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適用房和農民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經濟適用房和農民安置房都是屬於居民住房的一種,但是在房產性質等方面是不同的,它們的區別為:
1、樓房性質不同。經濟適用房是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給貧困群眾的福利性住房;而農民安置房是房屋被徵收後對農民安置建設的住房。
2、費用不同。經濟適用房是銷售給貧困群眾的福利住房;而安置房是在土地徵收後賠償給農民的住房。
3、申請要求不同。經濟適用房必須家庭經濟達到規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而安置房是拆遷後的賠償房,對家庭經濟狀況沒有要求。
㈡ 什麼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編輯本段]安置房分類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編輯本段]拆遷安置房購置注意
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後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並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
[編輯本段]拆遷安置房和回遷房區別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拆遷回遷房是指在原地拆遷安置的房屋。
他們之間的區別是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上進行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是原地產權調換的既是拆遷安置房,也是拆遷回遷房;但在出讓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的,如可以原地回遷的就是拆遷回遷房,而不是拆遷安置房。
[編輯本段]經濟適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區別
經濟適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體現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便利的原則;布局要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設標准要根據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准,結合市場需求確定。
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二是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擬作為商品房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項目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三是單位以自建和聯建方式建設的,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經濟適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規定出售或出租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職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會微利房。
拆遷安置房需具備三個條件:
1、符合設計規范;
2、每套房屋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
3、要符合國家安全和技術標准,具體說要有房屋驗收合格證 ,所有的證照應齊全,從修建到竣工都必須達到安全標准。
[編輯本段]安置房在二手房市場
安置房幾大優勢受追捧:
1、是現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優越,小區配套較完善;
2、戶型適中,以小兩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為主,即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內的戶型占絕大多數,而且大部分為多層建築;3.政府統建的房屋質量較為穩定;
4、安置房依託地理優勢和小區配套優勢,升值比率與經濟增長周期吻合,升幅較快
更重要的是,這些安置房如果沒有產權,價格普遍會比市價低。
當然,還有一個客觀原因,安置房的業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預約銷售方式流行
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採用預約銷售的方式。即安置房業主還沒有拿到房屋的產權就轉讓,所以買家購買房屋後暫時不能過戶。「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買賣雙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牽頭雙方簽訂一份帶附加條件的預約銷售合同,合同聲明該房屋已經售出,但要等產權辦好再過戶。」中介會把這份合同拿到公證處公證,證明雙方已經發生了這個交易行為。
付款方式也根據協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預付30萬元訂金,交房後再付20萬元或一次性付清總房價的90%,餘下的辦理房產過戶後付清。不過,沒有過戶就買房無法進行銀行按揭,購買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幾十萬元現金,壓力也不小。
公證並不完全保險
不僅在安置房,甚至在一些普通商品房轉讓中,為了躲避稅款,採取公證預約銷售的方式也很常見。不過,公證並不能完全保險,有些公證交易最後會變成產權糾紛。
從公證法的角度,經過公證的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決時是否採用此證據以及如何採用。李兆民說,遇到這種情況,買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長應視無效」來反擊。即過去兩年這么長時間,你都沒有意見,除非你能有證據證明你確實不知情,否則就可視為默認,而現在突然提出異議,可視為惡意異議。
買安置房有政策風險
這類房屋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並加以規范,出現或抬高一些入市門檻,比如2004年6月開始由政府統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產權證辦理後五年內不能上市買賣交易。
如果你們簽訂了預約合同,但國家法規又規定該房屋不得轉讓,那法律上可以視為情勢改變,造成該合同不能履行
安置房能否入市銷售?
很多人購買安置房時看重產權轉讓和價格,卻忘了關注該安置房的銷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實,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記者昨日就此采訪了我市土地房產局相關管理人士。
據該相關人士介紹,嚴格意義上,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預約銷售因為沒有看到產權證,購買時的房屋情況不能只聽業主一面之詞。如果買到的安置房其實是公房,雖然購買程序合法,還是被判無效。
簽訂預約合同時,要到土地房產局核實該安置房的性質,轉讓是否合法。如果業主已婚一定要夫妻雙方都簽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轉讓的授權書,業主未結婚的要請其出示未婚證明。
㈢ 經濟適用房和安置房的區別是什麼
1.對象不同: 安置房 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 經濟適用房 供應對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特定家庭。 2.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安置房採取「招拍掛」形式取得,經濟適用房是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 3.供應房定價機制不同: 拆遷 安置房供應價中包含政策補償因素,經濟適用房對價格進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補貼。 《 商品房 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 定金 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㈣ 什麼是商品房,什麼是經濟房,什麼安置房,都什麼意思
商品房就是商品一樣交易流通的. 有好的地理 環境 綠化 規劃比較合理 .有現房 期房.
經濟房當然就是經濟適用房 價格比較商品房要低 相對建房位置要偏遠 , 房屋質量一般 . 具體要看是什麼開發商 .
安置房是原地住戶被拆遷 , 經開放商 給予的安置用房 . 等於拆了你的房子1套換你1套 ,
㈤ 公租房、廉租房、經濟房、限價房、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公租房、廉租房、經濟房、限價房是四個不同概念,都具有不同的屬性,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並不能很清楚的辨別其區別,其實從概念、表現形式、區別等方面來了看,都有嚴格的區分,那麼這4這者區別是什麼呢?想要申請的朋友可要注意啦!
廉租房: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1、申請對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請對象僅限於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請對象不受區域和戶籍限制。
2、收入限制標准不同。主城區申請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標准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450元;申請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標准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
3、交納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標准約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等因素確定,不超過同類地段、同等品質房屋租金的60%,並動態調整。
㈥ 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1、區分政策對象。2、區分土地取得方式。3、區分供應房定價機制。4、區分稅收政策。拆遷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只有針對雙困戶供應銷售的拆遷安置房、屬於經濟適用房范圍內的,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經濟適用房享受稅收政策,對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作了減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㈦ 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拆遷 安置房 和 經濟適用房 的區別主要有: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經濟適用房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而安置房不具有此特點;經濟適用房可以出售,但安置房一般不能出售。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㈧ 請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安置房、保障房之間有何區別
區別在於;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單套面積設定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折讓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1%一3%的管理費。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折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並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區別有:
1、土地是劃撥而非轉讓,所以經濟適用房買到的時候沒有土地使用權;
2、經濟適用房的面積套型都有國家嚴格的規定;
3、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必須滿足國家相應的規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積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須達到當地的相應標准;
4、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商不能隨意定價、調價;
5、經濟適用房在不同地區在轉讓中有不同規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許轉讓;
6、經濟適用房在轉讓中需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房是需要拿拆遷證購買的享受國家優惠性的房子。而商品房是不要拆遷證就能購房的房子。在產權上無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