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促進民營經濟實現新發展,新提升
一要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要按照中央部署,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稅扶持力度,繼續擴大中央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進一步落實民營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出台政府采購扶持民營企業政策,提高政府采購民營企業生產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減輕民營企業負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減少和合並行政審批事項。
二要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首先,要通過支持吸納就業和科技型的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加大技術改造支持力度,加強節能減排,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其次,要加快信息技術在民營企業的普及推廣和深化應用,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為大企業提供配套,走「專精特新」和產業集群的發展道路。此外,還要堅持把民營企業結構調整作為提高成長質量的主攻方向,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力爭到「十二五」末在優化產業分布結構、優化企業規模結構、優化企業產品結構,以及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三要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著力突破服務瓶頸。要發揮政策引導和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推動形成以民營企業服務機構為核心,以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等為依託,各類服務資源開放共享的民營企業服務體系。
② 怎樣發展民營經濟
一、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三)支持發展優勢特色企業。對凡在內江市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為大項目協作配套、開展資源綜合利用、開發資源節約型產品的各類中小民營企業,對被列為市上重點企業及優勢特色中小民營企業,在安排新徵用地、項目立項、資金支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土地政策實行一事一議,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四)扶持創業發展。各銀行機構要積極落實國家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放寬對勞動密集民營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幫扶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和再就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改投資項目,在爭取上級項目貸款貼息或資金補助的同時,市、縣(區)可在工業發展資金中安排資金補助。
二、提升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大力實施品牌帶動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指導具有比較優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好、消費者信譽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民營企業依法申請中國馳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四川名牌,著力打造一批名牌產品或馳名(著名)商標。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家免檢產品、國家出口免檢產品、中國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得四川名牌產品、四川省著名商標、四川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經鑒定的國家級自主創新產品(重點新產品)、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給予30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承擔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重點戰略產品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2萬元補助。對首次獲得「國家出口基地」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30萬元,對其它行業首次獲得國家級基地的獎勵可參照執行。以上獎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好我市現有信息技術研發資源,加快建立行業創新中心、產品設計中心,突破產業信息改造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提高產品工業水平和市場的響應速度。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深化信息技術在企業設計、製造、管理和市場營銷等各個環節的應用,著力抓好計算機輔助技術的應用。積極開展網路營銷,通過發展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營銷成本,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開拓能力。積極推進工業園區信息化建設,改善區內服務環境,提高區內企業競爭力,提高園區的承載能力和吸引力。
(三)促進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積極推進中小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推動企業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體系、管理內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創新。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實施股份制改制,規范資產權屬,為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打好基礎。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把引入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內部培養相結合,建立管理團隊,實現科學決策和管理。進一步健全企業自律機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引導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建立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簽定勞動合同,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民營企業家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
(四)大力實施人才戰略。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素質企業家,加快培育企業經營者市場,建立企業經營者人才庫,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制度,努力引進一批外來經營者。拓寬培訓渠道,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堅持正確導向,創造有利於企業家成長和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充分調動企業家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在加強現有人才的教育培訓、用好現有科技人才的同時,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層次科技開發人才,鼓勵企業引進和聘請外來高科技人才,幫助企業進行創新活動。通過人力資源開發,積極培養一批高級產業技術工人,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人力支撐。積極開展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參加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和省、市組織的各種培訓,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經營者素質,加大對企業員工的教育培訓力度,轉變發展觀念,堅定發展信心,形成整體合力。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進一步加強融資服務。
