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市場經濟是由什麼調節政府對市場調節的手段有哪幾種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自由競爭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聯、相互交織、缺一不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幹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幹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市場失靈使政府的積極干預成為必要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批後發現代化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歷程和政府職能的演化軌跡表明,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是經濟利益的刺激性。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場決策的靈活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分散決策結構,對供求的變化能及時作出靈活有效的反應,較快地實現供需平衡,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決策的效率。三是市場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而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夠使每一個經濟活動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高效的信息,並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從而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敗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摒棄政府幹預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於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因而必須藉助凌駕於市場之上的力量――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糾補市場失靈。
(-)市場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市場調節實現的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後調節並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波動和經濟總量的失衡。在糧食生產、牲畜養殖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產業部門更會發生典型的「蛛網波動」。此外,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理性選擇在個別產業、個別市場中可以有效地調節供求關系,但個人的理性選擇的綜合效果卻可能導致集體性的非理性行為,如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時,作為理性的個人自然會作出理性的選擇――增加支出購買商品,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所產生的效果便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維持乃至加劇通貨膨脹;同樣,經濟蕭條時,也會因每個個體的理性選擇――減少支出而導致集體的非理性行為――維持乃至加劇經濟蕭條。再者,市場主體在激烈的競爭中,為了謀求最大的利潤,往往把資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風險小的產業,導致產業結構不合理。這就需要政府運用計劃,利用財政、貨幣、信貸、匯率、優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經濟杠桿和法律手段,特別是採取「相機抉擇」的宏觀調節政策,適時改變市場運行的變數和參數,以減少經濟波動的幅度和頻率,同時通過制定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對若乾重要領域進行投資來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與經濟總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最終必然會走向自己的反面――壟斷
因為生產的邊際成本決定市場價格,生產成本的水平使市場主體在市場的競爭中處於不同地位,進而導致某些處於有利形勢的企業逐漸占據壟斷地位。同時為了獲得規模經濟效益,一些市場主體往往通過聯合、合並、兼並的手段,形成對市場的壟斷,從而導致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使其不能發揮自發而有效的調控功能,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um)即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也就成為純粹的假設,因此壟斷被視為市場經濟的「阿基里斯之題」。這就需要政府充當公益人,對市場主體的競爭予以適當的引導、限制,如制定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價格管制、控制壟斷程度等。這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百年來的經驗教訓多有可供我們借鑒之處。這對市場秩序不健全、轉軌中的經濟體制還帶有某些行政壟斷痕跡的我國來說,政府對於促進市場發育和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程序負有更加重大的責任。這突出表現在政府應立足制度創新,盡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競爭的規范體系和政策框架,加頒行全國性的反壟斷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後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壟斷法規)與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配套,防止可能發生的並遏止已經出現的各種形式的壟斷。
(三)市場機制無法補償和糾正經濟外在效應
所謂外在效應 (exter nality),按照經濟學家貝格、費舍爾等人的看法,是指「單個的生產決策或消費決策直接地影響了他人的生產或消費,其過程不是通過市場」。也就是說,外在效應是獨立於市場機制之外的客觀存在,它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動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藉助市場機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彌補。顯然,經濟外在效應意味著有些市場主體可以無償地取得外部經濟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當事人蒙受外部不經濟性(external diseconmies)造成的損失卻得不到補償。前者常見於經濟生活中的「搭便車」(freeride)現象,即消費公共教育、公用基礎設施、國防建設等公共產品(public goods)而不分擔其成本,後者如工廠排放污染物會對附近居民或者企業造成損失,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來和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以及司空見慣的隨處抽煙等。這類外在效應和搭便車一般不可能通過市場價格表現出來,當然也就無法通過市場交換的途徑加以糾正。通過意識形態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夠使之弱化,但作用畢竟有限。只有通過國家稅收或補貼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標准及徵收污染費以及在公共場所不準吸煙等規定,使外部效應內在化,最大限度地減輕經濟發展和市場化過程的外在效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市場機制無力於組織與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
