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偵警察是干什麼的呢
綜述: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的簡稱。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公安經偵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知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道屬於公安部門。關於經偵的立案標准,根據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立案標准,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參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主要職責:
1、組織、指導、協調回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答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② 經偵科是干什麼的
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
經偵大隊全稱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經偵主要辦理與經濟有關的案件:
擾亂市場秩序罪(如合同詐騙,串通投標,非法經營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罪,危害稅收征管罪(如虛開增值稅發票,偷稅等),金融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等),破壞金融秩序罪(如偽造貨幣,持有使用假幣罪等)。
(2)經濟詐騙偵查部門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是:
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
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並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參考資料:網路-經濟犯罪偵查
③ 經偵是干什麼的
經偵大隊主要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經偵大隊,相對於刑事偵查大隊而言,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所有紀濟方面的問題都由經偵支隊責任,立案偵查,終結報清檢查院批捕起訴。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屬於公安部門。
經濟偵查的范圍
1、對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④ 公安局經偵大隊是干什麼的
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
具體就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⑤ 經濟偵查是干什麼的
主要是調查經濟犯罪的,比如某集團涉嫌洗錢、非法集資融資等就需要分管經濟犯罪的警察介入調查,調查可以是明察也可以是暗訪,不過暗訪居多,進去當卧底
⑥ 經偵是干什麼的
經偵一般會查個人的經濟犯罪線索。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是指經濟犯罪偵查機關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
經濟犯罪偵查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經濟偵查部門的專業組織是經濟犯罪偵查組,在進行偵查時,一般案件將是: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破壞金融秩序罪等。如果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偵查的部門可能是管轄單位是派出所、刑偵大隊及刑事偵查大隊。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具體種類有: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最、信用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
金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