府,制動中國經濟的主體還是中央政府。在啟動之後,制動之前的中國經濟是行政約束下的「不完全」經濟運行。沿著這一線索,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政府——中國經濟運行的中樞。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政府經濟行為直接左右著中國經濟的啟動、運行、剎車的全過程。現實的中國經濟不能忘記,也無法完全擺脫歷史的慣性。
中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上也就是各種市場經濟主體與國家之間權力的調整與再分配,即企業自主權的不斷擴大,對應於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調控權力的逐步萎縮。但不能因此就把這種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支配權力弱化的趨勢推演為政府經濟行為和經濟職能總體弱化,並據此認為,體制改革將逐步否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意義。我們知道,改革作為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構造,必須首先樹立一個絕對權威的主體來制定政策,操縱各種經濟桿杠,推動改革的進程。毫無疑問,這個主體只能是國家。也就是說,經濟管理的許可權過於集中於政府,但改革這種狀況還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預與權威,政府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行為特點仍極大地影響著經濟改革的進程。且不論在市場發育成熟的私有制國家,由政府經濟行為所體現的國家干預仍然是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單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在過去舊體制下完全依附和從屬於國家的這種狀況雖然在改革中有了很大變化。然而,無論是現在企業模式轉換階段,還是將來企業模式成熟、定型階段,企業的完全自主獨立都是不可想像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改革的事實就表明,企業行為仍是處於從屬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實際進展取決於政府權力的讓與。在改革初期的擴權、放權中,企業只是擴權、放權的客體;在後來廣泛推行的承包制中,雖然給予企業討價還價的權力,但從本質上說,承包制仍然是企業對政府要求的一種允諾。此外,企業自發的各種改革要求也只有在政府的許可下才具有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不在於政府是否允許企業獨立,而在於企業實際上不能完全獨立。這除了宏觀上分層管理的緣故外,還由於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國家直接控制著資源所有權、資產所有權這樣的事實。只要國家所有權不完善,就不會有完全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而只要生產要素市場不完全,企業就不會中斷對國家的依賴。更何況,國際經驗已經證實,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必須參加國際競爭,但從其與世界市場和國際分工的關系來看,這些國家同目前各發達國家相比,明顯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這正是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所面臨的一大矛盾。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從世界一些後起國家的工業化經驗看,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加強國家的作用,即充分發揮政府 在工業化過程中的作用,前蘇聯、日本、前西德、東南亞國家等都是這方面的例子。中國是世界上生產力不發達的國家之一,我國的國內企業生產水平同發達國家、甚至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都存在著很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各企業自身力量在國際市場上競爭是很難有所作為的,必須依靠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以及雄厚的資產實力來扶植國內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可以斷言,政府經濟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忽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說在改革以前,政府經濟行為主宰著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話,那麼,在改革中政府經濟行為仍然是決定著改革整個進程的核心與中樞力量。
(二)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經濟法意義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政府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同時,政府又以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由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以及多重角色所決定,政府本身即作為經濟體系結構中的「內生變數」而存在,成為社會制度演進、變遷的內在動力。因此,政府在影響經濟運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設置完備的制度框架和行為規則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正確性,作為研究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經濟法,當然要研究政府經濟行為及其法律規范問題。然而,在過去相當長時期內,經濟法學界對於政府經濟行為卻研究不足,重視不夠,諸多經濟法論著幾乎沒有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內容。這種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現象不僅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而且與現代法學由「法即規則」向「法即行為」[4]重心發展的道路相左,亦與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日趨重要的現實不相符合。事實上,研究規范化運作的政府經濟行為具體作用領域、方式與手段等問題,即是對現代經濟法政府(國家)干預、調控經濟運行這一本質的詳細闡釋與分析,例如,政府經濟行為的發動階段體現政府幹預、調控經濟運行的動機與目標;實施階段體現政府在一定動機驅使和目標引導下所採取的行為方式與手段;完成階段體現政府目標得以滿足、實現的程度與效果。從政府經濟行為這個嶄新的角度考察經濟法的觀念與制度,能夠確立政府經濟行為作為核心范疇的地位,在相當程度上突破、拓寬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傳統研究領域。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鄢斌《面向WTO發展中國經濟法》,載於《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
