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經濟發展評價體系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三級三類的規劃管理體系。
(1)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
國家級規劃,是指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國規劃,關繫到國家的全局和長遠利益。在制定國家級規劃時,應考慮到地方的實際,照顧到他們的利益。
地方規劃。分為兩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級規劃和市縣級規劃,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區發展的規劃。
(2)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1)總體規劃。它是規劃期內主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國家的「五年規劃」,是國家總體規劃的基本形式,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國家總體規劃和地方總體規劃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起草。
2)專項規劃。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專項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
3)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級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跨省級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國家總體規劃、省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以上供參考。
⑵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准於1984年首次發布,分別於1994年和2002年進行修訂,2011年第三次修訂。該標准(GB/T 4754-2011)由國家統計局起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並將於2011年11月1日實施。 此次修訂除參照2008年聯合國新修訂的《國際標准行業分類》修訂四版(簡稱:ISIC4)外,主要依據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狀況和趨勢,對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做了調整和修改。
⑶ 試述現階段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國家五年計劃是由哪個部門制定,是針對什麼部門建議
第十一個五年計劃
是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討論稿)》,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直接領導下研究制定的。胡錦濤同志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對《建議》稿進行多次討論,聽取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並就《建議》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重大問題作了重要指示。《建議》稿還廣泛徵求了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黨內老同志和十六大代表的意見,聽取了各民主黨派、全國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形成的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比較好地集中了各方面的智慧。這個《建議》經這次全會審議通過以後,將由國務院據以編制「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提請明年春天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批准後,頒布實施。現在,我受中央政治局的委託,對《建議》作如下幾點說明。
一、關於「十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面臨的形勢
正確認識國內外形勢,是制定「十一五」規劃的依據和前提。《建議》指出,「十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面向未來,我們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這個判斷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新世紀的頭五年,在我國歷史進程中是不平凡的五年,是繼往開來、與時俱進的五年。我國擺脫了上世紀末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嚴重沖擊,成功地戰勝非典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的挑戰,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效抑制了經濟運行中不穩定不健康因素,經濟社會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根據國家統計局初步預計,2005年國內生產總值將超過15萬億元,五年平均增長8.8%;財政收入將達3萬億元左右,比2000年的13395億元增長1.3倍。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取得重要進展,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出現重要轉機,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明顯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得到較大發展。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體制改革有了重大突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對外貿易上了一個大台階,預計2005年進出口總額將超過13800億美元,比2000年的4743億美元增長1.9倍多。預計五年累計利用外資2700億美元。城鄉居民收入有較大幅度提高,生活進一步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取得新進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五年來,我國的經濟實力、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顯著提高。尤為重要的是,我們黨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有了新的飛躍,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思想,這對於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整個現代化事業具有全局的和長遠的指導作用。
《建議》全面分析了我們面臨的國內外形勢。今後一段時期,國際環境總體上對我們有利。和平、發展、合作成為當今時代的潮流。經濟全球化趨勢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這些有利於我們集中精力加快發展自己,更好地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國內有利條件也很多。我們有十三億多人口日益增長的國內市場需求,有豐富的和整體素質不斷提高的勞動力資源,有明顯改善的基礎設施條件和科技教育基礎,有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還有在實踐中積累起來的豐富經驗。充分利用國內外有利條件,今後五年我們是可以大有作為的。
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也面臨著不少突出問題和嚴峻挑戰。國際環境中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居高不下,國際競爭更加激烈,貿易保護主義趨於強化。我國現在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經濟結構不合理和粗放型增長方式還沒有根本改變,資源、環境和就業的壓力加大;收入分配中的矛盾突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不少問題亟待解決;特別是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還比較多。我們必須居安思危,樹立憂患意識,高度重視這些矛盾和問題,做好克服各種困難和應對風險的充分准備。
總之,我們一定要增強歷史責任感和時代緊迫感,繼續抓住和用好戰略機遇期,加倍努力做好工作,迎接新的挑戰、新的任務,使我們國家在新的發展起點上繼續向現代化的宏偉目標邁進,逐步實現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生活富裕。這是歷史賦予我們的重要和光榮使命。
二、關於「十一五」規劃的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十一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根據黨的十六大作出的戰略部署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建議》明確提出了制定「十一五」規劃的指導思想,這就是: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發展是硬道理,堅持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用發展和改革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要堅持以人為本,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落實「五個統籌」,切實把經濟社會發展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需要著重說明的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這次《建議》最鮮明的特點。科學發展觀是指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我們黨在深刻總結我國長期以來經濟建設中的經驗教訓,吸收人類現代文明進步新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思想的重大發展。制定和實施「十一五」規劃,必須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並要把科學發展觀貫穿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為此,《建議》提出,「十一五」期間要堅持「六個必須」的原則:即必須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必須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必須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必須加強和諧社會建設,必須不斷深化改革開放。這「六個必須」,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聯系和相互促進的,需要全面、辯證地認識和深刻理解。
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要始終把握好的重大原則。科學發展觀的實質,是實現又快又好地發展。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關鍵在於發展。要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緩解就業的巨大壓力和處理好各種社會矛盾,沒有經濟持續較快的發展是做不到的。我們必須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努力促進發展。同時,發展必須是科學的發展,注重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注重資源的節約和環境保護。如果忽視增長質量和效益,不惜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片面追求一時的高速度,盲目擴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這種經濟發展是不能持續的,勢必會造成大的起落。我們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趨勢的變化,及時採取有力措施,妥善解決可能妨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各種問題。
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是要緊緊抓住的一條主線。經濟結構不合理是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產業結構層次低,城鄉、區域發展不協調,投資和消費關系失衡,這是經濟整體素質和效益不高、經濟社會發展存在諸多矛盾的重要原因。著力解決好經濟結構問題,才能持續擴大國內需求,增加有效供給,促進就業,顯著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推動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要堅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在調整經濟結構中實現較快發展。
