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犯罪的原因趨勢或者是論文續論之類
經濟犯罪的發展趨勢
黨的十五大以來,對經濟犯罪的打擊懲治力度不斷加大,因經濟犯罪被判處死刑的已有多人,特別是近年來打擊經濟犯罪連出重拳,成效顯著。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當前經濟犯罪的勢頭還沒有得到遏制,其發展趨勢是:
一發展案區域進一步擴大
當前的經濟犯罪案件不僅是那些有權、有錢、有物的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建築行業、經濟效益較好的工商企業,而且在過去被人們稱之為「清水衙門」的教育、民政系統也有案件發生,甚至一些已停產關閉待破產的企業也發生私自變賣企業設備、零部件,增加債務的案件。有的犯罪分子還將黑手伸進移民資金、救災資金、養老福利資金、下崗職工補助資金。
二作案金額進一步增大
當前經濟犯罪作案金額進一步增大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現象,在過去80年代和90年代初,某些腐敗分子、貪污受賄的金額僅幾千元,幾萬元,很少有集體貪污現象,可進入90年代中期,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腐敗分子貪污的金額也水漲船高,少則幾萬幾十萬元,多者幾百萬幾千萬元,甚至有上億元案件發生。
國家宗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胡長清先後90次受索取錢物544萬元,廣東省食品集團總經理貪污公款人民幣419萬元,港幣580萬元,美金2萬元,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書記受賄達1400多萬元,廣西貴港市原副市長李乘龍收受賄1600多萬元,中國信託投資公司原副董事長香港嘉華銀行原董事長金德勤貪污公款達3000多萬元。原全國人大常委原副委員長,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副書記、主席成克傑。貪污受賄4109萬元,廣東佛山石灣區財政局預算科原科長羅斌貪污公款1.6億元,深圳寶安區原信用社主任鄧寶駒貪污公款2億元,福州特大貪污走私案,涉案金額500億人民幣。
三犯罪主體職位進一步提高
改革開放初期各處查辦的腐敗案件多發生在基層腐敗分子職務也不高,進入90年代以後,黨內高層幹部腐敗現象日趨嚴重,已由於縣處級向地廳級省部級方向發展。這些高層腐敗分子長期身居要職,多年以從政生涯,包括讓部下、同學、親戚在內龐大的關系網,加上犯罪者手握政權,地方的司法,紀檢機關根本無法撼動他們。從近年來查辦的許多高級幹部違法亂紀貪污腐敗情況看,每件都由中央紀檢機關出面調查。國內頭號大貪污官成克傑從一名技術員成長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再到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吸人民血4000萬。 例如:1993年年底,成克傑利用當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與情婦貪污受賄臟款,存放境外,婚後使用。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傑利用職權,擅自將銀興公司直接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並要求自治區計委為銀興公司為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大幅度壓低工程土地價格: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行為銀興公司工程貸款事成後,銀興公司按預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2021萬余元。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傑利用職權,將該工程交由銀興公司和自治區民委共同建設開發;將該工程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民委改為銀興公司;要求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法人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違反國家規定指令自治區房改為辦公室,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借銀興公司,為銀興公司向國家計委申請工程項目補助款人民幣1300萬元。事成後,銀興公司按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900萬元、港幣804萬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傑和李平在接受銀興公司委託過程中,還先後收受了該公司負責人周坤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港幣2萬元、美元2萬元以及黃金鑽、金磚、黃金工藝品、手錶等貴重物品,合計人民幣55萬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即利用職權,先後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為其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600百萬元,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60萬元。
1997年7月,成即利用職權,指示有關部門直接工程招標工作更改中標結果,安排該工程局承接有關工程,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80萬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利用職權,某仁先升北海市公安局局長,推薦並批准同意本一洪擔任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成克傑單獨賄賂合計人民幣28.8萬元(美元300元)。
