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通過經濟合同經濟責任等手段管理企業的方法屬於什麼方法
市場經濟中,合同管理是經濟手段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因此,合同管理的實施應成為企業所有生產經營管理的核心和關鍵。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內部控制、協調和監督的全過程,以確保合同的完全實現。它是一種微觀管理,但它確實是調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保國民經濟順利運行和有序發展的重要手段。因為對於當事人來說,任何經濟合同都有一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簽訂生產(作為、服務)的過程。只要這個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鏈出了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解決,就必然會發生糾紛。
⑵ 經濟合同法規定
經濟合同法規定
什麼是經濟合同法規定呢?下面是我整理和經濟合同法規定,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計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 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一、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八條 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均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章 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 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明,並根據授權范圍以委託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簽訂經濟合同;如果在簽訂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計劃主管機關處理。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經濟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單位擔保。保證單位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關系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由保證單位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第十七條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簽訂;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批准計劃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簽訂;無國家標准或專業標準的,按主管部門標准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
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按照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包括國家訂價、浮動價)簽訂。政策上允許議價的,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四、交(提)貨期限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事先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可以由一個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國家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時間,設計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⑶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糾紛是經常發生的,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需要盡快解決的。以下詳細介紹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經濟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 經濟合同當事人在知道和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可以向 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或仲裁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 申請釆用書面形式提出,填寫合同管理機關統一印發的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方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主管單位、被申請方名稱、地址及 其主管單位;申請調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證據。隨申請書要附原經濟合同或副本及有關來往的文書、單據。
3.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有一份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責任。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雙方當事人簽名 蓋章,合同管理機關蓋章。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 一旦調解不成,由合同管理機關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時,雙方當事人都要 參加。仲裁前,仲裁機構會把仲裁時間、地點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方在接到通知而 不到時,即作為撤銷申請。被申請方兩次接到通知而不到時,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機構作出仲裁前,由當事人雙方各自陳述意見,並可互相辯論,辯論終結,應接受仲裁機構征詢雙方的意見,並再次進行調解,還達不成協議的則裁決。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審理經濟合同糾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的賠償主要體現在定金罰則、違約金等方面。
定金罰則:
(1)不完全履行合同適用定金罰則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其他允許給付定金的各類經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辦理。
(2)定金的數額
條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從其約定。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具體規定的數額辦理。因此,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定金數額,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允許。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的問題
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問題,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但並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
三、經濟合同違約賠償過高怎麼辦
1、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一、怎樣解決經濟合同糾紛
1、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經濟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的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對經濟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經濟合同約定履行產生分歧;對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爭議,一般是對沒有履行經濟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和承擔多少產生分歧。
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申,由於各種原因,發生糾紛是難免的,因此,選擇適當的解決方式,及時解決合向糾紛,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失的擴大具有重要意義。
2、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3、具體要依據案情具體分析採取何種方式解決更為妥善。
二、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什麼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准。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4、合同糾紛的提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等等。
三、異地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異地合同可能是因為對方當事人的異地的,也可能交易的標的物在異地,或者提供服務的對象在異地等等。合同糾紛發生後,因為是異地的原因,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往來等方面,協商溝通。如果確實無法通過和解協商的方式解決,只能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解決。
如果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委在當地,則自然再好不過了,相對到外地起訴、申請仲裁,這將給當事人節省很多時間、費用。熟悉的司法環境,也對當事人有利,以免對當地司法實踐不了解而導致訴訟風險。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要根據法律規定,看是否應該在當地起訴,或者是否可以選擇在當地起訴,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盡量選擇在當地起訴。原因不再贅述。如果實在必須在異地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話,建議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同時,我們建議,當事人一般應盡量委託當地律師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