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徵用土地上的經濟樹木應該如何補償
用材林地、經濟林地按照每畝4200元補償。
經濟林林木:果樹賠償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會形成的賠償意見為標准。其中,果實單價按照前三年市場平均價格計算,果樹產值按3倍補償;果樹產量依據生長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綜合評定;培育費系定植後的幼果樹;果苗補償按市場價計算。規定品種以外的果樹以市場平均產量、價格為准。
徵用、佔用林地伐除的林木,歸林權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變權屬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補償外,另按照林木產材量作價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
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
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1)經濟林和果樹征地補償哪個高擴展閱讀
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B. 國家對經濟林的賠償標准
一、 龍眼、荔枝
(一)一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30元;二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5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以下。
(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100元,每畝補償標准為9000元-12000元。
(三)十一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150元,每畝補償標准為9000元-12000元。
二、 黃皮
(一)一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20元;二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3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4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
(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50元,每畝補償9000-12000元。
(三)九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每畝補償9000-12000元。
(2)經濟林和果樹征地補償哪個高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根據「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准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准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佔地建築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