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經濟性裁員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情形;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並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等;第二步,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四步,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⑵ 經濟裁員的范圍的范圍包括什麼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經濟性裁員仍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裁員的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另一方面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需要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更多關於經濟裁員的范圍的范圍包括什麼,進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e830ae1615836779.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⑶ 調整的經濟性裁員范圍有哪些
經濟性裁員的主要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 變更勞動合同 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
⑷ 經濟性裁員主要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性裁員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三類情形: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
2.用人單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除了以上三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還規定了「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作為兜底條款,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其他經濟性裁員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⑸ 經濟性裁員的范圍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經濟裁員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單位是屬於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