所謂公共產品,是指那些能夠同時供許多人共同享用的產品和勞務,並且供給它的成本與享用它的效果,並不隨車用它的人數規模的變化而變化,如公共設施、環境保護、文化科學教育、醫葯、衛生。外交、國防等。正是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它性和非對抗性特徵,一個人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產品的減少,於是只要有公共產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費。這樣一方面公共產品的供給固然需要成本,這種費用理應由受益者分攤,但
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策誰來得到它」,即公共產品的供給一經形成,就無法排斥不為其付費的消費者,於是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如前所述的經濟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現的「搭便車者」。更嚴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別人來提供公共產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結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產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產品,就不能社會經濟的客觀需要,大大降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這就需要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組織和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並對其使用進行監管。
(五)市場分配機制會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貧富兩極分化
一般說來.市場能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生產力的發展.但不能自動帶來社會分配結構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價交換、公平競爭原則的市場分配機制卻由於各地區、各部門(行業)、各單位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稟賦、教養素質及其所處社會驟條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別,產生事實上學的不平等,而競爭規律往往具有強者愈強,弱者愈弱,財富越來越集中的「馬太效應」,導致收入在貧富之間、發達與落後地區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此外,市場調節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業,而失業現象更加劇了貧富懸殊,這對經濟持續增長是個極大的出協:少數巨富控制經濟命脈;潛在的資金外流;眾多的貧困者導致社會總消費的不足,從而市場難以發育等等。更嚴重的是,過度的貧富分化「不僅削弱了社會的內聚力,而且培養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壞了維系社會的政治紐帶。民眾……進而可能要求發生激烈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變動」。經濟比較落後、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可能會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場不能自發界定市場主體的產權邊界和利益分界,實現經濟秩序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各種經濟行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實現固然受到市場各種變數(原材料成本、價格、可用的勞動力、供求狀況等)的支配,並且這些變數以其特有的規律(即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而自發形成的市場運行規律,亦即亞當斯密所說的「看不見的手」,它通過主體的獨立意志、自由選擇、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場原則表現出來。)調整著他們的行為,自發地實現著某種程度的經濟秩序;但是作為經濟人以謀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市場主體又總是在密切、廣泛、復雜、細致的經濟聯系中進行競爭,產生利益矛盾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當事人自己以及市場本身否具備劃分市場主體產權邊界和利益界限的機制,更不具備化解沖突的能力。這就需要以社會公共權力為後盾的政府充當仲裁人,設定體現和保障市場原則的「游戲規劃」,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護產權關系的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保證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進一步地說,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殘酷性容易誘發人們鋌而走險,產生非法侵犯他人權益的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對此,市場主體更是無能為力。只有政府運用國家暴力作後盾才能防止和打擊
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如通過資格認定、行政許可等制度預防經濟違法犯罪的發生,並嚴格依法查處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市場機制運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適當的對外政策,爭取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和平國際環境,開拓本國商品市場和吸引外資,保護本國總體的和長遠的經濟利益等方面,政府無疑也具有市場所無法承擔的而又為現代市場經濟良性運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和失靈,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讓出了空間,也正因為如此,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所說;「當今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取代市場來組織一個復雜的大型經濟。問題是,市場既無心臟,也無頭腦,它沒有良心,也不會思考,沒有什麼顧忌。所以。要通過政府制定政策,糾正某些由市場帶來的經濟缺陷」。因此,「現代經濟是市場和政府稅收、支出和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的混合體」。
二、政府失靈又決定了政府幹預必須適度、有效
市場失靈為政府幹預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政府幹預也非萬能,同樣存在著「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話說就是政府『識有粗大的拇指,而無其他手指」。政府失靈一方面表現為政府的無效干預,即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選擇失當,不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對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投資不足,政策工具選擇上失當,不能正確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結果也就不能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府的過度干預,即政府幹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形式選擇失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公共設施超前過度;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
那麼,為什麼政府幹預會失靈呢?或者說,導致政府失靈的根源是什麼?