綜上所述,成克傑利用其職務便利,單獨或與李平其同收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元。
可謂平步青雲任途得意的事跡史,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7月30日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資產。
經濟犯罪分子的職位已由普通國家工作人員進一步向職位較品稅高的領導幹部發展,1997年全國紀檢、檢察機關查處涉及省部級幹部僅3人,1999年查處涉及省部級幹部就達17名之多,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就有一半多的黨政領導班子出了經濟犯罪分子,這是一個十分驚人的情況。
四作案手段多樣化,高科技犯罪發展迅猛
近幾年來,經濟犯罪作案手段呈現多樣化,特別是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高資產、泄露商業秘密和技術情報發展。由賬面做手腳向假公濟私,利用所謂合法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發展,有的甚至打著企業改制、合資等旗號,在出售國有中、小企業的過程中半賣半送,侵佔國有資產。高科技犯罪頻頻出現,銀行系統的計算機作案,採取改變計算機指令,改變磁碟分配;編造假會計憑證,製造假賬,證券領域違法操作,製造虛假信息,以及信用證詐騙,偽造增值稅發票,偽造「人民幣」等有些利用職務搞詐騙等。
(五)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
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蔽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目前這類犯罪首先是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條件進行經濟犯罪的案件數量最為突出,而高層領導幹部的經濟犯罪事實最為驚人;其次是經濟犯罪主體規模從高齡化和低齡化到各個年齡層次都有增長趨勢;再次是經濟犯罪案件盤根錯節,群體性經濟犯罪越來越嚴重。
(六)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徵。
單位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比較多的是走私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妨害國家稅收管理以及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等等;犯罪的主體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單位;犯罪金額較高。經濟犯罪危害後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近年來,隨著經濟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大案、要案也在逐年上升,涉案金額越來越大。經濟犯罪涉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蔽性等特點,導致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經濟犯罪分子肆無忌憚的侵吞社會財富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正常、有序的進行,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中的一大社會公害。
二、 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
從歷史的角度看,經濟犯罪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犯罪形式。但是,不同歷史階段,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也有其不同的特點。對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剛剛開始進行市場經濟建設的中國,經濟犯罪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經濟體制設計存在缺陷,短期內結構性經濟問題難以避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一方面,舊的計劃經濟體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場經濟體制尚在發育之中,制度變遷過程中,兩種體制之間的碰撞與矛盾,轉型中特有的經濟成份的復雜性,帶來了利益關系的復雜性,並在客觀上為經濟犯罪提供了土壤……
23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曲折起伏。80年代初的「reforming out of the established system or incrmmental reform」體制外先行或增量改革戰略,國有經濟以外的多種經濟成分的活力被激發出來,並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90年代的中國中央又先後明確了計劃和市場都是手段。並宣布,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五大還明確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定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而我國實行的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多元化的分配製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即輔之以按資分配利潤、按股分紅,並承認風險收入和其他非勞動收入的合法性。但我們對於市場經濟既缺乏實際的經驗又缺乏理論的深入研究。於是政策的短視帶來的負面效應問題就突出出來。比如:
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單純的擴權讓利,擴大了企業的自主權,發揮了企業經營的積極性,但產權關系模糊,政企職能沒有同時分開也為企業領導進行化公為私的經濟犯罪提供了理由和方便。
在分配製度改革過程中,我們的目的是讓一部分人通過合法經營和誠實勞動先富起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但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由於配套改革的相對滯後,導致實際上與分配製度改革配套的調節分配製度缺位,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各種原因帶來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急劇加大,導致人們心理失恆,攀比心強,急功近利的非規范經濟行為盛行,並引發各種傳統的經濟犯罪形式興旺。
在就業制度改革過程中,眾所周知,由於20多年來中國一直面臨嚴重的就業人口持續增長,而結構性失業不能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於是城市失業率居高不下,農村則存在大量剩餘勞動力,階層性的貧富懸殊和社會失業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導致一些人為了生存從事經濟犯罪活動。搶劫銀行巨額現金的張軍犯罪團伙,其成員就多是一些貧困的青年農民。
在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於資本市場的各個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許多法規的具體執行辦法缺少,導致在市場准入制度上存在人為壁壘,而信息披露的監督和事後檢查,違規、違法行為的量化標准 ,市場兼並的效率准則和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漏洞,導致近年來各種形式的金融犯罪成為業內公開的秘密。如去年的股票市場中猖狂的內部交易、虛假陳述、惡炒個股,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所謂「基金黑幕」問題,就是全社會關注的經濟犯罪典型。
(二)法制建設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為規范市場經濟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相繼制定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是,應當看到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舊的經濟運行機制仍在起作用,而新的市場機制遠沒有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還遠沒有完成,許多法律制度還有待於不斷的完善。這就在客觀上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而政府行政管理體制中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模式所積淀的種種弊端越來越充分地暴露出來。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習慣於凌駕於法律之上,直接干預和插手經濟事務,以個人的好惡決定行政機關政策或決策的制定;而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權力過於集中,又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制衡機制。特別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等問題的普遍存在,更是助長了經濟犯罪的發展事態。在新舊體制交替並存時期,自然導致某些素質不高的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作為尋租的工具,各種腐敗現象和職務犯罪層出不窮。各種權利尋租手段公開盛行,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德心和政府形象。如最近查辦的交通部多起副部級幹部經濟犯罪便是明證。
(三)對市場經濟的失靈效應認識不足在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我們理想化地認為市場經濟自然就是公平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就是規范經濟,就是損益經濟。因此,強調減少計劃指導,尊重市場機制的多,對市場存在的失靈或局限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從宏觀的角度看,我們沒有認識到市場本身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局限性:
市場在分配問題上有界限。市場本身並不能保證公平分配,因為它不能阻止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所產生的純租金。例如股票市場的暴漲或通脹使一些人一夜暴富,再比如技術領先導致的壟斷條件下產生的純租金。
市場的社會化界限。企業和個人關心的往往是短期的經濟發展,因此對長期的社會效益興趣不大。並常常會為短期利益破壞社會長期利益。如國內嚴重的違反生態原則的環境污染案件。
市場的倫理界限。市場經濟沒有倫理的自發機制。社會倫理要求取消某些市場,而市場經濟會引發各種違法道德的市場的興旺,如近年來國內發現的地下精子市場、卵子市場等。
