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要怎麼賠償
一是單位規章制度,二是過錯情況,三是單位實際損失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㈡ 員工在什麼情況下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的就構成犯罪 過失的很少能構成犯罪
㈢ 企業員工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第三條規定:關於企業對因內部承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可否扣發工資問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㈣ 操作不當,造成他人重大經濟損失,可以定罪嗎
有證據證明就行,你沒有證據別去告人家,人家會到法院直接反告你
㈤ 造成別人經濟損失1200元以上給予什麼處罰
職務行為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會作出什麼處罰。因為我的大意把單位的一些重要的票據遺失了。這些票據會對單位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我不知道在單位對外單位賠償後,會對我作出什麼處罰。輕的會是什麼,重的會是什麼答復:你好,如果是你保管單位的票據,該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但是由於你的大意將票據丟失的行為,應當是屬於個人行為而不是屬於職務行為。其次,由於你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對外賠償後,應當按照各個單位或者是公司的內部章程的規定,來決定給你以什麼要的處罰。例如有的單位規定,個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的百分之多少來進行賠償,各公司單位關於造成損失的賠償規定都不相同,因此我們無法給予你具體的回復,應該來說輕則賠償損失的百分比小,處罰重的賠償的百分比大或全額賠償,但是如果進行賠償的話,具體的賠償比例是必須按照單位的章程或其他規定來決定的,同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個人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還可以和個人解除勞動合同
㈥ ,造成經濟損失十幾萬怎樣定罪
造成經濟損失
不一定就是犯罪
你的問題不具體
㈦ 造成國家損失金額達到多少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於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准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為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塵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6 法釋〔1998〕9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 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 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 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 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 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 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 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6.26 法發〔19963 21號〕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現對審理貪污、 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如下規定;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所以總體來說,還是要看你挪用公款後具體應用,不同情況的數額不同,可依上進行分析,希望能幫到你~
㈧ 國家公務員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60萬會判刑嗎
若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則應承擔相應瀆職罪責任
㈨ 法院判決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怎麼辦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沒有上述1所指的情形,判決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在法院內部,對具體的承辦法官,按內部糾錯機制予以處罰。
二、賠償的機關:
《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9)造成經濟損失如何定罪擴展閱讀: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㈩ 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二萬元 無法賠償將會如何判刑
這只是民事案件,不是犯罪行為,不會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