(一)政府幹預的公正性並非必然。政府幹預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對市場運行進行公正無私的調控,公共選擇學派把政府官員視作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固然有失之偏頗之處,但現實中的政府的確不總是那麼高尚,政府機構謀求內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謂「內在效應」(interalities)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金元」政治中有著淋漓盡致的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在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更時有發生。政府部門這種追求私利的「內在效應」必然極大地影響政府幹預下的資源配置的優化,如同外在效應成為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一樣,「內在效應」則市政府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預行為的效率較低。與市場機制不同,政府幹預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直接干預的領域往往是那些投資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產品,其供給一般是以非價格為特徵的,即政府不能通過明確價格的交換從供給對象那裡直接收取費用,而主要是依靠財政支出維持其生產和經營,很難計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驅動。
其次,政府幹預還具有壟斷性。政府所處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壟斷供給者的地位」決定著只有政府才擁有從外部對市場的整體運行進行干預或調控的職能和權力。這種沒有競爭的壟斷極易使政府喪失對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後,政府幹預還需要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政府實施調控的組織體系是由政府眾多機構或部門構成的,這些機構部門間的職權劃分、協調配合、部門觀點,都影響著調控體系的運轉效率。
(三)政府幹預易引發政府規模的膨脹。政府要承擔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職能,包括組織公共產品的供給,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這一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柏林大學教授阿道夫?瓦格納早在19世紀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種天然的擴張傾向,特別是其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公共部門在數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種內在的擴大趨勢,它被西方經濟學界稱為「公共活動遞增的瓦格納定律」。政府的這種內在擴張性與社會對公共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更相契合,極易導致政府幹預職能擴展和強化及其機構和人員的增長,由此而造成越來越大的預算規模和財政赤字,成為政府幹預的昂貴成本。
(四)政府幹預為尋租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尋租是個人或團體為了爭取自身經濟利益而對政府決策或政府施加影響,以爭取有利於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即不增加任何社會財富和福利),如企業通過合法特別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爭取優惠特惠,通過尋求政府對現有干預政策的改變而獲得政府特許或其他政治庇護,壟斷性地使用某種市場緊缺物資等。在這種情況下,大權在握的政府官員極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錢或其他報酬引誘,做出有利於提供報酬的人從而損害公眾和公眾利益的行為」。可見尋租因政府幹預成為可能(政府幹預因此被稱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這種干預的過度且缺乏規范和監督而成為現實。其主要危害在於「不僅使生產經營者提高經濟效率的動力消失,而且還極易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地耗費於尋租活動,並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大經濟中的交易費用。」從而成為政府幹預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靈還常源於政府決策的失誤。政府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實際上是一個涉及面很廣、錯綜復雜的決策過程(或者說是公共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過程)。正確的決策必須以充分可靠的信息為依據。但由於這種信息是在無數分散的個體行為者之間發生和傳遞,政府很難完全佔有,加之現代社會化市場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增加了政府對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處理的難度。此種情況很容易導致政府決策的失誤,並必然對市場經濟的運作產生難以挽回的負面影響。正確的決策還需要決策者具備很高的素質。政府進行宏觀調控,必須基於對市場運行狀況的准確判斷,制定調控政策,採取必要手段,這在實踐中是有相當難度的。即使判斷准確,政策工具選擇和搭配適當,於預力度也很難確定。而於預不足與干預過度,均會造成「政府失靈」。而現實中的政府官員很多並不具備上述決策素質和能力,這必然影響政府於預的效率和效果。
正因為政府的干預存在著上述缺陷,所以讓政府幹預成為替代市場的主導力量,其結果只能導致「政府失靈」,用「失靈的政府」去干預「失靈的市場」必然是敗上加敗,使失靈的市場進一步失靈。但客觀存在的市場失靈又需要政府的積極干預,「守夜人」似的「消極」政府同樣無補於市場失靈,同樣會造成政府失靈。因此,政府不幹預或干預乏力與政府於預過度均在摒棄之列。現實而合理的政府與市場間的關系應是在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預之長彌補市場調節之短,同時又以市場調節之長來克服政府幹預之短,從而實現市場調節和政府幹預二無機制最優組合,即經濟學家所推崇的「凸性組合」。為此,就需要政府從最大限度地消除導致政府失靈的根源入手,針對政府失靈的兩個方面,採取切實措施(如確定有中國特色的政府經濟職能雙向重塑的總體思路;從理順政府利益關系入手保證政府幹預的公正、超脫;規范政府於預職能及行為;加強對政府調控行為的監督;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程度;把競爭機制弓隊政府調控的某些領域等),在克服和矯正市場失靈的同時,更要防止和糾補政府失靈。 贊同0| 評論 檢舉 | 2011-1-16 17:31 熱心網友
第一,從經濟上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以公有制為主體、包括私人經濟在內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條件下運行的市場經濟。現在,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都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一些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原來的社會主義國家,也多是和私有化同時進行的。我國則是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實行市場經濟的。既要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又要實行市場經濟,這是一個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因此,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必須堅持和完善多種多樣的公有制經濟形式,理順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和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這樣,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混合所有制結構,特別是國有及由國家控股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將會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優勢,保證國民經濟的合理布局,節約資源和市場有序運行。