市場自發的消極和破壞因素。市場會自發地產生如壟斷的傾向、無效益競爭、投機、舞弊、操縱等經濟犯罪。市場經濟的效益最大化預設客觀上引導了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的巨大變化,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盛行。
市場經濟中物質和金錢的巨大誘惑,使有些人經不住為滿足私慾挺而走險,以身試法,大肆進行經濟犯罪。有些人缺乏真正的競爭能力,為在市場經濟中站住腳跟,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並不惜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其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在現階段,由於缺乏對市場經濟失靈的足夠認識,導致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對由市場失靈引起的經濟犯罪的敏感性不強,對一般的經濟犯罪的處罰阻力較大,威懾力較小。
2. 導致各類經濟犯罪問題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由於我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階段,一些預防經濟犯罪的機制沒有及時跟上,近幾年來的刑事審判統計結果顯示,經濟犯罪正有越來越猖獗之勢,波及社會各個領域。一批震動全國的大要案,如慕馬案、陳希同案、胡長清案、成克傑案等都與經濟犯罪密切相關。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引發的樓塌、橋垮以及特大火災、爆炸等慘禍也時有發生,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的經濟安全。
首先,單位犯罪的現象將進一步增加。入世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與完善,所有制結構將進一步由單一向復雜轉化,從而使經濟犯罪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變化。除了傳統的自然人犯罪外,單位犯罪將會越來越多,諸如走私,生產偽劣產品;偷稅等單位犯罪有可能進一步增加。
其次,犯罪領域將進一步拓展。這一拓寬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向新興的經濟犯罪領域發展。入世後,各種專業市場不斷得到發展,各種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將不斷出現,而其規范機制卻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建立或健全起來。在金融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高科技市場等不斷興起的新興市場中,由於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極易成為各種犯罪分子投機的場所。二是向執法部門滲透。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法部門大都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權力與利益的結合點。入世後,隨著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執法部門將越來越多地介入經濟生活。一些法制觀念淡薄、金錢慾望膨脹的執法人員,很容易被經濟犯罪分子拉入貪污受賄罪的深淵。
第三,犯罪手段更為復雜化、多樣化和現代化。各類經濟犯罪的手段更加隱蔽,更加狡猾,並向智能型、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先進的科學技術被引入經濟犯罪領域在國際上已經並不鮮見,如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貪污犯罪,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貨幣等。至於設立公司,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入世後相對日趨自由的貿易環境中,很有可能大量出現。
第四,經濟犯罪種類將不斷增加。除走私、貪污、賄賂等原有的經濟犯罪案件繼續增加外,新類型的經濟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業競爭對手的業務秘密;竊取、出賣本企業的技術秘密;封鎖市場,壟斷價格;製作虛假廣告,操縱股市行情從中牟取暴利等「新興」經濟犯罪類型,也會不斷出現。
第五,經濟犯罪的跨國化和集團化的趨勢將大為增強。跨國性經濟犯罪實質上是經濟犯罪活動在地域上的擴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是國際性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徵。入世後,隨著人員跨境流動的進一步方便,境外人員入境犯罪將逐步增多。同時,境內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盜運珍貴文物、盜竊、詐騙等經濟犯罪為主的經濟犯罪分子,作案後攜帶贓款贓物潛逃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案件也會不斷增多。
第六,經濟犯罪危害性將日趨嚴重化。集團化和跨國化的經濟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將愈來愈嚴重。在金融和證券領域的經濟犯罪,往往會導致銀行破產,成千上萬股民的損失,不僅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還嚴重危及社會的穩定。
3. 我國經濟犯罪呈現的發展趨勢
