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久能判決
【法律分析】
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在六個月內判決,具體依照案件情況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經濟糾紛的案件,只要在審限內開庭都是符合規定的。經濟糾紛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經濟糾紛的案件,不同的案件起訴到出判決的時間也不同。通常情況下,經濟糾紛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⑵ 經濟案件從起訴到立案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起訴到立案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要看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即在起訴後,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如果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⑶ 關於經濟犯罪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期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3)經濟案件多久可以立案呀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可以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或者依照規定的程序採取必要的調查措施,但不得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八條立案審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不直接與被控告、舉報對象聯系。確實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了解情況的,不得影響被控告、舉報對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產經營。
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徵得被控告、舉報對象同意;被控告、舉報對象為單位的,應當徵得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九條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於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於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於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後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⑷ 經濟案件立案到開庭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大約需要一個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是15天,答辯狀提交後法院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另外,開庭通知需要在開庭3日前送達雙方當事人。綜上所述,從立案完畢到開庭大約需要一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