[2] 我於1994年開始申報有關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課題,但始終被認為不是法學研究的內容而遭淘汰,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7年司法部批准了這一課題。課題申報的過程清楚地反映了經濟法學界對政府經濟行為研究意義的認識程度。現該課題成果:《規范政府之法——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規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 沈敏榮《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載於《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
[4]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頁。
太多了,您可以到以下做參考: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792
希望對您有幫助吧。
㈥ 合理經濟秩序的衡量標準是什麼政府如何優化經濟秩序
合理經濟秩序的衡量標準是:
簡而言之,法律秩序的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法律秩序的價值尺度是一種主觀標准,即主觀的價值標准與價值評價標準的統一。
在定義尺度時應該包括3個方面的含義:客體(被考察對象)、主體(考察者,通常指人)及時空。
政府如何優化經濟秩序: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自由競爭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幹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幹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1、加大投資力度和優化投資結構。中央出台的十條措施,主要有四類:加快實施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在建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盡快啟動一批有利於增強經濟發展後勁的大型工程項目;加大力度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關鍵項目建設。
2、著力擴大消費需求特別是居民消費需求。要把擴大消費與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結合起來,與擴大就業結合起來,與發展服務業結合起來。最重要的是,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能力。
3、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對於拉動鋼鐵、建材及家電家居用品等產業發展舉足輕重,對金融業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對於推動居民消費結構升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4、努力保持出口穩定增長。綜合運用出口退稅、外貿發展基金、財政貼息等政策措施,支持擁有自主品牌、核心技術的產品和大型機械設備以及農輕紡等有競爭力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
5、著力提高企業素質和市場競爭力。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最根本的是要激發企業的活力,促進企業發展。
6、認真做好金融財政工作。改進金融調控,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保持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7、積極推進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改革。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理順成品油、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快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好改革試點,抓緊出台各項具體配套政策;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辦事效率。以上供參考。
㈦ 如何完善我國財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在央行去年6次加息和去年10次、今年5次提高准備金率之後,貨幣政策發揮作用的空間已經不大,健全財政政策體系,讓財政政策發揮更大作用的需求日益顯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副部長魏加寧日前出席財政部組織的研討會上提出建議,成立類似貨幣政策委員會的 「財政政策委員會」,以加強財政政策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每日經濟新聞》8月6日) 今年兩會的時候,表示,要積極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實現「社會的結構和公平正義」,「讓人民的錢更好地為人民謀利益」。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公共財政。財政政策作為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工具,要保證其「公共」性,讓個人偏好和專家決策表達為一種社會偏好和公眾決策,就應當通過某種決策選擇機制的甄別。毫無疑問,財政決策的民主化是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也是公共財政有效運行的保證。早在2004年末,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布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4-2005》就建議,為提升財政政策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應組建財政政策委員會。觀點提出後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但一直沒有被提上議事日程。眾所周知,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是宏觀調控的兩大工具,共同構成了宏觀經濟理論的核心。二者雖各有分工,卻相輔相成,只有協調配合,才能形成「組合拳」的威力。自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頒布以來,貨幣政策委員會就已成為宏觀調控中重要的決策咨詢議事機構,而財政政策委員會卻始終「千呼萬喚出不來」,難免有跛足之嫌。這些年來,我國國家財政收入連年「超常增長」。2003年,我國財政收入突破2萬億,2005年,突破3萬億,2007年,我國的財政收入則達到5.1萬元人民幣。然而,與國民經濟、財政收入高速增長相矛盾的是,財政政策的調控能力較低。這些年來,重復建設、盲目投資的狀況層出不窮,正是財政政策效率低下的表現。目前,我國採用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財政決策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決策機關,對我國國家的財政預算、稅收制度等擁有最終決策權。盡管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要求,但是,決策程序中的民主理念並沒有得到完全貫徹,更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會是個「全能部門」,每年也只召開一次,根本不能適應財政政策的靈活性。我國財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具體由財政部來統領,但財政部難以做到綜合協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也大打折扣。由於缺乏一個核心的權威機構,我國整體財政得不到有效調控,財政效率損失時有發生。在我看來,應該在國務院下設國家財政政策委員會,即組建一個議事機構,由國務院總理或主管副總理任主席,財政部部長任副主席,中央人民銀行行長、國家發改委主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等部委領導和相關財政經濟專家等任委員。顯然,這種高級別的委員會,不但有利於決策過程中的部門協調,也有利於財政政策的貫徹和執行。不過,財政政策委員會只是從機制層面上來保證財政政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要讓其達到預期目的,還必須存在健全的財政體制。