大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要切實抓好的關鍵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過多地依靠擴大投資規模和增加物質投入,這種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與資源、環境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已經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必須從根本上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對此要有強烈的緊迫感。要從推動科技進步、深化體制改革、加強科學管理等方面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著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質消耗、保護生態環境,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不斷提高全國人民生活水平,是要堅持實現的根本目的。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我們黨的宗旨的本質要求。必須堅持把人民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發展經濟的出發點和歸宿。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搞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要不斷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拓寬消費領域,優化消費結構,提高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著力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過上更加寬裕的小康生活。
在綜合分析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建議》提出了「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包括經濟增長、資源環境、自主創新、社會發展、改革開放、人民生活和民主法制等方面。這里主要就兩個重要目標作一點說明。一是提出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礎上,實現2010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一番,這比中央以前提出的十年國內生產總值翻一番的要求更高了一些。這是綜合考慮「十五」期間經濟發展狀況和未來五年發展的各方面條件提出的,這個目標是積極穩妥的。二是提出「十一五」期末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這是針對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加重的問題而提出的,突出體現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近幾年我國能源消費增長速度明顯快於經濟增長速度,各個方面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潛力還很大,通過努力這一目標是可以實現的。
三、關於「十一五」時期的主要任務
《建議》明確提出了今後五年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主要任務。這里重點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十一五」期間,解決好「三農」問題仍然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這主要是考慮:一方面,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目標的難點和關鍵在農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體現了農村全面發展的要求,也是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舉措。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發展和改革已進入了新的階段,必須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貫徹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加大各方面對農村發展的支持力度,這樣才能較快改變農村的落後面貌。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和要求,可以概括為: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這二十個字,內容豐富,涵義深刻,全面體現了新形勢下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突出抓好以下幾個重點方面:一是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加快農業科技進步,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加強農業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全面深化以農村稅費改革為重點的綜合改革。加快推進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縣鄉財政體制、農村金融和土地徵用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三是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加快發展農村文化教育事業,重點普及和鞏固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明顯改善廣大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整體面貌。四是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要採取綜合措施,廣泛開辟農民增收渠道,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引導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繼續完善現有農業補貼政策,加大扶貧開發力度。必須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個艱巨和長期的任務,各地要制定科學規劃,注重因地制宜,加強分類指導,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願,防止形式主義和強迫命令,扎實穩步地推進。
(二)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十一五」期間,必須把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作為關系全局的重大任務。要突出抓好三個方面:一是切實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二是發展規模經濟,實現規模效益。主要通過市場作用和必要的宏觀引導,進一步打破行業、地區、所有制界限,推動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充分發揮現有企業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復生產和建設。三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需要強調指出,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資源和環境的約束還會加大,人民群眾對生產生活環境質量的要求更高。保護資源和環境,是難度很大而又必須切實解決好的一個重大課題。
(三)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實施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形成東中西互動、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是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作出的總體戰略部署。《建議》從各地區的實際出發,按照發揮比較優勢、加強薄弱環節、促進協調發展的要求,明確了各區域的發展導向和總體思路。還著重在三個方面提出了落實區域發展戰略的途徑。一是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包括市場機制、合作機制、互助機制和扶持機制。國家繼續在經濟政策、資金投入和產業發展等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加快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二是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根據各個區域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實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三是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重視發揮城市群的集聚效應。
(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加快科技教育發展。當前,人類社會正在經歷一場全球性的科學技術革命。這給各國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也帶來了嚴峻挑戰。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自主創新是提升科技水平和經濟競爭力的關鍵,也是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要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國家戰略,致力於建設創新型國家。要大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努力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能力。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必須著力抓好以下幾點:一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二要改善技術創新的市場環境,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加強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中介服務。三要實行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四要利用好全球科技資源,繼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積極參與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五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這是需要特別強調的問題。保護知識產權,對鼓勵自主創新、優化創新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有利於減少與國外的知識產權糾紛。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必須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科學技術發展,必須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要從增強國家創新能力出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增強科技競爭力。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集中力量在一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取得突破。要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技術瓶頸,在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和信息等關鍵領域取得重要進展。要著眼長遠,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在一些前沿高科技戰略領域超前部署,培育新興產業。實現科技發展的目標,必須繼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各種科技資源的潛力。
從根本上說,加快科技發展,全面推動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都取決於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大量高素質人才的培養。繼續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要加快教育結構調整,著力普及和鞏固義務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體制改革。
