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哪些好處
農民的發展情況受到國家的重視,尤其是經濟條件的改善、生活條件的提高,包括生態環境的改善,目前也是國家發展計劃的重點,這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呢?
四、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前提條件
1.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總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看成是規劃農村土地,帶領村民謀發展的一個組織,它是特殊的,雖然可以基本認為在該集體經濟下生活的農業人口可以直接獲得成員資格,但是並不代表有農業戶口就一定是該組織成員,而非農業人口,則一定不能成為該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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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
村裡的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3、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2)村上集體經濟指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
1、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
2、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
3、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
參考資料
網路-農村集體經濟
③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以下方面:
1、經營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
2、發包及上交收入,是農戶和承包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及其他集體資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3、投資收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4、其他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盤盈收入等。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准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是指什麼
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
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更多是在一個生產隊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地(不包括農村宅基地,也即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4)村上集體經濟指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
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
⑤ 什麼是村集體經濟
村集體經濟一般是指依靠或者利用行政村所屬資源產生的各類收益,常見的如村集體土地發包收入,集體房屋租賃,集體土地上規劃修建商業房產出售或者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