第二,從政治上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由政府有力地進行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在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現代化建設,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社會的安定,民主的發展,都要依靠黨的領導。沒有共產黨的領導,必然四分五裂,一事無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條戰線取得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都是在黨的領導下的。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經途徑,是一項艱難的開創性事業,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才可能取得成功。同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必須有政府的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通過經濟社會政策、經濟法規、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為市場經濟創造一個穩定、安全、有序、公正的社會經濟環境。
第三,從奮斗目標上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實現共同富裕為根本原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以私有制為基礎,財產的私人佔有必然導致私人資本的無限擴張和社會的兩極分化。而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雖然允許合理的收入差距,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但最終是要達到共同富裕,不致於導致兩極分化,「富的越富,貧的越貧」。這是因為:(1)公有制經濟為主體會使私人資本的膨脹受到制度的限制,憑借私人資本參與分配會被限制在一定范圍,避免私人資本的擴張。(2)經濟技術的發展,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有助於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減少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之間的非勞動因素造成的個人收入差距。(3)政府為了確保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性質,會通過各種宏觀調控手段,來防止和糾正收入差距的過分擴大,保證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回答完畢。
❷ 如何看待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政府經濟行為求解
應該這么說,現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制度,法律還沒有西方發達國家那麼完整,即便是西方發達國家,他換還是要用政府行政手段來干預市場,因為市場不是十全十美的調節體制。我國是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說白了就是在政府掌控的市場經濟。行政手段有很多,比如貨幣政策,限價,政府補貼,政府采購。等。
❸ 市場經濟的模式分類
美國模式,即「企業自主型」市場經濟模式,又稱「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它十分強調保障企業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權利,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一般較少直接觸碰企業,而是指向市場。其體制與運行特徵主要有:
(1)企業享有比較充分的自主權。美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石,是自由企業制度。企業作為市場活動的獨立主體,擁有比較完整、充分的權利,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和怎樣生產等微觀決策通常都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美國自由市場經濟的重點是企業的自由。當然,企業的這種「自主性」是建立在較完備的法律基礎上的。因此,企業經營中一般都很重視法律方面的工作,較小的公司聘有專職律師,較大的公司一般都設立法律部。
(2)市場是經濟運行的中心環節,政府宏觀調控活動集中在市場上。美國政府比較強調市場的合理性,注重限制壟斷,保護競爭。美國通過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立法,以法律手段盡力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最早的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對托拉斯的行為作出了限制。其後100多年來,針對反托拉斯過程中的問題又通過了不少相關立法。另外,由於市場調節的有效與否取決於市場提供給企業的信號是否真實,美國政府把盡可能地使市場信號真實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職責,目標主要是反周期和反通貨膨脹。
(3)政府宏觀調控手段偏重於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美國政府對經濟運行的介入和干預也是依法進行的,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據對市場總需求的分析,採用或松或緊的財政政策和貨幣金融政策。其直接目的是為了擴大或壓縮市場上的有效需求,通過市場上供求總態勢的變動,引導企業對市場作出反應的形式進行決策調整。相對而言,美國政府宏觀調控手段不那麼強調具體功能以及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
(4)體制關系的透明度較高。美國模式中政府、市場和企業的相互關系以及各自地位,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作出規定。尤其是政府的行為,都要以立法為依據。政府的宏觀干預和調節,也必須落實到法律上,通過立法來貫徹執行,具有較高的公開性。 德國模式,即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德國實行的是宏觀控制的社會市場經濟,既反對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對把經濟統緊管死,而是將個人自由創造和社會進步的原則結合起來,通過國家的有限干預實現「社會公正」。路德維希·艾哈德是社會市場經濟的主要奠基者,他把社會市場經濟概括為「自由加秩序」。其體制與經濟運行特徵主要有:
(1)政府的首要職責是保證自由競爭,限制壟斷。市場競爭是推進經濟發展的最強大動力,也是社會最主要的支柱。壟斷和「不道德競爭」是市場機制有效性的最大威脅。政府幹預的首要目標,就是建立和維護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消除有礙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因素。只要市場機制健全,就能合理引導企業,因此政府不必對企業進行「多餘」的直接干預。在市場自由的基礎上,企業也是自由的;企業的自主性,又是市場機制有效作用的必要條件。
