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離職能要求補償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以用人單位未交社保為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B. 公司試用期內不交社保 能要求怎樣的賠償
公司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能要求的賠償具體如下: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C. 未交社保賠償計算方法
單位不繳社保的賠償標准為:首先公司需要對所欠的社保費用進行補繳,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麼按一年計算,如果是不滿六個月的,那麼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與企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為自己補交社保,如果單位依舊不繳納,那麼職工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勞動監管大隊會派人到單位進行調查,如果情況符合,單位會面臨相應的處罰,當然職工欠的社保也會補齊。 3、申請勞動仲裁,相關部門會要求涉事單位按照要求補繳職工社保,並且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其繳納社保,根據規定,單位和職工在合作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需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將付出更大的代價,於此同時職工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D. 試用期裁員是否有補償,使用試用期是否繳納社保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准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准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E. 三個月試用期合同不交社保該怎麼賠償
三個月試用期合同不交社保該怎麼賠償
1、與企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為自己不交社保,如果單位依舊不繳納,那麼職工有權主動解除 勞動合同 。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勞動監管大隊會派人到單位進行調查,如果情況符合,單位會面臨相應的處罰,當然職工欠的社保也會補齊。
3、申請勞動仲裁,相關部門會要求涉事單位按照要求補繳職工社保,並且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其繳納社保,根據規定,單位和職工在合作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需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將付出更大的代價,於此同時職工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大家要知道試用期單位也是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保的,不交社保和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大家一定要注意維權。
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1)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5)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6)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
甲方(僱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雇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或委託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縣(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 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月。本合同至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元。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徵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准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五、 保險 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台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 規章制度 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條件或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幫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以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解除乙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乙主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不低乙方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會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准為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員(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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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試用期不交社保1賠3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還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3)勞動者如果以用人單位未交社保為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可以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0.5個月工資),以及請求補繳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試用期公司不交社保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1、與企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為自己不交社保,如果單位依舊不繳納,那麼職工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勞動監管大隊會派人到單位進行調查,如果情況符合,單位會面臨相應的處罰,當然職工欠的社保也會補齊。
3、申請勞動仲裁,相關部門會要求涉事單位按照要求補繳職工社保,並且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其繳納社保,根據規定,單位和職工在合作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需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將付出更大的代價,於此同時職工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應該與企業單位進行協商,也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對社保問題產生矛盾的也可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申請申請勞動仲裁。
H.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能賠償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 試用期不交社保怎麼賠償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給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本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賠償;並且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對其加收滯納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