㈧ 如何整頓規范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
一、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須有政府的外在力量的作用 (一) 市場經濟秩序不能自動形成 (1)人們對於自身經濟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產生行為方式上差異。就是說,不同條件下市場經營主體為了實現自身最大經濟利益,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行為方式和手段。 有些方式可能是正當的, 是人們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則可能是非正當的,是不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 (2)人們對各種經濟行為的認識,存在著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從而導致對行為方式的取向不趨一致。例如,巨額有獎銷售行為,也許有人認為是正當的,是促銷的一種手段,因而認為是可取的,但也會有許多人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是一種有損廣大消費者利益的,因而認為是不可取的。這就決定了必須依靠外在力量,將這些市場價值取向不一的認識強制性的統一起來,形成能普遍為大眾所接受的市場經濟倫理價值觀念,從而達到協調統一市場行為方式的目的。 (3)近代經濟社會市場結構的自動調節功能受到損害,自動調節難以實現,因而由「看不見的手」引導的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會的市場結構,是一種壟斷與競爭並存的結構。在這樣的結構里,壟斷支配了市場,競爭屈從於壟斷, 市場自動調節的競爭條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壞。 因此,所謂的「秩序」難以自發地形成。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體現壟斷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業支配約束小企業的行為方式。這樣的秩序是不可能為社會所普遍接受的。 (4)各國、各地區在政治制度、經濟條件以及社會經濟倫理道德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導致市場經濟行為方式的異同,從而不能自動形成國際經濟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 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自動地起作用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它也不可能自動產生對經濟運行的約束效力。因為還存在著影響市場經濟秩序有效運行的客觀因素。這些因素,就其本質來說,最終要歸於經濟利益等因素,即為追求極大經濟利益,驅使各市場經濟主體從事各種市場行為。 (1)從市場的供需狀況看,市場供需關系的顯著不平衡,對於市場經濟秩序有較大影響。實踐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買方市場(即供大於求的市場),必然出現商品生產經營者間的過度競爭,因而不正當競爭(如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行為泛濫,經濟秩序便發生混亂。如果是充分的賣方市場(即求大於供的市場),則又必然發生投機倒把、亂漲價、坑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種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在此條件下的市場經濟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動起約束作用。 (2)從市場的競爭方式和手段看,雖然競爭狀況最終是由市場的供需矛盾所決定,但在其競爭的方式和手段上,對市場經濟秩序卻表現出特殊的影響。市場競爭的方式和手段是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可能將其全部納入到規范約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場經濟越發展,新的競爭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復雜,市場經濟秩序也就不能自動起作用。這時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參照秩序所確立的基本標准和原則加以動態的規范約束。 (3)從市場行為決策者和執行者的個人因素看,市場行為總是由一定人員作出決策和由一定人員去執行的,這些人員個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覺悟、倫理道德觀念以及價值標准、文化素養、知識程度等,都會對市場行為的種類和方式產生決定性作用。如果沒有法制觀念,所採取的市場行為就會置法律約束於不顧; 如果知識水平技術素質低下, 就不可能創造有利於自身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經營的手段,而只能在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離開了外力的強制性約束,市場經濟秩序是不可能對人們的行為方式自動的起到約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往往是由個人因素所造成的。 (三)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須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對於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作用外力的選擇,不外乎這樣幾個方面: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外力, 社會輿論外力和政府外力。 然而,社會組織外力和社會輿論外力畢竟是不強大的,因為它們既缺乏合法的廣泛的控制權力,也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因此,對於政府外力的選擇,是客觀而又歷史地決定的。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僅要求所有市場經營主體都能同意那些約束他們相互關系的一般條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強迫其遵從共同接受的條件而設計的制度和方法,這就是選擇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作用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