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准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盡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
❷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思如下: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
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
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農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❸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❹ 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嗣後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①婚姻②收養③政策性遷移。因國防建設或其他政策因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為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也應取得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特殊情況:
1、不具有農村經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此類人員雖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因為其還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故應保留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集體包括以下三類:
①學習人員,具體指考入大中專院校將戶口遷入所在學校,所在學校以集體戶口的形式統一管理,應當注意,所在學校之所以要求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僅僅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並不表示其取得學校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學生仍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有積極意義;
②服兵役人員。《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復員後會農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和解決城市戶口,所以該類人員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為為基本生活來源,保留該類人員成員資格對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防有重大意義。
③兩勞服刑人員。其雖因違法犯罪行為喪失人身自由甚至於政治權利,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不因此喪失。該類人員雖然遷出所在地常住戶口,但遷入戶口所在地並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她們積極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歸社會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淵,真正實現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並不代表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回鄉退養人員為代表。該類人員雖然將戶口遷入農村也在該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來源,該類人員不宜認定為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農嫁女」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實踐中,該類問題最為復雜。出於經濟利益的驅動,相對富裕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嫁入相對貧窮的集體經濟組織時,雖已在嫁入地生產生活但並不將戶口遷入。但其既然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就表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將導致單一戶口標准帶來的富裕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的畸形膨脹,加大該區域內人口於資源的「負壓差」;
另外,從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共同屬性出發,因迎娶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口數量增長的重要途徑之一,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其成員資格,也符合歷史形成的自然習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❺ 2022農村集體經濟成員是什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思如下: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
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
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如下:
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願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格隨即被取消或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