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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償和經濟幫助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3-01-13 10:38:09

1.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經濟補償與經濟幫助有什麼區別

一、什麼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什麼是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的請求補償是不相同的,在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是另一方對於該方的有條件的幫助。二、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條件是什麼?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條件是什麼?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離婚時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經濟幫助要求的。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經濟幫助要符合以下條件:(一) 從時間上看,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後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

2. 離婚經濟補助與離婚經濟幫助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一方對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首先應當要求離婚的夫妻自行協商確定,這種協商可以是在協議離婚時確定,也可以在訴訟離婚中確定。如果在協議離婚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則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提交。婚姻登記部門查明確屬自願,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給予離婚登記,雙方應自覺履行協議。在訴訟離婚中,雙方對離婚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交由法院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人民法院則依據本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制度與夫妻相互撫養義務有什麼區別

您好。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制度,是指在離婚時一方經濟上有很嚴重的困難,另一方給予幫助。
而夫妻相互撫養義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互相照顧的義務。
最根本的區別是夫妻關系是夠存在。

4. 離婚糾紛中的損害賠償和補償、經濟幫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離婚中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中的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中的經濟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 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經濟補償的區別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離婚一般都是感情破裂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的法律制度。下面是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1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於「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准。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經濟幫助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2

 離婚中的經濟幫助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

3、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5、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6、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離婚中的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7、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8、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3

 一、離婚訴訟中賠償和補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中賠償和補償規定是當對方存在著過錯的時候需要賠償,補償的話實際上是指女方或者是另外一方在家裡當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的義務,離婚訴訟中的經濟補償,是指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遭受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時該受害方可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離婚時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經濟補償適用前提較為嚴格,一般為在離婚時,對家事付出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補償要求,但僅限於夫妻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夫妻實行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

則承擔家事較多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在實踐中,以女性主張此類補償較多。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有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如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得適用此項賠償請求。

要求精神賠償的前提是離婚,在婚內提出或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情形下,得不到賠償。請求方為原告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方為被告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請求方為原告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方為被告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 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在當代社會,離婚過程當中不僅僅是存在的補償,還有一些賠償賠償的話,主要是因為其中一方存在著出軌或者是毆打他人的這樣的一種現象,所以必須要對此而懲戒,但是補償的話只是因為對方付出了一些家庭義務。

6. 離婚經濟幫助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經濟幫助也就是所謂離婚救濟制度體系。該體系具體分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第一個制度是是根據婚姻存續期間,一般人女方對家庭貢獻等,在離婚給予保護弱者和公平合理原則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的補償。第二個制度是是一方存在過錯,造成另一方財產或精神損害的,可以在離婚前要求予以賠償。第三個制度是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神棍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外一方適當財物資助的行為。不同制度的適用也存在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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