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
村裡的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還有一部分是村辦企業的盈利,不過這部分現在很少了,好的生意都讓個人幹了。村辦企業基本絕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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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04]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Ⅱ 集體經濟方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Ⅲ 什麼是"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憲法地位。其前身是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體解後,公社一級的經濟組織基本上體解了,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經濟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其名稱有的已變化;其經營方式,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已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了。
Ⅳ 走集體經濟模式的農村有哪些
如果是問集體經濟經營形式,目前很多地方主要是從服務功能上保持統一的集體形式...銷售都統一的集體經營模式,那就農民專業合作社。從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
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哪些例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更多是在一個生產隊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地(不包括農村宅基地,也即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人民公社是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產生於1957年冬季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高潮及稍後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中。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號召將高級農業合作社合並轉為人民公社,實行同鄉基層政權相結合的「政社合一」體制,人民公社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
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其實就是「政經合一」)和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代表著農村計劃經濟時代。1958底,全國基本上實現了一鄉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階段,一般實行全社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下設生產大隊(其范圍相當於高級社),生產大隊基本以地理意義上的自然村落為基礎而設置,生產大隊以下設生產隊。普遍情況下,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也有以區建社的,則按鄉設管理區,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實行口糧供給制。社員的大型牲畜、農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產資料轉歸集體經營。
Ⅵ 村集體經濟情況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狀況情況匯報
**市地處**省最北端,有十六個鎮和一個街道辦事處,轄195個行政村,其中60個行政村位於石灰岩地區。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由於種種原因,**市的絕大部分村(當時稱管理區)集體經濟收入達不到三萬元。當時**市委、市政府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全部掛鉤聯系貧困村,與鎮委、鎮政府一道,幫助村級組織發展集體經濟。經過幾年的努力,一批村辦企業如小型碾米廠、榨油廠、小石場、小煤窯、小礦場、小運輸隊、小養殖場等如雨後春筍般興起,為增加村級集體經濟收入起到了積極的有效的作用,一批村級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很快達到了每年三萬元以上。但是,由於經驗不足、管理不善、人員變動頻繁和政策變動等原因,這些村辦企業難以為繼,沒有很好地堅持下來,原來一批已經脫貧的村級組織又回到貧困村的行列,有些還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
鑒於這種狀況,中共**市委經過調查研究和徵求基層的意見,決定採取集中資金辦實業,加強管理出效益的扶持發展集體經濟的新路子。因此,**市扶窮協會於1996年下半年應運而生。協會會員均為集體經濟收入不足3萬元的村級組織,以出資參股市扶窮電站的形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協會的宗旨是使各會員盡快脫貧和實現基層組織「五個好」的目標,走上富裕之路。
協會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協**事會始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協會的宗旨,開展扶窮工作。扶窮協會的運作經歷了兩個階段。協會成立之初,由於時間比較倉促,一時找不到合適的項目,理事會決定,將籌集到的843萬元資金投入市屬國有企業張灘水電站,以購買一台XX千瓦機組股份的形式,取得10%的收益;另外,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增設收費項目用以扶貧,使會員的參股資金按照每年30%的利潤進行分紅。按照這樣的分紅比例,有一大批村級基層組織在短時間內實現了脫貧,集體經濟年收入達到了三萬元以上。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原來行政干預的手段不適應時代的要求,一部分由政府出台政策增設的收費項目被取消。因而從1999年起,分紅從原來的30%逐年降低,直到XX年調整為15%。這樣,一批村級集體經濟的收入又返回到三萬元以下。面對形勢的變化,這種利用掛靠和行政手段取得收益進行分紅的方式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而且也給市屬國有企業張灘水電站帶來較大的經濟壓力,並且張灘水電站從XX年起也著手進行企業轉制工作,轉制後協會投入的掛靠資金分紅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政府兜底也給市級財政帶來很大的壓力。因此,經理事會研究並經請示市委同意,改變原來的運作模式,從掛靠改為自行創辦扶窮經濟實體的模式來運行。從XX年起,我們將扶窮協會籌集的資金843萬元從張灘水電站脫離出來,加上XX年後上級支持的資金和掛鉤幫扶單位的扶持資金共296萬元和承接電站原來的銀行貸款300萬元,購買了市值1440萬元的2座水電站(王龍二級水電站裝機1200千瓦,張溪三級水電站裝機1000千瓦),總裝機容量為2200千瓦。會員按注資金額的10%實行效益保底分紅(每年按10%分紅,效益不好的年份以豐年的盈餘補歉年)。這樣,扶窮協會的運作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從XX年-XX年四年的運作情況來看,實現10-13%的分紅是有保障的。
Ⅶ 村集體經濟資產包括哪些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並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佔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於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於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Ⅷ 什麼是村集體經濟
村集體經濟一般是指依靠或者利用行政村所屬資源產生的各類收益,常見的如村集體土地發包收入,集體房屋租賃,集體土地上規劃修建商業房產出售或者租賃收入。
Ⅸ 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村裡的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還有一部分是村辦企業的盈利,不過這部分現在很少了。
財會[2004]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於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9)村集體經濟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適用於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雖然鄉鎮是基層人民政府,但鄉鎮舉辦的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而屬於農村集體經濟企業。農村供銷社、信用社、生產合作社等合作性質的經濟組織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經濟組織是兩回事。)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商業企業實施細則》(包括商業部門領導管理的商業流通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倉儲業和具有集體商業性質的其他業)
1992年城鎮交通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實施辦法》(包括:公路、水路客貨運輸、裝卸、搬運、汽車維修等交通運輸服務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從事其它產業的交通系統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輕工業實施細則》(適用於城鎮集體所有制輕工業企業,包括輕工業系統內從事其他行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1994年《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細則》
1997年《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實施辦法》
Ⅹ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村裡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
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該項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3、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該項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4、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該項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法律依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