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是什麼
經濟權利包括基本經濟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
基本經濟權利:1.財產所有權;2.經營管理權;3.法人財產權;4.經濟職權;5.經濟債權;6.工業產權。
社會經濟權利:1.勞動的權利和義務2.休息權3.財產所有權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5.物質幫助權
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其含義包括:其一,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利益和要求。其二,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的規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或不依約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借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㈡ 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有哪些
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又稱經濟職權,它是指國家機構依法行使和組織經濟建設職能時所享有的一種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的權力。它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依據。
內容如下:
1、宏觀調控權
(1)宏觀決策權
(2)經濟調節權
(3)經濟監督權
(4)經濟處理權
2、市場管理權
(1)命令和禁止權
(2)批准確認與撤銷權
(3)人事上的任免權
歡迎登錄會計學堂官網,免費領取10G會計學習資料;關注會計學堂,學習更多會計知識。
㈢ 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
法律分析: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著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政府主要有三大經濟職能:
1、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和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和貨幣政策,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進行間接的、宏觀的調控。
2、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職能。政府通過政府管理、制定產業政策、計劃指導、就業規劃等方式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間接控制;同時,還要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的力量,與政府一道共同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
3、市場監管職能。即政府為確保市場運行暢通、保證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而對企業和市場所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㈣ 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可以行使哪些經濟職權
一.根據《憲法》, 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包括: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二. 《憲法》規定的各級權力機關的經濟職權:
1. 全國人大的經濟職權: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經濟職權: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二. 根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權力機關:
1.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的經濟職權:
第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經濟職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2)鄉級權力機關的經濟職權: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㈤ 什麼是經濟權利,都有哪些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約定而享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經濟權利的種類主要有:
(1)財產所有權;
(2)經營管理權;
(3)法人財產權;
(4)經濟職權;
(5)經濟債權;
(6)工業產權。
㈥ 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有哪些
我國政府經濟職能,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市場監管、宏觀調控和公共產品提供。
所謂國有資產管理是指對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類資產的經營和使用,進行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具體地說,就是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進行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任務是優化國有資產結構,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維護國有資產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全民所有制經濟的主導地位,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生產力的不斷發展。
市場監管,就是政府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使資源配置符合國家政策法律制度的要求,保護和鞏固經濟關系,達到鞏固國家政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宏觀調控:是國家運用計劃、法規、政策、道德等手段,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系進行干預和調整,把微觀經濟活動納入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軌道,及時糾正經濟運行中的偏離宏觀目標的傾向,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宏觀調控是對整個市場經濟的調控,調控的領域自然是整個市場經濟。著重關注三個方面的領域:一是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布局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二是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三是私人的力量不願意進入的領域。
公共產品:指能為絕大多數人共同消費或享用的產品或服務。如國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財物和勞務,以及義務教育、公共福利事業等。特點是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它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某些人對這一產品的利用,不會排斥另一些人對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會團體提供。由政府提供的重要的公共產品有:國防、秩序、環保、科技、教育、文化等。
㈦ 我國法律賦予了經濟法主體哪些經濟權利,同時應當承擔哪些經濟義務
一、我國法律賦予了經濟法主體經濟權利:
1,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1)宏觀調控權: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宏觀謫控執法權。還可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准,把宏觀調控權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
(2)市場規制權: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市場規制執法權。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特別是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等行為的規制權。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出現,又產生了特殊市場規制權(或稱特別市場規制權),如金融市場規制權、房地產市場規制權、能源市場規制權,等等。
(3)調制權的分配:由於調制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所享有的職權各不相同。同時,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
2,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也可以是市場主體隊調制行為的對策權。
二、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市場主體應當接受相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依法實施的調制行為,如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調整稅率、利率,國家征稅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中央銀行調整存款准備金率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市場主體就不能拒絕或反抗,這是其基本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在競爭的過程中,市場主體不能採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當的手段,去損害其他競爭主體的利益,這是依法競爭的基本要求。一旦市場主體違反這些義務,就要承擔經濟法上的責任。
三、經濟法主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㈧ 國家經濟管理許可權主要有哪些內容
國家經濟管理許可權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國家行使經濟管理權,干預和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的范圍、權力及其責任。
應當從如下幾方面正確認識國家經濟管理職權:(1)職權的法定性。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均源自於法律的規定和授權,這意味著沒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幹預社會經濟活動。職權的法定性還表現在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行使職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程序合法行使其權力。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超越其職權干預經濟的活動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要承擔管理不當,違法行政的責任。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等。(2)職權的不可處分性。法律賦予經濟管理主體的職權是明確的,職權職能專屬於特定的經濟管理主體。即要求經濟管理主體得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拋棄、讓渡職權,也不得擴大和縮小職權范圍。(3)職權的義務性。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享有職權,該職權同時也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家機關不履行其職責,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㈨ 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1、政府收入分配職能。指政府通過各種政策工具,參與一定時期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實現收入在全社會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以及各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合理分割,縮小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
2、政府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指通過干預、調節國民經濟運行,達到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等目標,實現經濟發展的目的。
3、政府資源配置職能。指通過政府經濟活動,引導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流動,形成一定的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等經濟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結構,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4、市場管制職能。指通過用法律明確界定和規范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