總體來看,我國從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社會經濟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根據不同階段的特點,經濟犯罪形式也在發生變化,從初期的違背國家計劃的投機倒把罪到市場經濟萌芽時期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初級的經濟犯罪與偽造支票、有價證券等簡單的金融犯罪,再到市場經濟深化階段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高級金融犯罪與復雜的經濟犯罪。總之,從刑法的立法進程來看,經濟犯罪的立法變化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進程是一致的。隨著經濟發展的深化,刑法立法也在加快;隨著經濟關系的復雜,刑法立法也在發展。
選自《我國經濟犯罪變化與立法改革研究》游偉 趙運鋒
4. 如何理解經濟犯罪的概念
(一)我國上世紀80年代經濟犯罪的概念
在我國,經濟犯罪的概念一開始並沒有像在西方和日本那樣引起很多爭論。根據我國1980年開始施行的刑法(即79刑法)和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行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謂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海關、工商、金融、財政等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全民和集體財產所有制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1],它大致包括以下三類:
(1)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我國79刑法分則第三章以15個條文、17個罪名規定了這類犯罪。計有走私罪、投機倒把罪、偽造計劃供應票證罪、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罪、偷稅罪、抗稅罪、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挪用國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標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等。這類犯罪均以違反財政、經濟管理法規,妨礙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為特徵。
(2)部分侵犯財產罪。我國79刑法分則將侵犯公私財產的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罪等6個罪名列為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其中貪污罪(第155條)和詐騙、盜竊公共財物(第151、152條)的犯罪被列為經濟犯罪,因為它們與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有直接關系。
(3)其他經濟犯罪。如79刑法分則第六章中的製造、販運毒品罪(第171條)、製造販賣假葯罪(第164條)、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第173條),刑法分則第八章中的賄賂罪(第185條)等。除刑法以外,經濟犯罪還散見於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規范中。例如,1988年1月頒行的單行刑事法律《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了新罪名:挪用公款罪。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8條規定:「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或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條後段的規定,雖然不是新立罪名,但卻是對刑法第151條的詐騙罪、第117條的投機倒把罪所作的補充,實際上,這也是規定經濟犯罪新內容的一種方法。
(二)中外經濟犯罪概念的比較
1985年以來,不少國外和台港關於經濟犯罪的論著被翻譯介紹到大陸,其中包括日本宮澤浩一教授的《經濟犯罪與宣傳報道犯罪》和神山敏雄教授的《德國經濟刑法制度的變遷》以及一些美國和德國的經濟刑法學著作和資料。人們對經濟犯罪概念的認識又進了一步。學者們在論著中所提出的各種各樣的概念,歸納起來大體有四種:(1)以犯罪主體為出發點。所謂經濟犯罪就是企業主(生意人)在自己業務活動中所實施的犯罪。因其主體的社會地位較高,就被稱作「白領犯罪」。又因在自己的業務活動中實施,故又被稱為「職業犯罪」。(2)以犯罪目的為標准。所謂經濟犯罪就是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犯罪。按這一定義,經濟犯罪的范圍就很廣。它不僅包括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而且還包括許多傳統的財產犯罪,如盜竊、搶奪、詐騙等。(3)以犯罪行為方式和侵害客體為標准。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利用經濟交易許可的活動方式而違反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經濟秩序的圖利行為。這一概念排除了傳統形態的財產犯罪,所以又被稱為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從這一前提出發,經濟犯罪之所以不同於普通的財產犯罪,主要就在於因行為方式的差異而引起侵害利益的不同。前者侵害了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後者侵害了特定個人的財產權利。(4)以刑法、其他法令或道德規范為標准。違反了這些規定,即構成經濟犯罪。這是最廣義的經濟犯罪。