1、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對優質民營企業上市的指導服務協調工作,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對成功上市的民營企業,按照省、市相關政策予以獎勵扶持。積極支持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城鄉創業主體融資渠道。積極推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提高對農村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水平。探索發行民營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集合票據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和信託產品等直接融資。引入各類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融資機構投資民營企業。
2、創新金融服務。銀行業機構監督管理部門要引導銀行業機構積極支持其分支機構所在社區、區域的經濟發展,有效加大對民營、特別是對民營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認真落實信貸傾斜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民營中小企業信貸額度的授信工作,重點支持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信用良好的民營中小企業,各銀行業機構縣域一級(或以下)分支機構在當地發放貸款余額至少應達到其在本地吸收存款余額的60%以上。除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銀(社)團貸款外,農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一律不能流出本縣(區)。要不斷完善民營中小企業擔保抵押貸款方式,加快發展創業貸款、聯戶聯保貸款,以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訂單合同、集體土地使用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充分運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遠期外匯等各種表外金融工具,不斷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差異性融資需求。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專門為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部門,配備專人負責中小民營企業信貸業務,根據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短、頻、快」的需求特點,制定服務民營中小企業的專門授信管理辦法,開辟「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操作流程,形成從市場調研、客戶篩選、營銷安排、客戶開發、客戶維護到貸後管理的「一條龍」服務模式。
3、積極推進政銀企合作。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與銀行間的交流、合作,每半年舉辦一次駐內江銀行與民營企業銀企合作專項洽談會,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平台。建立完善市級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激勵機制,對中小民營企業貸款實際形成的風險,按照金融機構、擔保單位誰損失誰受償的原則,按不超過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總額的0.3%給予風險補償。資金來源由同級發展資金列支。
4、發揮調劑資金「搭橋」作用。為解決全市中小民營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臨時、急需的資金需求,按照《內江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調劑資金管理辦法》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中小民營企業,根據「政府推動,部門聯動,政策促動、金融機構合作帶動」的原則,以調劑解決中小民營企業在季節性原料采購、申報貸款、項目補貼過程中,由於程序性等原因影響中小民營企業資金鏈時,由市國資公司通過協作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方式提供給企業作為短期性周轉資金,確保企業資金鏈不斷裂,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5、推進信用建設。加快推進民營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依託人民銀行和工商徵信系統,不斷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民營中業信用意識。大力實施千戶誠信民營企業培植計劃,組織開展信用宣傳、信用培育、信用徵集、信用激勵、信用評級工作,支持民營企業積極參加第三方信用評級。實施重點企業信貸客戶培植計劃,每年選擇60家以上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合法誠信經營的民營企業,加強輔導培植,完善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級,把評級結果納入信貸審批流程,重點給予信貸支持。
(二)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稅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認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一個納稅年度內,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對鼓勵類產業工業投資項目,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上繳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屬於市、縣(區)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按收費標准下限的50%收取,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對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在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免收市、縣(區)的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外商及港澳台商獨資或參股、控股(國家規定不允許投資控股的行業除外)在我市創辦民營中小企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采購優先支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按照有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本地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對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並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四、大力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加強服務指導,成立內江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民營企業發展督導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辦事效率。建立民營企業發展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制度,制定符合民營企業發展特點的文明單位創建辦法,促進民營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一)健全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民營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功能,大力開展針對民營中小企業的專業服務。按照市場化運作,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籌資融資、創業輔導、技術支持、信息咨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國際合作等領域的服務。積極推進內江市民營企業信息網建設,建立覆蓋全市規模以上民營中小企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逐步建立民營企業項目庫、人才庫、產品庫、政策法規庫、技術專利庫等,為民營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各類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商務、網上交易提供便利;建立技術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省、市行業協會,中介等機構及市內外各類技術創新和科研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推進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中心和科技企業創業孵化器,指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和園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鼓勵和幫助民營中小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為民營中小企業應用新技術提供咨詢、診斷、論證等服務;建立人才服務體系。積極做好各類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與推薦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各類人才培訓、評定、使用、交流機制。建立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不斷提升民營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發展商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在非公經濟發展中的協調服務、行業自律、橋梁紐帶等作用。
