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⑵ 經濟技術開發區是什麼省級和國家級的區別
什麼是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是中國最早在在沿海開放城市設立的以發展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工業為主的特定區域,後來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較為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從發展模式看,增加區域經濟總量是其直接目標,以外來投資拉動為主,產業以製造加工業為主。國家級開發區是由國務院批準的。省級開發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級別和省級別的開發區在最大的不同方面就是國家級別的開發區在規模、與實力當然更重要的就是優惠政策的不同上了,國家級的開發區的優惠政策主要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軟體企業的15% 稅率征稅體制,另外國家級別的開發區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許可權上也有別於省級開發區,其中的規劃建設和經濟管理許可權是相對獨立的
開發區的主要職能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中國對外開放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大都位於各省、市、自治區的省會等中心城市,在沿海開放城市和其他開放城市劃定小塊的區域,集中力量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創建符合國際水準的投資環境,通過吸收利用外資,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現代工業結構,成為所在城市及周圍地區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重點區域。
二、按照國家商務部有關文件精神,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後,開發區為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享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提高服務效率。這將有利於打造更加優越的投資軟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關注開發區,聚集投資,形成完善的產業鏈。
⑶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現狀
1.吸引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駐足落戶
2.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明顯改善
3.研發中心迅速增加
4、高新技術產業的集聚地
5、內企業科技含量明顯提高
6、引進的新技術在各地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7、培養了一批有膽識、有能力、有素質能夠獨當一面的現代化商人
8、促進了招商引資新進程 1、優惠政策作用弱化
2、土地空間制約發展
3、管理體制不統一
4、缺少相應的法規
⑷ 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什麼產業為主導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方向是技術密集型產業,經濟結構較為單一;享受的優惠條件少於經濟特區(只有工業企業才可享受一些優惠條件);著重於發揮樞紐作用,即對內對外輻射作用,溝通中外經濟聯系,通過外引內聯促進內地經濟發展與對外貿易,為繁榮全國經濟作出貢獻;
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主要任務是:引進、吸收先進技術和現代管理經驗;擴大出口貿易,增加外匯收入,積累建設資金;開發國內緊缺產品,滿足全國生產建設需要;及時掌握和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培養各方面人才,以適應進一步對外開放工作的需要。
⑸ 紅旗渠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產業優勢
紅旗渠開發區著力優化產品結構,提升發展水平,按照「工業強市」發展戰略,以開放促發展,以科技求創新,吸引了中國大唐、中國一汽、中孚實業等一大批中國500強企業來區投資興業,規劃建設了煤機裝備製造產業園、汽車裝備產業園、生物科技產業園、電動汽車產業園等特色專業園區,初步形成了高端裝備製造和高新技術為主導的優勢產業集群,成為全國最大的天蠶素抗菌肽產業化生產基地,華中地區最大的無縫管材生產基地,全國重要的煤礦綜采機械設備、優質鑄造生鐵、汽車配件產業生產基地。
2012年區內主營業收入完成430億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116億元,稅收收入完成3.5億元,從業人員達到2.5萬人。 依託林州優質生鐵,形成了年產100萬噸精密配件及總成的生產能力,產品種類達4000餘種,是一汽、二汽等公司重要的配套供應基地,同時正在推進整車、專用汽車、電動汽車等項目。
⑹ 經濟技術開發區 是什麼單位 用來幹嘛的
由國家劃定適當的區域,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集中興辦一兩項產業,同時是給予相應的扶植和優惠待遇,使該區域的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建立經濟開發區,有的是為了推動科學研究,開發高技術產業,故又稱為技術開發區。有的是為了引進外資,擴大出口,故又常常把這一類經濟開發區與出口加工區相提並論。經濟開發區是國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載體,在我國改革開放的經濟發展進程里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經濟開發區是一個泛指的說法。是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科技工業園,高新技術開發區,各類產業工業園(比如農業開發區,化學工業園,汽車工業園等等)的一種通稱,也簡稱開發區。根據開發區的規模等級,可以分為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 開發區由某一個地方政府規化一個專門的區域,成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開發區投資有限公司,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區的載體建設,比如《七通一平》,《九通一平》等等。開發區也具有政府職能部門的性質,開發區的主要管理人員經常是當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層人員來兼任或專職。
⑺ 國家高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有什麼區別
1、發展方向不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方向是技術密集型產業,經濟結構較為單一;享受的優惠條件少於經濟特區(只有工業企業才可享受一些優惠條件);著重於發揮樞紐作用,即對內對外輻射作用,溝通中外經濟聯系,通過外引內聯促進內地經濟發展與對外貿易,為繁榮全國經濟作出貢獻;
高新技術產業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一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於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產業發展是開發區發展的核心內容之一,開發區產業發展模式是否科學,不僅關系開發區本身的經濟持續發展能力,同時關乎開發區所在地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以及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提高。開發區在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以及引進外資、開發高新技術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示範帶動作用。
建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主要任務是:引進、吸收先進技術和現代管理經驗;擴大出口貿易,增加外匯收入,積累建設資金;開發國內緊缺產品,滿足全國生產建設需要;及時掌握和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培養各方面人才,以適應進一步對外開放工作的需要。
3、優惠政策不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業享有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優惠提供工業用地和稅收減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通過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⑻ 我國國家級開發區產業發展思路和重點
產業發展是我國國家級開發區建設的核心內容,要針對我國國家級開發區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問題,按照「布局集中、發展集聚、產業集群」的原則,不斷提升開發區的產業層次,促進開發區產業與屬地產業之間的融合發展,把開發區產業結構的調整作為當前推進調結構、轉方式的重要切入點和示範區,促進我國國家級開發區產業更好更快發展。
(一)加快提升產業層次,不斷優化產業結構
(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強自主品牌建設
(三)提高產業的關聯度,大力打造產業集群
(四)促進開發區產業與地方經濟的融合發展,形成整體競爭力
⑼ 國家級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目標
長沙經開區將進一步突出主業,致力打造「中國力量之都」,全力建設現代化生態工業新城,更好地發揮園區在區域經濟中的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爭取到2018年,實現工業總產值3000億元以上,力爭達到3500億元,形成工程機械和汽車及零部件兩個1000億產業集群,培育十大100億元企業,著力打造「世界工程機械之都」、「中國汽車產業集群新板塊」。
⑽ 升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哪些好處
升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以下好處:
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據國辦規定,國家級經開區原則上可以行使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職權;
三、中西部的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財政部會貼息;
四、國家級經開區可以單獨組卷報國務院審批有關國土事宜;
五、國家經經開區融資不受現行政府性融資平台的限制,屬於鼓勵貸款對象。
拓展資料:
經濟技術開發區(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是中國最早在沿海開放城市設立的以發展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工業為主的特定區域,後來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較為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從發展模式看,增加區域經濟總量是其直接目標,以外來投資拉動為主,產業以製造加工業為主。1984年到1986年,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首先設立了14個國家級經開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所在地(直轄)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擁有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以提高服務效率,打造更加優越的投資軟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關注開發區,聚集投資,形成完善的產業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