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飛機票怎麼退
退改簽機票應該當到原出票點辦理,例如您的機票是在航空公司官網購買的,那麼您必須與航空公司聯系,不能到代理商或旅行社處辦理。
退票規定:
1、一般是起飛前24小時以前收5%的退票費起飛前24以內2小時以前收10%的退票費,起飛前2小時以內收20%的退票費,其他規定見航空公司退票明細表。
2、退票只能是原出票地退款,客人如不是本售票點購買的機票,只能幫客人取消座位,並在機票的最後一頁寫上客人於X年X月X日X點X分申請退票,同時蓋上公章。若機票後有機場蓋的航班延誤公章,則該票全退,不收取任何費用。
3、若姓名輸錯,屬同音字錯誤,其它時間和航段等不變,則可向航空公司申請全退,將重新出票的白聯附在退票上面,註明同音字輸錯,申請全退。
(1)旅遊團訂的經濟艙怎麼退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1996年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曾規定: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
但2004年修訂時,這一條款被刪除,改為由航空公司自己制定退改簽規則。
以預訂6折左右的經濟艙航班、並在飛機起飛前5小時之前退票為例,國內8家主要航空公司退改簽政策均不一樣。
其中,中國國航、東方航空、南方航空、山東航空、廈門航空手續費大多為機票價格的30%;海南航空、深圳航空、四川航空手續費大多為機票價格的20%。
總的來說,每家航空公司退改費用主要根據退票時間距離起飛時間,以及原先購買機票的價格,購買的價格越低,退得也就越少。
⑵ 買經濟倉飛機票可以退不
頭等艙、經濟艙全價票:收取票價的5%退票費;
9-8折:收取票價10%;
7.5-5.5折:收取票價的20%;
5-3.5折收取票價的50%;
3折:不得退票;
最低退票手續費不得低於50元人民幣.
二、海南航空公司退票規定
頭等艙、經濟艙全價票:不論在起飛前或起飛後,按票面價收取5%的退票費;
9折:不論在起飛前或起飛後,按票面價收取5%的退票費;
8.5-8折:不論在起飛前或起飛後,按票面價收取10%的退票費;
7.5-5.5折:不論在起飛前或起飛後,按票面價收取20%的退票費;
5-4折:不論在起飛前或起飛後,按票面價收取50%的退票費;
三、南方航空公司退票規定
頭等艙、經濟艙全價票:免費退票;
9-7折:收取10%退票費;
6.5-5折:收取20%退票費;
4.5-4折:收取50%退票費;
四、深圳航空公司退票規定
頭等、公務艙及經濟艙8折(含)以上客票:收取票面價格5%退票手續費。
7-6折:收取票面價格10%退票手續費。
6-4折經濟艙:收取票面價格30%退票手續費。
⑶ 旅行社退機票費用
退票規定:
1、一般是起飛前24小時以前收不超過10%的退票費起飛前22以內2小時以前收10%的退票費,起飛前2小時以內收20%的退票費,其他規定見航空公司退票明細表。
2、退票只能是原出票地退款,客人如不是本售票點購買的機票,只能幫客人取消座位,並在機票的最後一頁寫上客人於X年X月X日X點X分申請退票,同時蓋上公章。若機票後有機場蓋的航班延誤公章,則該票全退,不收取任何費用。
3、若姓名輸錯,屬同音字錯誤,其它時間和航段等不變,則可向航空公司申請全退,將重新出票的白聯附在退票上面,註明同音字輸錯,申請全退。
注意事項:
原則上3折以下機票不改簽、不退票。5折-8折按規定收取相應手續費。全價票或頭等艙可以隨意改簽,改簽的班次有餘票就可以。如果不能確定改為哪一天,可以一直保留機票改簽的班次票高於現價的要補足差價,低於所持有機票航空公司不給往回補差價。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的需要改簽,則沒有任何限制。另外有些航空公司還對起飛2小時之前、之後,飛機起飛之後改簽也有相應的規定。
頭等艙和公務艙的退改簽規定自然寬泛,在航班上享受的服務也不同,但是經濟艙無論是什麼折扣的機票,所享受的航班服務是相同的。所以航空公司就對經濟艙以下的子艙位的退改簽做出限制,特價折扣越低退改簽限制越嚴,變更的費用也越高。
(3)旅遊團訂的經濟艙怎麼退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1998年頒發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規定,「對於乘客自願退票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客票全部未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適用的費用,退還余額;客票已部分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相當於已使用航段的適用票價的票款和適用的費用,退還余額」。
民航管理部門目前沒有關於特價機票不得轉簽或者退票的規定,特價機票不得轉簽或者退款都是各航空公司自行規定的。
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航空公司對特價機票不退票、不轉簽是一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折機票退票不存在技術性的問題,其障礙在於它與全價機票兩者價值不同,航空公司不願意退換。」北京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航空公司的退票規則是內部行規,也是一種強制接受條款,並沒有和消費者協商,消費者也無法選擇,有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做出減輕侵害消費者權益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