實際上,僅憑個別因素定義經濟犯罪並不妥當,應綜合考慮犯罪主體、犯罪行為方式、侵犯客體以及是否觸犯刑法和其他刑罰性法規等因素。1932年,德國刑法學者林德曼提出,經濟犯罪是一種侵犯國家整體經濟及其重要部門與制度的可罰性行為。這一定義,抓住了經濟犯罪的本質。1954年,聯邦德國在修改經濟刑法時,進一步明確下列兩種情況都是經濟犯罪:(1)該行為按其所波及的范圍或造成的影響具有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特別是現行市場秩序或價格制度性質的;(2)行為人頑固地反復進行違法行為,或在營業上追求應受譴責的利益,或實施其他不負責任的行為從而表現出對經濟秩序,特別是對關於保護現行市場秩序和價格制度的公共利益持藐視態度。[2]這些話從侵犯客體、行為方式以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幾方面對林德曼的定義作了引申,值得重視。筆者認為,從刑法的角度看,所謂經濟犯罪,一般是指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和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違反規范經濟活動的法規,而足以危害正常的經濟活動與妨礙經濟秩序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從這一前提出發,1981年召開的歐洲共同體高級領導會議認為,經濟犯罪的范圍應包括以下16種:(1)聯合企業的犯罪;(2)跨國公司的犯罪;(3)以欺騙方法獲取國家或國際組織貸款及其挪用的;(4)計算機犯罪;(5)設立徒有虛名的公司;(6)賬目不清或以不正當手段借款的;(7)詐騙公司資本的;(8)企業違反有關勞動衛生與安全規則的;(9)對債權人進行詐騙的;(10)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11)搞非法競爭或作虛假廣告的;(12)公司的租稅犯罪;(13)關稅犯罪;(14)匯率犯罪;(15)股份交易或金融犯罪;(16)環境犯罪。
經濟犯罪和普通財產犯罪雖然都以財物和經濟利益為犯罪目標,但卻有以下區別:(1)普通財產犯罪往往針對特定人的財產權益,故被害人受損情況通常是直接的具體的;而經濟犯罪卻很少針對某個特定個人,其受害者不但有個人,而且有社會整體或集體,故其被害人的受損情況往往是間接的復雜的。(2)從犯罪背景看,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活動的過程中,而普通財產犯罪中並不存在真實的經濟活動。(3)從犯罪手段看,普通財產犯罪大多為體力犯罪,且與犯罪的職業行為無關,而經濟犯罪則大多為智力犯罪,且與犯罪所從事的職業有關。
將我國與外國的經濟犯罪概念比較一下,可看出下列異同。二者相同或相似之處在於:(1)在侵害的客體上,都強調經濟犯罪是一種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損害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和經濟秩序的行為。(2)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謀取不法利益的圖利行為。(3)在犯罪的可罰性上,都肯定經濟犯罪是一種應受刑事法規處罰的行為。但有些西方國家,如聯邦德國的所謂經濟犯罪卻是廣義的,既包括應受刑罰處罰的經濟犯罪行為,又包括應處以行政罰或秩序罰的「經濟秩序違法行為」。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1)在犯罪的方式或手段上,外國強調經濟犯罪必須是一種職業犯罪或智力犯罪;而我國一般不太強調這一點,例如,即使某個人在非業務活動中詐騙或盜竊公共財物,在中國目前仍屬經濟犯罪。(2)在犯罪主體上,外國的概念比較強調「白領」,即強調行為人社會和經濟地位較高。這一點在法律上雖無多大意義,但在刑事政策和犯罪學上卻有重大意義,因為它把矛頭指向為歷來的犯罪學所不加過問的有權有勢有錢的人物在職業上的各種犯罪活動,而中國的概念並不突出上層人物。事實上,由於中國概念含義較廣,不少經濟犯罪任何人都能實施,如偽造有價證券、偽造貨幣、偽造計劃供應票證的實施者反而以普通公眾為多。(3)在保護對象上,中國明確強調保護公有制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而外國則籠統表示保護財產所有權(不分公私)和市場經濟秩序。當然,由於西方經濟以私有制為基礎,因此,實際上是強調保護私有制。
(三)對中國上世紀80年代經濟犯罪概念的反思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上世紀80年代通行的經濟犯罪的概念比較模糊,不夠明確,由此而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實際上,確定經濟犯罪的概念和范圍與刑事政策有關。在西方各國,經濟犯罪的對象被嚴格限制在破壞國家整體經濟,妨礙市場秩序的范圍內。盡管這種犯罪危害大,影響面廣,但處罰卻較輕,對經濟犯罪不僅不適用死刑,終身監禁也罕見,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一般不超過10年。對其常用的刑罰是罰金,其原因有二:一是經濟犯罪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對其難以控制;二是觀念問題,一般認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徒刑(監禁刑)是對付暴力犯罪的基本方法,而經濟制裁才是對付經濟犯罪的主要措施,這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原則的反映。總之,在西方,經濟犯罪從總體上講,是一種性質較輕的犯罪。