(2)宏觀調控的核心目標是實現穩定與均衡。市場機制的有效性取決於經濟環境的有序和經濟運行的穩定,其中主要是指價格穩定、貨幣穩定、增長穩定以及收入穩定。為此,宏觀調控的政策手段主要是制度政策、穩定政策和社會政策。制度政策即保證充分、有效的市場競爭政策;穩定政策包括物價、貨幣、就業和經濟增長的穩定,具體手段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政策和結構政策等;社會政策包括收入再分配、社會保障等。
(3)有比較發達的社會保障制度。德國市場經濟力爭經濟高效率又兼顧社會公平。為維護社會公平,德國通過立法推行監督、影響之下的僱主與職工「共向決定」制度。有關工人就業和收入的一系列具體問題,工人都有參與決定的權力。另外,德國進一步擴展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企業和職工(認保繳費)的「三方付費」制度,建立起了比較完備、具有較高水平的醫療、失業、退休和事故等各種各樣的保險,以及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制度。
(4)體制關系的透明度很高。在德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中,法律保障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通過各種立法建立和維護有序的、合理的和公平的競爭秩序。體制關系中透明度很高。 日本模式,即所謂政府指導型,又稱「社團市場經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經濟除近年有所停滯外,曾歷經幾十年的持續高速增長,在1950~1990年的40年問,年均增長率高達7.7%。日本非常強調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政府既調控市場,也直接引導企業,並且將重點放在後者之上。日本市場經濟體制與運行的特點有:
(1)比較突出地強調政企合作。日本「政府指導型」市場經濟,並不是指企業的自主發展必須充分考慮來自政府的各種信號,而主要是尋求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協調一致。在這種體制關系中,十分強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共同參與決策,爾後分別在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上具體實施。企業仍然是獨立的微觀經濟主體,但受到政府有關經濟計劃的明顯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講,其自主程度相對較低。
(2)在社會資源的配置中把計劃與市場有機結合起來。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在發揮市場調節的同時,重視政府宏觀調控對社會資源配置的作用。日本的政企關系建立於市場與企業關系的基礎之上,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不是取代市場調節,而是設法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彌補市場調節之不足。
(3)有一套官民結合的嚴密而有效的經濟管理的組織體系。日本的「政府主導型」還表現在它的經濟組織制度上。從政府機構到半官方的經濟審議會,再到民間的行業團體和企業問內部的橫向聯系,是一個政府主導、民問經濟界充分參與的多層次官民一體型體系。官與民相互聯系,互通意見,有機結合。這樣既便於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切合實際,平衡各方利益,又有利於經濟政策得到企業和公眾的響應和自覺執行。
(4)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側重於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從戰後日本經濟的發展來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尤以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為佳。經濟計劃具有全局性、長期性和戰略性等特點,主要任務是提出國民經濟發展的長期趨勢和總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政策措施與手段。產業政策是由通產省主持制定的產業結構設想和產業組織政策,指明產業的發展目標,實行產業傾斜,並從稅收、金融等方面給這些產業以一定的優惠,以推動實現產業結構、技術結構和出口結構的優化,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體制關系的透明度較低。日本市場經濟模式強調政企合作,既有政府對企業大量的隨機監督與指導,又存在著企業經常尋求政府指導和扶持的現象。由於這種密切的聯系,不可能時時處處訴諸法律程序,因此,日本市場經濟的公開性較差,透明度也較低。
❹ 要寫篇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論文,請問政府經濟行為包括哪些提供公共物品算嗎
以下是一篇有關研究性論文:
WTO下的政府經濟行為研究
關於中國加入WTO的《中國議定書草案》十九個條文,全部針對國家政府行為而確定,這一嚴峻的現實要求我們還對WTO規則的本質——限制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具有深刻而透徹的理解。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幹預經濟運行規則的經濟法學,直接以政府經濟行為為研究對象。因此,WTO中關於政府經濟行為的若干規則,將對中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產生巨大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WTO與經濟法具有目的一致性、功能互補性以及規則契合性[1]。但是,長期以來,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並為將政府經濟行為作為研究的重點,只是在近幾年才開始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2]。我們認為,目前關於經濟法理論中對於經濟法最為重要的主體——政府及其經濟行為的關注是極為不夠的。中國加入WTO以及WTO規則的本質則為經濟法學在新的視角下研究政府經濟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學在未來若干年內應該遵循與WTO本質一致的原則,廣泛深入地展開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研究。
一、WTO對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
WTO是一個以市場為走向的,提倡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 通過對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來鼓勵國際貿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這一價值趨向。從總體上看,WTO規則最直接的影響在於限制了政府直接或間接採取一些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WTO的四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非歧視、互惠、市場准入和公平競爭,以及它的五項功能——促進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運作、為已涉及的議題提供談判場所、執行爭端解決的諒解、執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與世界銀行和IFM合作達到全球經濟政策決策的進一步融合。這些原則和功能首先提供了其對成員國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圍;其次,WTO體制中各項有約束力的條約或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具體領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規則體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個成員作為廢棄或損害市場准入的承諾而對之提出異議和反對。在「准自動性」的爭端解決機制下,任何一方均無法阻止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從而導致要麼自行修改與WTO規則不一致的國內措施,要麼面臨賠償性措施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加入WTO以後,中國現有的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將會受到巨大挑戰。根據我們已經作出的承諾,中國政府的經濟行為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甚至是重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才認為「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是對我國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3]。