(二)優化生產要素保障。針對民營及中小企業存在的融資難、招工難、用地難、用氣難等突出問題,各級相關部門要多渠道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切實做好水、電、煤、氣、運等生產要素的協調保障工作,有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深化政銀企對接,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創新金融服務,做大做強政策性擔保公司--內江市農業產業化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及省上備案的5戶縣級擔保公司,逐年增加資本注入,擴大資本金,有效放大擔保比例,確保全市全年新增擔保貸款同比增長30%以上,著力緩解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加強本地勞動力資源保護利用,加大職業技術學校人才的培育平台建設,突出實際操作運用能力,使其培育出來的技術人才順利走上適宜的工作崗位。同時,要密切關注東部沿海一帶技術人才、專業技術工人迴流,組織專業力量為他們開辟常態招工渠道,要不失時機地開展園區企業用工服務活動,全力化解入園企業和大企業「招工難」;進一步加大園中園建設,為本土中小企業急需的發展用地創造發展空間。強化老廠房改造,集約利用土地,努力擴充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全力破解「用地難」。積極加強溝通協調,爭取內江地區的管網改造。要向上爭取我市工業用氣指標,切實解決工業企業「用氣難」,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多服務支持。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繼續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嚴禁對民營企業亂代理、亂指定、亂評比。不準要求企業提供贊助,不準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嚴格執行涉企檢查、檢測、檢驗(簡稱「三檢」)備案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對民營企業的各種檢查和評比活動,凡舉辦全市性評比活動,必須經市政府批准。繼續加強維權保護工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對重點民營企業的掛牌保護制度。對民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或投訴事項,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時限及時辦理,並告知申請人或投訴人。民營企業要依法維護和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加強監測與分析。健全民營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加強預警監測,及時掌握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趨勢。市統計局、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我市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狀況的事前調查、事中研究和事後形成結果的分析研究,及時、准確、全面反映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③ 如何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1、匯聚加快發展民營經濟的力量。
廣泛動員、引導和鼓勵更多的人積極參與發展民營經濟,謀發展、創大業,讓先乾的越干越有勁,沒乾的下定決心干,形成爭先恐後幹事創業的氛圍。
2、建立為民營企業全方位服務的機制。
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需要著力破解資金、技術、稅收等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通過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銀企聯手、吸引社會投資等手段,不斷拓寬民營經濟的融資渠道。
3、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投資環境的好壞是民營經濟發展快慢的關鍵性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著力改進政府部門的工作,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改變對民營企業管理政出多門、權責不清的狀況,進一步清理對民營企業的收費檢查和審批項目。
切實抓好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政策透明度,做到用市場經濟手段促發展,重引導不越位,善管理不錯位,抓服務不缺位,真正使民營企業感到「安全、實惠、可靠、方便」。
(3)民營經濟如何做好小升規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走綠色發展之路。要注重在發展中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資源,防止以自然環境污染為代價發展民營經濟,對已經發展起來污染較大的產業,要搞好配套設施,降低能耗和污染。把加快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放在提升產業和集約化程度、優化產品結構、擴大對外開放、提高經濟質量上來。
④ 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一)改革和完善流轉稅
1、推進增值稅轉型和擴大行業范圍。應盡早把增值稅由生產型改消費型的試點工作從東北三省向全國鋪開,為避免重復征稅的弊端,同時擴大固定資產准予抵扣的行業范圍,降低投資成本特別是新創辦成本,以鼓勵民營中小企業創辦和再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工藝的開發使用。
2、放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准,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取消銷售額標准,企業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無偷漏稅行為,那麼不管規模大小都應該享受一般納稅人待遇。即使對於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也應該降低增值稅徵收率,或適當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使其實際稅負接近一般納稅人水平,以維護民營企業的平等競爭地位。
3、對營業稅做局部調整。(1)我國稅法對營業稅設置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或者每日營業額50元.這個起征點標准過低,建議適當提高,從而免除部分民營小企業的營業稅負擔。(2)對金融企業向民營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利息收入應給予減征營業稅優惠,以鼓勵其向民營中小企業貸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3)完善租賃業的稅收制度,由於多數民營企業資本規模有限,對於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有著巨大需求,而我國現行租賃業稅制的混亂阻礙了租賃業的快速發展,進而影響到民營經濟的發展。
4、調整關稅。對民營企業減少許可限制和減征關稅,對其進口的屬於國家產業鼓勵的設備和技術可進一步降低關稅稅率甚至免徵關稅,從而達到提高民營企業的產品技術水平和出口競爭力。
(二)改革和完善所得稅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現行所得稅制度在改革開放之初確實起到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初衷,但現在已經不能很好的適合形勢發展需要。目前我國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僅相當於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的1/3~1/4,必須改變目前外資企業優惠多,享受"超國民待遇"的現狀,使內外資企業能相對公平的展開競爭。在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時,應加大對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2、允許個人獨資和合夥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按何種稅種納稅,從而避免重復征稅.