但在我國,1982年的《決定》和1988年的兩個《補充規定》表明,中國刑事政策將許多經濟犯罪作為重罪處罰。《決定》將原來刑法規定不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盜竊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受賄罪等都補充或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大部分經濟犯罪,如我國79刑法分則第三章中的十多個罪名,如偷稅抗稅罪、假冒商標罪等還是屬於輕罪(對它們的處罰一般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所以,從我國法律上看,經濟犯罪既是一種重罪,又是一種輕罪,缺乏整體的統一性。但從輿論上看,宣傳工具一直在大張旗鼓地宣傳從重從快打擊經濟犯罪,把公眾和司法幹部的期望值提得很高,總以為打擊經濟犯罪,只有殺一批人、判一批無期徒刑才能見效。然而,真正的經濟犯罪從性質上講並非重罪,不可能懲罰得很重。於是,在公眾和司法人員中就產生了嚴重的失望,並進而產生了對社會和政府的沮喪、埋怨情緒。
總之,我國上世紀80年代的刑事政策將經濟犯罪從總體上作為重罪對待是不明智的,應當恢復經濟犯罪本來從總體上構成輕罪的性質。為此,必須做到:(1)將原本不屬於現代經濟犯罪范疇的盜竊、販毒等罪名從經濟犯罪中排除出去,將它們作為普通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懲處,這並不妨礙對其中的嚴重者進行嚴懲。(2)以79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17個罪名為基礎,修改或補充經濟犯罪的罪名。可以取消一些含義不清的罪名,如投機倒把罪;增加一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罪名,如非法競爭罪和虛假不實廣告罪等。(3)雖然從總體上恢復經濟犯罪是輕罪的本來面貌,但也不排除對其中個別的罪行作為重罪加以懲處,如走私罪、偽造販運國家貨幣罪等。
如果中國刑事政策作出以上修正,就可減少司法實際工作和公眾輿論方面的許多麻煩。同時,也不會妨礙對賄賂、貪污、販毒、走私、盜竊等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犯罪的懲處,豈不一舉兩得。
(四)世紀之交的經濟犯罪概念和范圍
世紀之交,即從20世紀進入21世紀的10年間(大約從1995年到2005年),隨著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和技術創新(以電腦、互聯網為代表)的進程,經濟犯罪的條件和可能性隨之改變。人們明顯地感覺到經濟犯罪的領域迅速擴展,並且,其間又充斥著大量模糊不清、互相沖突且具可變性的規范。[3]這些都促使人們對經濟犯罪的概念、范圍、觀念和解釋進行新的討論和思考。
我國刑法在1997年經過了一次大的修訂。其後,從1997年至2007年初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出台了6個《刑法修正案》和三個與刑法修訂相關的《決定》。我國刑法經過上述修訂,大量增加了經濟犯罪的罪名。目前(指2007年初),我國刑法中的經濟犯罪以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分則第8章「貪污賄賂罪」的全部罪名再加上分則第5章「侵犯財產罪」的部分罪名,共約125個罪名,比79刑法可稱之為經濟犯罪的18個罪名,增加了100多個罪名。
從經濟犯罪的范圍看,中國現在的主流觀點認為:(1)將普通詐騙罪、普通盜竊罪視作經濟犯罪是不妥當的;(2)由於毒品犯罪已經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也不宜將其視為經濟犯罪。
從經濟犯罪的概念看,擬可在前面的基礎上有所簡化。典型的經濟犯罪,是指發生於合法商業或經濟活動領域,為獲取經濟利益而實施的一種非法行為,這種非法行為已經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以這個定義為標准,就可以把販毒、運毒等不具備合法商業活動要件的行為排除在經濟犯罪之外。
經濟犯罪的侵害對象,包括自然人(含消費者)、企業以及公共利益。經濟犯罪的定義通常包含了合法公司里發生的各種偷逃稅、欺詐和侵佔行為,但那些純粹以詐騙為業的非法組織所實施的詐騙犯罪則應排除在外。
個人也能成為經濟犯罪的主體,但必須通過合法的經濟活動來實施非法行為,例如,證券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就是通過合法的證券買賣來實施的。
和商業活動相關的貪污、賄賂、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或公款等行為,在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都有特別規定,因此也符合經濟犯罪的特徵。
比較難以解釋的是偽造貨幣這類行為。偽造貨幣屬非法行為自無疑問,它可能會在合法的商業領域流通。偽造貨幣是一種古老的犯罪,究竟是自然犯還是法定犯一時也難以說清,將其視為經濟犯罪可能來自習慣吧。
經濟犯罪大部分是法定犯,比如違反經濟管制的各種非法行為、違反金融和經濟管理法規侵害經濟秩序的行為等等;但也有一部分可屬於自然犯,例如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等等。
在日本,經濟犯罪的概念也是難以統一的。其概念常常是通過以下不同的層次體現出來:首先,也是最核心的領域,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反壟斷法以及以保護自由市場競爭秩序為前提的相關法規的行為。第二,經濟犯罪是指違反規制一定經濟乃至於經濟交易秩序的行業法的行為,這里涉及一系列法的領域,例如出資法、商品交易所法、證券交易法、上門推銷法等,經濟犯罪違反了這些經營法。第三,經濟犯罪違反了維持經濟管制的法律,例如,物價管製法、對生活必須物品買賣及惜售採用緊急措施的法律、石油供需適當化法、規制進出口的外匯法、食品管理法等等。從法益論的觀點看,這些都可視為實定法上的經濟犯罪。在日本,一般都是以此為前提討論制裁經濟犯罪的。[4]
進入21世紀,有日本學者認為:「把經濟刑法定義為『對企業犯罪和有關經濟交易犯罪所適用的刑罰法規的總體就足夠了」。從其目的看,這些法規又可分成以下三類:(1)以保護個人或企業的財產為主要目的的法規;(2)以保護一定的經濟秩序本身為主要目的的法規;(3)不屬於這兩者中的任何一類,旨在保障對一定營業或者經濟交易加以限制的經濟法規的實效性,對違反行為加以處罰的法規。第一類所保護的基本上是個人(包括企業在內)的法益;而第二、第三類所保護的則是超越個人的法益。第二、第三類可稱為狹義的經濟刑法。[5]該學者認為,對經濟刑法的概念作過於嚴格的定義是沒有必要的。過於追求概念的嚴謹化,往往導致把現實中應當處罰的一些重要犯罪類型從定義中漏掉。