加入WTO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挑戰是全方位的,從經濟法研究的角度,我們將其歸結為四個方面:
(一)政府經濟行為范圍、手段和方式的轉變
WTO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這一基本原則要求賦予市場主體自由的選擇權與自決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經營,在市場機制下自由貿易。這一原則首先對中國傳統的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和手段提出了挑戰,要求我們徹底改變長期以來政府對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管制的方式和對經濟活動全面干預的經濟管理范圍。比如按WTO的要求,成員國的企業凡是注冊登記後,除了有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權以外,都享有進出口的權利。而我國現在並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外貿經營權,除了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只有一些重點企業和大型企業經過國家批准有進出口權。同樣,在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上,中國一直實行的是非關稅控制,包括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這些做法不僅違反貿易自由化的原則,也違背了公平貿易原則。現在,我國已作出承諾,外貿經營權要由審批制變為登記制,同時改革不規范的進口行政管理措施。同時,政府經濟行為除採用傳統的直接管制、命令與服從手段外,亦需採用一些建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手段,如指導、契約、計劃(指導性、非約束性計劃)、預警、服務等,讓市場主體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二)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必然會給市場主體的貿易活動及其結果帶來影響,最終影響貿易自由化的實現。因此, WTO對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僅確立了以程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的原則,而且有相當多的關於程序的具體規定,如知識產權保護、許可證的發放、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稅的徵收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政府行使經濟管理權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並公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這一方面可以控制政府經濟行為,解決權力過程的失控問題,防止政府經濟行為對貿易主體經濟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損害後果發生,也給受害主體提供補救的渠道;另一方面,貿易主體可以合理預測政府經濟行為對自身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以便作出有利的經濟決策。而在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與透明度都十分有限,這將是更大的挑戰。
政府經濟行為中最為大量和最具影響力的是通過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進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場功能的重要途徑也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紅頭文件」。根據我國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發布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組織法》第61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些「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它們的范圍廣、數量大、層次多。過去,這些規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圍有限、有的甚至就沒有公布、也沒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後,凡是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都將接受透明度原則和貿易審查機制的約束,如果不符合WTO規則,極有可能引發貿易爭端,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有可能引發貿易制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政府經濟行為如何實現程序化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政府經濟行為終局性的喪失
WTO為了保證自由貿易目標的實現,規定了較為全面的司法審查制度。司法審查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也就是說,與WTO成員國政府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尋求救濟。這一原則對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終局權威性提出了挑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侵害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僅為合法性審查,不涉及行為的合理性或適當性。並且,我國法律還規定有一些行政終局裁定的行政行為。這些規定與WTO的司法審查原則是直接沖突的。WTO司法審查的范圍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經濟行為,如GATS第6條第2款(a)項規定,「每個成員應維持或按照實際可能,盡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並在請求被證明合理時給予適當的補救」。根據GATS的上述規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非政府團體在作出影響服務貿易的抽象行政行為時,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又要求將部分終局裁決行為須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主要如商標法第22條、第27條、第29條、第35條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14條、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等。根據WTO和中國的承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為包括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為保障措施或國際收支目的或針對不公平貿易而採取的措施,以及TRIPs和GATS有關條款所指的行政行為等。當事人如果對這些行為不服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應當可以申請司法審查,除非國務院放棄接受申請並作出裁決的權力。
