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刑應被廢除的十大原因支持廢除死刑的案例
死刑應被廢除的十大原因2. 刑法是不是修改了經濟犯罪取消死刑
不是,還有部分犯罪保留了死刑,如貪污罪、受賄罪等。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3. 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本著對生命的尊重,我也在此呼籲,盡早廢除死刑!
一、死刑是對嚴重違反社會契約罪犯的復仇性制裁。因為如果僅僅只是為了制止犯罪行為,那麼將罪犯控制住就足夠了。而對於其震懾效果的話,沒有一個正常人會因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偶發性犯罪的個體,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為不會因為死刑的存在或廢除而有所減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傾向於徹底逃避制裁,絕不會因為制裁減輕就設想犯罪。
二、死刑一旦執行,將無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無法絕對避免冤案,所以,應該盡量避免這種無可挽回的損害。
三、不管與何種方式執行死刑,都總有直接執行死刑的人。對於一個毫無關聯的人,處死他人,造成的心理扭曲不容忽視。
四、死刑的存在,使得強權有機會踐踏人的生命。很難想像一個有權消滅個體的強權始終將這種強權約束在足夠小的范圍之內。叛國罪也是能夠被執行死刑的!這個罪名,往往只是強加於反政府主義者。
五、生命是人類能被奪走的東西中,最寶貴的東西!是自由的基礎保障,丟失了生命,一切無從談起!沒有人有權奪走他人的生命,即使是國家也不應具有如此巨大的權威!
六、被免於死刑處罰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群,而被執行死刑的,卻恰好是最底層的人群。這種二元法律必須統一!否則公平無從談起!
七、從法理上講,正當防衛只存在於制止犯罪,也就是說,只有犯罪進行的時候,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才被允許採取非常手段。當犯罪已經完全停止,則不存在正當防衛了。
八、從邏輯上講,一個人殺人是犯罪,一群人殺人也是犯罪。
4. 刑法是不是修改了經濟犯罪取消死刑
首先,刑法並不是修改了經濟犯罪的死刑,現在很多經濟犯罪都有死刑,比如貪污罪。其次,我國目前是在逐漸減少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些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等暴力劫財犯罪,在可預見的將來都不會取消死刑。
(4)為什麼取消經濟罪死刑擴展閱讀:
行政刑法制裁的是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刑法和行政法處罰某種行為,主要不是因為其具有道德上的惡,而是因為其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因而有害於社會,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會隨著社會管理、運行模式的改變而減弱或消失;
在不同的社會和時代間不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如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投機倒把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與刑法的這種劃分相對應,從犯罪的角度在理論上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劃分。
5. 為什麼呼籲廢除經濟犯罪死刑
對於這一點,我一直不是非常的理解,在我看來經濟犯罪所造成的影響和傷害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是因為能夠進行經濟犯罪的,往往是擁有一定影響力的。而在他們這個職位,如果他們選擇利用自己的職權進行經濟犯罪的話,那麼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的飯碗,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多人存在呼籲取消經濟犯罪死刑的時候,很多網友在網上都認為這是不可取的,那麼今天就跟大家來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第三,如何看待這樣的一個提議?
對於這個題,我其實是不贊同的,主要就是因為在我的實際生活當中,我認為經濟犯罪在所有的犯罪當中所造成的影響是最為嚴重的,一旦形成一個系統化的犯罪流程的話,那也就意味著從上到下有很多人會會參與到其中,而這直接影響了一個地區的行業發展,所以一定要嚴格處罰才可以。
6. 經濟犯罪沒有死刑嗎
有死刑。例如,貪污罪就是一種經濟犯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7. 為什麼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
說句不客氣的話,前面回答獲贊最多那位是法盲。
請不要混淆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
經濟犯罪: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職務犯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貪污受賄是職務犯罪,沒有不適用死刑一說。
與暴力犯罪相比,經濟犯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危害性較小,減少死刑適用是當前法學主流觀念(不討論死刑存廢),因此國外普遍遵循「經濟犯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國內對於經濟犯罪並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涵式概念,存在學術爭議,但是這一原則確確實實地體現在我國法律中。
舉個例子,路人甲在國外買了100套高檔化妝品,回國時被海關扣了,案值200萬,按照現行法判下來應該是10年有期或無期,經濟犯不適用死刑。
第二個例子,路人乙在國外購買了幾支武器(敏感詞省略),回國時被海關扣了,案值不到5萬,但是一審判其死刑。
蓋因走私武器不屬於經濟犯,不知各位看懂了沒。
至於某些高級貪官為什麼沒有被處死,個人猜測有這樣幾個原因:
1,留著活口,追贓。
2,斗爭的需要,捏著對方陣營的把柄,另有所圖。
3,貪官不會坐以待斃,他們不老實交代情況,隔幾天給你露些材料,拖時間,為了查案只能選擇軟禁。
4,官場人際關系復雜,真要狠查,牽扯來牽扯去容易引火燒身,畢竟大家都是常人,不是無欲則剛的海瑞。
茶餘飯後,大家勿究,如有說中,純屬巧合。
8. 為什麼經濟犯不適用死刑
按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刑法並沒有規定經濟犯罪行為可以適用死刑,所以,人民法院在對經濟犯罪進行處理時,不可以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