在日本,現代經濟犯罪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越來越密不可分。經濟犯罪往往與黑社會組織有著直接或間接關系,過去一直隱蔽在社會暗處,隨著20世紀末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通過翻炒地皮浮上了社會明處。可以說,最近與土地、金錢有關的民事糾紛中有相當大一部分都與黑社會組織有關。這些組織在泡沫經濟時期積累了充裕的資金,這些資金有力地扶持黑社會組織浮到社會表面。[6]
從日本經濟犯罪的范圍看,主要包含公司經營犯罪、金融犯罪、證券犯罪、違反《反壟斷法》的犯罪、刑法對消費者的保護、電腦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和企業秘密犯罪、信用卡犯罪,圍繞著關稅和對外貿易的犯罪,圍繞賄賂和政治資金方面的犯罪等。
(五)經濟犯罪概念的若干注意點
在日本刑法學界,有以下一些涉及經濟犯罪概念的問題引起了注意和討論:[7]
(1)廣義的經濟犯罪與狹義的經濟犯罪
雖然神山敏雄教授個人至今為止盡量避免給經濟犯罪確定一個定義(或概念),但仍主張狹義的經濟刑法概念,即主張經濟刑法應以違反傳統的經濟管製法以及市場自由競爭法以及其他領域行業法的行為為中心。此外,經濟犯罪行為(用刑罰處罰之)和違反經濟秩序的行為(用行政處分處罰之)在實踐中是有區別的,將兩者嚴格加以區分是一項必須堅持的原則,但對經濟犯罪的對策而言,違反經濟秩序行為的對策發揮著前階段的作用,對這一點也是不能忽視的。總之,在神山教授看來,經濟犯罪行為和違反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應當成為經濟犯罪乃至經濟刑法的研究對象。[8]此外,也有學者主張,即使在其他領域,即由刑法典規定的詐欺、違背任務、侵佔罪,侵害國家以及地方自治體財政的犯罪等廣義的經濟犯罪也應包括在內。
在廣義的經濟刑法之下,究竟以什麼為邊界呢?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確定廣義的經濟犯罪,有的採用以行為主體為標準的方法;有的採用以法益為標準的方法;有的採用以行為為標準的方法;也有從中選取兩種或三種作為標準的方法。還有人放棄了上述種種方法,而列舉個別具體的犯罪種類,這就是德國在實務中採用的立法方式。例如,如果把企業或企業活動作為行為主體,在企業引起了公害犯罪的情況下,被侵害的法益就是生命和身體健康,這種公害犯罪就應視作經濟犯罪。
(2)營業活動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等犯罪。
日本刑法中的詐欺罪就相當於我國刑法中的詐騙罪;日本的侵佔罪和我國的侵佔罪、職務侵佔罪也相類似。日本的違背任務罪,即背信罪在我國刑法第169條和第169條之一中得到了部分體現。
日本的詐欺、違背任務、侵佔等,通常與營業行為乃至經濟交易行為是沒有關系的,完全是在一個市民對另一個市民之間的水平上發生的,在經濟犯罪中考慮這個問題似乎是沒有必要的。但在這些犯罪通過營業活動而實施時,它們就會對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造成危害。而且,交易要素多結構復雜,對相關行為法律或交易結構說明很不容易,所以,這些犯罪的理論構成和舉證都比較困難。在行業法的水平上探討其對策,必須從詐欺罪的觀點出發進行綜合性的檢討,這樣,作為經濟犯罪討論就很有必要。實際上在詐欺案件中,通過營業活動損害一般大眾的案件是很多的。即使從被害的角度出發,將其作為經濟犯罪考慮也是不過分的。
(3)個人的非營業行為與經濟犯罪
侵害營業主體——企業經濟利益的犯罪,是應當作為經濟犯罪來看待的。企業作為一種社會性存在體而從事經濟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擁有眾多的從業人員,支撐著它們的家庭,因此,必須同樣重視對企業經濟利益的侵害和對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侵害。更何況,侵害企業的經濟利益,可能還會包含侵害其他企業或侵害其他個人的情況。雖然是否構成營業上的行為也是有問題的,但在反壟斷法的領域,由於壟斷、不正當地限制交易、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根據現行法律不被判處刑罰)等行為,不僅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企業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
問題在於,把個人非營業上的侵害行為引入經濟犯罪是否妥當。個人侵害了作為特定或不特定企業的經營基礎的財產:硬碟或軟體,對該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了沉重打擊或形成嚴重障礙,同時擾亂了經濟秩序,給企業或消費者的具體經濟生活造成侵害。這種情況,從法益侵害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出發,將它們作為經濟犯罪論處也是必要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們既是妨害業務的犯罪,也是經濟犯罪。此外,濫用電腦和信用卡給企業造成財產上損害的行為,考慮到該交易體系的特殊性,作為經濟犯罪來討論也是必要的。可以說,這些犯罪都屬於經濟犯罪,但這並非出於對企業利益加強保護的意圖。當然,企業是一種為求利益而構造出來的體系,從受益者負擔的原理出發,既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也要防止濫用權力,這些都有嚴格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刑事上的選擇只發揮補充性的作用。而且,由於制度性誘惑而導致規避行為的消費者也是大量的,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上,基於化險分配的法理,必須考慮減輕行為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