(四)政府經濟行為統一性的強化
自由貿易必須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統一的市場規則,WTO的各種規則最終都為統一的國際大市場而建立,因此,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的一項義務就是保障WTO規則的統一實施。《貨物貿易總協定》第34條第12款明確規定:「締約方應當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適當措施,保證在它的領土以內的地區政府和當局、地方政府和當局能夠遵守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中國議定書草案》也專門承諾:「中國政府保證WTO協定以及本議定書在其整個關稅領土內,包括國家一級以下政府部門,統一實施。」從理論上講,我國的國家結構、立法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為WTO規則的統一事實提供了保障。但從現實上看,愈演愈烈的地方保護主義對WTO規則的統一實施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地方保護主義表現在經濟方面,是地方政府從當地的經濟利益和財政利益出發,對於本地與外地的貿易和其他經濟往來進行不適當的干預,如對本地資源的輸出加以禁止、對外地產品實行打壓或封鎖,以圖保護當地的局部利益。地方保護主義造成國內的統一市場遭受嚴重破壞,各地區自成體系、各自為政、各自為戰,市場分割,互築藩籬、阻塞流通、重復建設、盲目發展。地方保護主義也使競爭的公平性破壞殆盡,各個地區、各個行業、各個企業的條件、環境、實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的庇護下,優勢企業不能參與競爭,劣勢企業和劣勢產品可以安然度日,無需面對競爭。地方保護主義在執法和司法中的表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名,保護本地的非法產業,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標;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實行區域性或行業性保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等。從本質上講,地方保護主義是人為的而不是經濟發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強制性封鎖而不是市場的自發運動。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從根本上違背了WTO的貿易自由原則,不利於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也不利於中國參與國際大市場的競爭。由於地方保護主義與WTO的公平競爭原則、不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基本原則相沖突,必須堅決加以糾正。
二、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的經濟法意義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WTO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機制,它的直接目的在於排除政府行為對自由貿易的干擾,是對各成員國政府經濟權力的一種限制,它所設計的各項制度以及以貿易報復為手段的爭端解決機制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服務的。在中國,如果沒有與WTO規則體系相適應的法律規則,我們加入WTO以後將十分被動。
但是,只要我們簡要回顧一下中國現代史,就可以看到政府經濟行為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按照政府經濟行為規范為核心的新思路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的重要意義。
(一)對中國政府經濟行為的基本認識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作為以計劃經濟為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一直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並形成了一種高度行政化的經濟運行體制。在這種體制中,所有重要和重大宏觀經濟決策的理論突破和方案出台都源於中央政府內部,並通過行政網路和強制手段迅速擴散到經濟各領域,各經濟主體為貫徹中央政府決策而啟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各級政府掌握,人事任免權也在各級政府手中,一旦宏觀經濟形勢出現緊急情況,政府則依據龐大而有效的行政網路迅速強制地進行緊急剎車,宏觀經濟形勢的控制權又回歸到政府手中。換言之,啟動中國經濟的主體是中央政府,制動中國經濟的主體還是中央政府。在啟動之後,制動之前的中國經濟是行政約束下的「不完全」經濟運行。沿著這一線索,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政府——中國經濟運行的中樞。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政府經濟行為直接左右著中國經濟的啟動、運行、剎車的全過程。現實的中國經濟不能忘記,也無法完全擺脫歷史的慣性。
中國現階段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質上也就是各種市場經濟主體與國家之間權力的調整與再分配,即企業自主權的不斷擴大,對應於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調控權力的逐步萎縮。但不能因此就把這種政府對企業行政干預和支配權力弱化的趨勢推演為政府經濟行為和經濟職能總體弱化,並據此認為,體制改革將逐步否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意義。我們知道,改革作為利益關系的調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構造,必須首先樹立一個絕對權威的主體來制定政策,操縱各種經濟桿杠,推動改革的進程。毫無疑問,這個主體只能是國家。也就是說,經濟管理的許可權過於集中於政府,但改革這種狀況還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預與權威,政府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行為特點仍極大地影響著經濟改革的進程。且不論在市場發育成熟的私有制國家,由政府經濟行為所體現的國家干預仍然是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單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企業在過去舊體制下完全依附和從屬於國家的這種狀況雖然在改革中有了很大變化。然而,無論是現在企業模式轉換階段,還是將來企業模式成熟、定型階段,企業的完全自主獨立都是不可想像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改革的事實就表明,企業行為仍是處於從屬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實際進展取決於政府權力的讓與。在改革初期的擴權、放權中,企業只是擴權、放權的客體;在後來廣泛推行的承包制中,雖然給予企業討價還價的權力,但從本質上說,承包制仍然是企業對政府要求的一種允諾。此外,企業自發的各種改革要求也只有在政府的許可下才具有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問題不在於政府是否允許企業獨立,而在於企業實際上不能完全獨立。這除了宏觀上分層管理的緣故外,還由於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國家直接控制著資源所有權、資產所有權這樣的事實。只要國家所有權不完善,就不會有完全發達的生產要素市場,而只要生產要素市場不完全,企業就不會中斷對國家的依賴。