3、降低所得稅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度.近年來世界各國紛紛下調企業所得稅稅率,目前發達國家的所得稅稅率一般在15%左右,而我國卻還一直保持著33%的基本稅率,名義稅率過高,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也不利於吸引投資者創辦企業。可以考慮適當調低稅率,並設置多檔優惠稅率,實行超額累進制度,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發展。
4、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准。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准原則上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費用列支標准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發揮稅收導向作用。在統一稅制、降低稅率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增加或延長民營企業創建初期的稅收免稅期和科技創新減免優惠期;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准,對企業稅後利潤再投資的,實行部分返還或全部返還已納稅款的政策;允許民營企業稅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術開發費用和人才費用;允許民營企業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別折舊和附加折舊的方法;對安置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和一定數量的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等。以鼓勵民營企業的投資創建和擴大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三)完善稅收征管模式
嚴格依法治稅,嚴禁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稅務執法人員要嚴格遵守我國的稅法,保證稅法的權威性。明確稅務機關的執法許可權,制定嚴密、科學、易於操作的執法程序,保證稅收執法的規范化和效率化,建立合理、有效的稅收執法體系。
同時要改變目前稅收機關為完成稅收任務而存在的「抓大棄小」的做法,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及時為民營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發票購買等涉稅事宜,提高稅收機關的工作效率,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針對濫用」核定徵收」現象,應改進徵收辦法。同時要針對民營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低、賬證不全、經營管理水平相對滯後的現狀,採取「重服務輕處罰」的管理模式,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⑤ 個體私營經濟的如何促進其發展
一、鼓勵私營企業做大、做強、做活。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許國有和外資企業進入的投資領域,一律對個體私營企業開放。按照「增加總量、擴大規模、鼓勵先進、淘汰落後」的要求,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競爭優勢的私營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組建跨行業、跨地區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支持服務業私營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要通過走訪、調研等多種方式,加強與個體私營企業的聯系,明確服務重點和方向。各地工商機關要充分發揮工商登記信息資源優勢,向社會發布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動態信息,對個體私營企業投資創業進行提示、預警,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確定有利的投資發展方向。
二、立足職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切實幫助個體私營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積極開展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利用抵押、質押擔保進行融資;允許股權出資,為個體私營企業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穩妥推動民間資本創辦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個體私營企業的工商注冊和抵押登記、出質登記信息查詢服務,支持建立面向個體私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
三、積極探索,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本著依法、自願、有償和進退自由的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配合有關部門,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業開展經營和提供服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服務質量,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做好政策咨詢,嚴格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不收費的規定。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商標戰略,加強農副土特產品的商標注冊,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增強市場競爭力。實施合同幫農,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訂單農業」,減少農業生產風險。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技術合作促進產學研、農科教結合,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對農村經紀人開展經紀、合同、商標等業務培訓,指導農村經紀人提高經紀水平和服務技能,充分發揮其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農產品流通、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
四、發揮職能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基礎上,大力推進全國各類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管理信息動態資料庫建設。各地工商機關要積極開發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查詢服務功能,努力推動與其他部門相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要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鼓勵個體私營企業「守合同重信用」,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增強履行社會誠信責任的意識。
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對中小企業標准進行科學界定和細分。要結合修訂《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根據不同行業、不同規模個體私營企業的特點,研究制訂針對「微型企業」的扶持措施。鼓勵、引導經營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開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要堅持「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堵疏結合、分類規范」的方針,重在指導經營者合法開展經營活動。要充分發揮社區在安排臨時就業、規范攤販經營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多措並舉,大力推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要指導各級個私協會,積極組織各種形式的就業洽談會、招聘見面會,通過舉辦「自主創業我先行」全國高校大學畢業生創業系列報告會、召開創業帶就業動員會、舉辦座談會、街頭宣傳咨詢等形式現場解答疑問,通過先富帶後富、「一幫一」、「一帶一」等活動,積極幫助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要認真落實《「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引導優秀人才進入個體私營經濟領域發展。要認真貫徹促進就業優惠政策,鼓勵、引導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等自主創業,為其申請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提供免費的開業指導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並嚴格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創業人員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提供良好市場環境。加大對個體私營企業的字型大小名稱、注冊商標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維護個體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八、依法規范行政管理,提高監管執法水平,堅決制止「三亂」現象。加強行政指導,充分發揮行政執法「預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對個體私營企業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當事人積極採取措施補救、沒有產生危害後果的,以教育整改為主,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其經濟處罰。對於生產經營暫時出現困難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年檢驗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嚴禁利用年檢驗照進行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和搭車收費。
九、充分發揮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作用,努力為個體私營企業排憂解難。要圍繞「服務會員」的宗旨,通過維權保障、宣傳教育、培訓學習、經貿交流、公益活動等多種舉措開展服務,積極搭建個體私營經濟與政府溝通、了解供求信息、經營管理培訓、人才引進的平台。引導個體私營企業「愛國敬業、誠實勞動、依法經營、樂於奉獻」。
⑥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助、基金以及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咨詢、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偽造事實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和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運營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范圍、標准和條件、申請程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脫貧攻堅、文化旅遊、民生康養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投資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加強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因產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其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