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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流派主要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29 11:11:24

Ⅰ 三個經濟學

"凱恩斯主義是建立在凱恩斯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的思想基礎上的經濟理論,主張國家採取擴張性的經濟政策,通過增加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即擴大政府開支,實施財政赤字,刺激經濟,維持繁榮。"

凱恩斯主義是現代經濟學種較早產生的一個主流學派,19世紀中到20世紀初,西方國家不斷的發生周期性經濟危機,屢次出現產能過剩,甚至發生了「將牛奶倒入河裡」的荒謬現象。針對這種情況,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建立了一套理論,其核心是:需求總量才是決定生產和就業水平的關鍵因素。通俗點說,如果老百姓不消費,自然就會產能過剩,經濟衰退,所以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是保持需求。凱恩斯認為,私有經濟的自我調節能力差,不可避免的產生「過熱-衰退」周期,他主張利用政府主導的公共經濟進行反周期操作。在經濟過熱時,政府應該調高利息和稅收,減少公共開支,以防需求過剩,。在經濟衰退時,政府應該增加公共開支,彌補私有經濟的需求不足。簡而言之,凱恩斯解決經濟衰退的方法就是:老百姓不肯花錢,政府替你們花!
凱恩斯主義強調政府力量介入經濟,與中國傳統思想上主張嚴刑峻法,靠政府力量管理國家的法家思想頗有類似之處。巧的是,現代經濟學中與凱恩斯主義並列的主要流派正是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

供給學派是從供給角度考察經濟現象和尋求對策的經濟分析理論,主要相對於強調需求的凱恩斯主義而言的。20世紀70年代出現於美國,主要代表任務有蒙代爾,拉佛,吉拉德等。主要的論調與主張為:
+大幅降低個人和企業納稅的稅率,以增加個人儲蓄能力,刺激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企業的投資能力和投資積極性;
+取消國家對經濟的過多干預,加強商品和勞動的市場競爭,最大限度的鼓勵創改曹福。
+實行貨幣管理,使貨幣的增長和經濟增長相匹配,減緩政府預算支出的增長速度,逐步實現預算平衡,消減社會福利支出。
供給學派主張先「修身,齊家」然後才能「治國,平天下」。與儒家思想有異曲同工之妙。

貨幣主義學派興起於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強調貨幣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創始人為美國芝加哥大學佛利德曼,其認為貨幣供應量是影響經濟活動和物價水平的最主要因素,聲稱凱恩斯主義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不可能把失業率降至自然失業率以下,是導致經濟不穩定和通貨膨脹的主要根源。因而主張實行單一規則的貨幣政策,即主張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越少越好,認為政府需要採取的唯一政策是公開宣布一個長期不變的年貨幣供應量增長率,這一增長率應與實際國民收入預計在長時間內會有的增長率大體一致,以保持基本的物價穩定。貨幣主義學派主張黃老之道,無為而治,正和道家思想。

「法儒道」三家經濟學思想爭鳴了幾十年,各國政府的經濟政策也各有側重。中國政府比較強調宏觀調控,偏向凱恩斯主義。歐元區沒有中央政府,缺乏統一的財政政策,但可以通過歐洲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所以貨幣主義在歐元區占據上風。美國則是供給學派的大本營,該學派降低稅收和減少政府幹預的主張正符合共和黨的理念,自里根總統時代就被共和黨代表的右翼政治勢力奉為圭臬,因此供給學派又稱為「」里根經濟學「。貨幣主義在美國也很有市場,長期執掌美聯儲的格林斯藩基本是個貨幣主義者,供給學派和貨幣主義的一個共同點是主張自由經濟,減少政府幹預,故二者都屬於「新自由主義經濟學」。

Ⅱ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廣義經濟法體系和狹義經濟法體系。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Ⅲ 經濟法的法律知識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 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 德國, 日本等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 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 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 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 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 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 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 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 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 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 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 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 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 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 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 經濟立法的出發點。 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 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社會主義概念

1921年, 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 法學家斯圖 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 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 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 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 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 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 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 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 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 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 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 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 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 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中國概念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 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 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 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 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 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 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 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 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 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 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 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 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 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Ⅳ 什麼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4] 周林彬《經濟法的經濟根源》 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http://www.managecn.org/Article/jingjifa/75450.html

這里還有一篇,太長了,給個鏈接吧。
http://www.pclunwen.com/redirect.php?tid=12221&goto=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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