更何況,國際經驗已經證實,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必須參加國際競爭,但從其與世界市場和國際分工的關系來看,這些國家同目前各發達國家相比,明顯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這正是不發達國家實現工業化所面臨的一大矛盾。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從世界一些後起國家的工業化經驗看,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加強國家的作用,即充分發揮政府 在工業化過程中的作用,前蘇聯、日本、前西德、東南亞國家等都是這方面的例子。中國是世界上生產力不發達的國家之一,我國的國內企業生產水平同發達國家、甚至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都存在著很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各企業自身力量在國際市場上競爭是很難有所作為的,必須依靠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以及雄厚的資產實力來扶植國內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可以斷言,政府經濟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忽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說在改革以前,政府經濟行為主宰著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話,那麼,在改革中政府經濟行為仍然是決定著改革整個進程的核心與中樞力量。
(二)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經濟法意義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政府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同時,政府又以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由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以及多重角色所決定,政府本身即作為經濟體系結構中的「內生變數」而存在,成為社會制度演進、變遷的內在動力。因此,政府在影響經濟運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設置完備的制度框架和行為規則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正確性,作為研究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經濟法,當然要研究政府經濟行為及其法律規范問題。然而,在過去相當長時期內,經濟法學界對於政府經濟行為卻研究不足,重視不夠,諸多經濟法論著幾乎沒有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內容。這種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現象不僅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而且與現代法學由「法即規則」向「法即行為」[4]重心發展的道路相左,亦與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日趨重要的現實不相符合。事實上,研究規范化運作的政府經濟行為具體作用領域、方式與手段等問題,即是對現代經濟法政府(國家)干預、調控經濟運行這一本質的詳細闡釋與分析,例如,政府經濟行為的發動階段體現政府幹預、調控經濟運行的動機與目標;實施階段體現政府在一定動機驅使和目標引導下所採取的行為方式與手段;完成階段體現政府目標得以滿足、實現的程度與效果。從政府經濟行為這個嶄新的角度考察經濟法的觀念與制度,能夠確立政府經濟行為作為核心范疇的地位,在相當程度上突破、拓寬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傳統研究領域。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鄢斌《面向WTO發展中國經濟法》,載於《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
[2] 我於1994年開始申報有關政府經濟行為研究的課題,但始終被認為不是法學研究的內容而遭淘汰,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7年司法部批准了這一課題。課題申報的過程清楚地反映了經濟法學界對政府經濟行為研究意義的認識程度。現該課題成果:《規范政府之法——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規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 沈敏榮《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載於《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
[4]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頁。
太多了,您可以到以下做參考: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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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求回答幾個公共管理學上的問題,急用~~謝謝
問題一:1、公共物品的供給者。2、宏觀經濟的調控者。3、外在效應的消除者。 4、收入及財產的再分配者。5、市場秩序的維護者。
問題二:1、關注長期管理;2、將目的和目標整合成一貫的層級體系;3、戰略管理和規劃不是自我執行;4、強調外部觀點,要適應環境,而且要預期和影響環境的變遷。
問題三:1、引入公民參與機制;2、高層的支持和承諾;3、建立績效信息系統,保證評估准確和有效;4、利用電子政府的新載體來改善公共部門績效考核。
問題四:公共管理與私人管理的區別:(1)公共管理與私人管理的使命不同。公共管理是為公眾服務,追求公共利益;私人管理以營利為目的。 (2)與私人管理相比,公共管理的效率意識不強。 (3)與私人管理相比,公共部門尤其是政府管理更強調責任。 (4)就人事管理方面而言,公共組織尤其是政府中的人事管理系統比私人組織中的人事管理系統要復雜和嚴格得多。 (5)公共管理有明顯的政治性和公共性。它們的聯系都包含了合作團體的活動; 都必須履行一般的管理職能,如計劃、組織、人事預算等。
我國公共管理面臨的挑戰:1、民主化;2、科學化;3、法治化;4、全球化;5、市場化;6、信息化;7、改革深化;8、社會發展。
問題五:原因:市場經濟和福利國家的充分發展,需要彌補政府和市場的功能不足。
功能:發展經濟以及協助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解決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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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是什麼
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是【宏觀經濟的管理者和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客觀上要求作為宏觀調控體系重要主體的政府不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機制的需要。政府不僅要有行政決策、行政執行、法律制定等的行政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更要擔負起相應的經濟職能。其中培育市場的職能、穩定經濟的職能、資源配置的職能、公共服務的職能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主要方向,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已經成為不容置疑的必然選擇。
❼ 什麼是政府經濟如何理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行為
由政府扶持,參與投資,進貨和銷售的經濟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