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州市農村集體經濟合作股份經濟合作組織,是什麼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區別於一般農民合作社的農村集體資產經濟組織。
它是由行政主導推動具有天然合法性的農民合作組織,社員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村民構成,「身份入社,限制退出」,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保障社員利益為主要職能。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受上級黨委、政府和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基本職能有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和收益分配等。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風險共擔、按股分紅。
B.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合作社領導誰的權力大
兩者沒有可比性:
1、村民委員會的領導權力大於經濟合作社的領導。
2、村民代表就是這個集體組織的權利行使人,村主任就是集體的領導代表。
3、經濟合作社,就是村民委員會的一個分支,其領導隸屬於村主任和村書記管轄。
C.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什麼管理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適用本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公司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村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並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為基礎,按照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和集體資產產權歸屬設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經濟聯合總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經濟聯合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村××經濟合作社。
D. 海南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穩定農村經濟秩序,健全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鞏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發展農村生產力,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原來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經過改革而形成的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在原生產隊或聯隊(自然村)一級設置的經濟合作社,在原大隊(管理區)一級設置的經濟聯合社。第三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者,是農村勞動群眾在基本生產資料公有的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在組織上的體現。凡屬於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灘塗、企業及其他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市、縣農業委員會(未設農業委員會的市、縣,由農業局負責,下同)和鄉、鎮人民政府合作經濟管理辦公室或者經營管理站,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搞好農村承包合同、發展規劃、土地使用、勞動及財務的管理和內部審計;抓好農村經營管理幹部、社區幹部培訓和會計輔導;開展農經服務,提供經營咨詢,指導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戶搞好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主管部門在管理中要貫徹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五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管理,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因地制宜,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從實際出發,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平等互利,按勞分配;民主管理,勤儉辦社。第六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規模和設置,在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本組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第七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權利:
(一)對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塗、農業機械、農田水利設施以及建築物和工業設備等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
(二)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組織章程,對組織內部的經營管理享有自主權;
(三)對本組織所有的生產資料,有權發包給本組織成員或者外來人員經營,並取得合理的收益;
(四)對國家所有而依法確定由合作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五)依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根據當地的資源條件,有權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其他經濟組織簽訂購銷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推銷本組織的產品,輸出或者引進勞動力和科技人才;
(六)有權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接受社會的生產扶持或者饋贈;
(七)有權按規定確定並實施本組織內部集體收益的分配;
(八)有權拒絕不合法的收費和攤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以本組織所有的財產(不含土地)承擔民事責任;
(二)積極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照章納稅;
(三)發展集體經濟,增加公共積累,鞏固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做好必要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支持農戶開展生產互助活動,搞好家庭經營;
(四)依法保護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生產資料;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落實合理的社會負擔,支持公益事業和辦好社員福利事業,做好「五保戶」(即農村中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者和孤兒,下同)和困難戶的供養及扶持工作;
(六)依法做好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搞好環境保護,制止濫伐濫墾和亂采亂捕,防止廢水、廢氣、廢物等污染環境,保持生態平衡;
(七)協助當地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社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搞好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登記,申報經濟活動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調動社員從事家庭經營的積極性,並發揮集體的優勢,統一經營好集體經濟中原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生產能力、不宜分散經營的項目;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或專業合作,合理開發當地資源,開拓新的生產領域,發展新的集體經營項目。
E. 集體經濟的含義,地位及作用是什麼
一、集體經濟的含義:集體經濟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它也可以有多種具體形式。即社主義集體所制經濟指由部勞群眾共同占產資料種社主義公制形式勞群眾根據自願互利原則組織起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合作經濟組織集體組織范圍內實現勞者產資料所關系平等。
二、集體經濟的地位: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集體經濟作用:1、體現共同致富原則 ,2、廣泛吸收社資金發展產滿足提高民需要,3、繁榮市場穩定物價,4、吸收勞業,5、擴商品口,6、增加公共積累家稅收。
四、集體經濟例子: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鄉鎮企業。
F.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土地等生產資料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鄉(含鎮,下同)經濟聯合總社、村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立,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管理和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政策、法規的規定,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或損害其資產所有權,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得干涉其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置和規模,在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自願的原則,由組成該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第二章設立第十條土地依法屬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組一級可以設立經濟合作社;土地依法屬於村(原生產大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村一級設立經濟聯合社。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村范圍內的經濟合作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社;鄉范圍內經濟聯合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總社。
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後,原以農工商公司或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一條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之間是經濟合作、聯合的關系,根據組織章程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經濟彼此獨立,土地和其他資產不得平調、挪用。第十二條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含縣級市,下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取得法人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由省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並有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成立的組織機構。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變名稱、合並、分立、撤銷,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或撤銷時,必須保護其資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第三章社員第十五條凡戶藉在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年滿16周歲的農民,均為其戶藉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戶口遷出者,除法律、法規和社章另有規定外,其社員資格隨之取消;其社員的權利、義務在辦理終止承包合同、清理債權債務等手續後,亦同時終止。第十六條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有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權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購銷等經濟合同;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內管理人員和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的權利,依照章程參加社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本社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有權按社章規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服務、收益分配及集體福利;
(五)有權發展家庭經濟,自願參加或發起成立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以及本社管理機構的決議和決定;
(二)依法承擔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愛護集體財產,維護集體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G. 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怎樣的機構
集體經濟,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農村集體經濟與城鎮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實行鄉鎮、行政村、村民小組的三級所有,土地、林木、水利設施等為集體所有,農民蓋房的宅基地為無償劃撥。城鎮集體經濟又分為「大集體」與「小集體」,其中「大集體」企業受政府行業管理部門領導,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與員工待遇;「小集體」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勞動者集體所有是指按勞動者的人數平均、共同所有。集體經濟,是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
集體所有制源自蘇聯,它的應用范圍限於農村及城鄉的工業和服務業中,主要表現為集體農庄所有制。上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從前蘇聯引入了集體所有制概念,並在開展合作社和公私合營運動中將其放大到農村和城鎮,這樣就演變成了我國的農村和城鎮集體經濟所有制。集體經濟的實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所以,集體經濟要還原其合作經濟的本來特徵,就必須對集體經濟產權制度進行改革。
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經濟體現著共同致富的原則,可以廣泛吸收社會分散資金,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公共財富和國家稅收。
H.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機關是哪個
鄉鎮,審計,紀委都可以,紀委影響力大些。
I. 農村經濟合作社隸屬哪個部門
隸屬於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