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對於經濟糾紛,不屬於派出所管轄范圍,派出所不理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公安機關不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所以不會立案。但是民事經濟糾紛攜帶證據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1、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沒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後達成該合意;事後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
2、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也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
起訴流程: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有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會怎麼處理
有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一般會將案件移交給法院進行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進行起訴。民事糾紛,因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因此公安機關不會受理,公安機關主管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能介入民事糾紛。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活中很多經濟糾紛是應該法院管轄的,比如欠錢不還屬於最常見的一種經濟糾紛,可以報警,但是民警一般都不會受理的,所以通過報警也解決不了經濟糾紛。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後及時通報。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經濟糾紛的具體解決方式有哪些
經濟糾紛的具體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3. 經濟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調解雖然是自願行為,但為了支持警察工作最好去一下
如上所說,警察本身並不想介入群眾的經濟糾紛,但是糾紛發生後報警了,他們出警後得對事情進行登記處理,盡到自己的責任,一般是開展調解工作。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也應該去派出所當面說明情況,你想一下警察找你解決問題你不去,換個角度如果你找警察他不來你又是什麼感受。這不僅是對警察工作的支持,也是一個公民應該服從和接受的法律義務。
到派出所後,說明自己的想法,聽聽對方的意見,對調解處理是最好的,不能調解再用其他方式維權就行了,但去是必須的。
發生經濟糾紛盡量協商解決和起訴,不要報警處理
公民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這屬於民事糾紛的范圍,同時法律已經明確了救濟的權利,協商解決不了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要隨便報警。
因為,公安部門已經下過規定,不允許公安民警介入經濟糾紛,一是考慮不屬於社會治安問題。二是擔心基於警察身份的調解讓有的人產生畏懼,而表達的不是真實意思,以後發生問題。
當然,如果因為經濟糾紛發生了影響人身安全,和其他社會治安問題,要及時報警求助,對單獨的只是經濟糾紛不要報警就行。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4. 警察處理經濟糾紛嗎
不會處理。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但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
一、民事經濟糾紛警察怎麼處理
1、對於民事糾紛,警方只能做調解,而調解需雙方自願,自行協商。警方最多調解兩次,任何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兩次失敗的,不再調解,由當事人自行提起訴訟。
2、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二、警察可以處理經濟糾紛嗎
1、民警沒有行使經濟糾紛調解的義務,遇上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
2、按法律規定,對於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條件符合就可以的。
3、如果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果條件符合,才由當事人就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三、什麼是經濟糾紛
1、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職責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2、其主要表現為: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發包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許可權糾紛。
3、基於復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4、當經濟糾紛產生於家庭成員之間時,一般無法迴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此類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別考慮親情倫理與家庭道德因素,不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5. 民警遇到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1、經濟糾紛是應該法院管轄的,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到經濟糾紛的報警電話一般會交給法院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3、《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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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濟糾紛報警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到經濟糾紛的報警電話一般會交給法院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起訴。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7. 有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會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到經濟糾紛的報警電話一般會交給法院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起訴。
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1、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後達成該合意後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
2、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
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