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同違約違約金怎麼賠
合同違約違約金的賠償如下:
1、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按照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❷ 買賣合同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房屋差價損失應予賠償,其屬於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房屋差價賠償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後合同與前合同之間的差價確定房屋差價損失,或以房價上漲時另購同等條件房屋需多付出的價款,或者房價下跌時另售房屋少獲得的價款標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也叫預期利益損失,是與現存利益相對的概念,是指在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合同中,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受到的預期純利潤的損失。質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可得利益必須是將來實際會得到的切實的利益,如果並非實際可以得到的,則屬於主觀的推測,不能計算在損害賠償額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❸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如何賠償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公司的損失予以支持。勞動者應承擔賠償數額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等具體情況酌情確定,且不得把屬於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經營風險擴大全部由勞動者承擔。因為勞動者的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情況不在少數,單位應完善用人單位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細化各項工作流程,對勞動者加強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勞動紀律、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從源頭上預防經濟損失的發生。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比例及賠償方式。由於現階段國家的法律、規定對這個問題沒有統一規定,因而可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彌補立法的缺失,一旦發生爭議,該約定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❹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怎樣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准計算及依據;(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❺ 經濟合同違約的賠償
經濟合同違約的賠償首先需要看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如果合同由明確約定,那麼就按照合同約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那麼可以根據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進行界定。
【(5)合同如何賠償經濟損失擴展閱讀】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