(五)深化體制改革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改革開放是決定中國命運的重大決策。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同堅決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分不開的。要實現新階段的發展任務,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繼續推向前進,必須堅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議》把深化體制改革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放在重要位置,特別強調要完善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保障。這是因為,我國改革仍然處於攻堅階段,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必須解決不少難度很大的深層次問題;同時,要搞好「五個統籌」,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都要靠深化改革。因此,必須以更大決心加快推進改革,使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建議》對「十一五」時期深化體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這里就幾個問題作點說明。
第一,著力推進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這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關鍵。重點是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目前,各級政府仍然管了許多不應該管又管不好的事,而不少應該由政府管理的事卻沒有管好,一些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管理方式落後、辦事效率不高。只有堅決實行政企分開,企業才能真正成為市場主體,也才能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也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宏觀調控體系和制度。要繼續推進政企分開,堅決把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中介組織和市場,同時把該管的事切實管好,並要適應新的情況,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強管理。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特別要建立健全和嚴格實施市場准入制度,加強對全社會投資活動的引導、調控和監管。要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減少行政層級,理順職能分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和行政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第二,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革已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然需要加大力度,繼續推進。要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放寬市場准入,實現投資主體和產權多元化。建立健全各類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繼續深化集體企業改革。同時,認真貫徹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和政策,為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
第三,推進財稅金融體制改革。要從推動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節約能源資源、促進全面協調發展的要求出發,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完善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理順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完善增值稅制度,實現增值稅轉型。調整和完善資源稅。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這是關系改革和發展全局的重要任務,直接關繫到國家經濟穩定與安全。要繼續推進國有金融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業。在深化改革中推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已進入加入世貿組織的後過渡期,對外開放面臨更加復雜的國際環境。在紡織品貿易、知識產權、能源資源等方面,新的矛盾和問題還會繼續出現。必須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要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把既符合我國利益、又能促進共同發展,作為處理與各國經貿關系的基本准則。一是加快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積極發展對外貿易,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努力實現進出口的基本平衡。二是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著力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加強對外資的產業和區域投向引導。三是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到境外投資。要進一步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促進生產要素跨境流動和優化配置的體制和政策。在擴大對外開放中,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六)加強和諧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特別要突出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就業、社會保障、扶貧、教育、醫療、環保和安全等問題。
就業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是我們要長期面對的突出難題。未來一個時期,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等方面的壓力都很大,就業矛盾相當突出。要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和再就業。
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維護社會公正、協調社會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要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增強統籌調劑的能力。同時,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擴大城鎮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努力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基金。
鑒於當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矛盾比較突出,《建議》高度重視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問題。明確提出了逐步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則和政策,強調要更加註重社會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規范個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
教育是現代文明的基石。提高國民素質,必須大力發展教育。重點加強義務教育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對農村學生免收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免費課本和寄宿生活補助費,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群眾的子女就學困難問題。加大教育投入,建立有效的教育資助體系,發展現代遠程教育,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要進一步採取措施,堅決制止教育亂收費現象。
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要按照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特點,採取不同的政策。加大政府對文化事業的投入,逐步形成覆蓋全社會的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發展格局和民族文化為主體、吸收外來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場格局。要努力創造更多更好適應廣大群眾需求的優秀文化產品。
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水平。要加大政府對衛生事業的投入,完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提高對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助服務能力。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整頓葯品生產和流通秩序。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完善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認真研究並逐步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積極開展全民健身運動。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重大,必須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工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安全執法,加強安全生產設施建設。同時,要強化對食品、葯品、餐飲衛生等市場監管,保證人民群眾健康安全。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繼續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建議》專門闡述了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進兩岸關系發展和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等重大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關於「十一五」時期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重大關系
「十一五」時期的任務十分繁重和艱巨,有許多「兩難」的棘手問題需要解決。做好今後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特別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重大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內需和外需的關系。立足於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重大戰略方針。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人民群眾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費結構升級的發展階段,國內儲蓄率也較高,這就決定了我們需要也有可能主要依靠國內需求推動發展。既要繼續擴大投資需求,保持固定資產投資以合理的規模和速度增長,更要注重擴大消費需求,進一步發揮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同時,要繼續拓展國際市場,擴大國外需求。要把擴大國內需求和合理利用國外需求很好地結合起來,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二是正確處理市場機制和宏觀調控的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的情況下,必須自覺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以增進經濟社會活力,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
⑸ 中國經濟體系是怎樣的
中國經濟體制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猶如一個極度貧弱的巨人,近5億人口,960萬平方公里國土的國家,全國主要工業品最高年產量僅為:紗44.5萬噸,布27.9億米,原煤6188萬噸,發電量60億千瓦小時;糧食最高年產量也只有1.5億噸,棉花84.9萬噸。此為新中國經濟發展的起步點。
通過有計劃地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50餘年後的今天,中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具有發展潛力的經濟大國之一,人民生活也整體達到小康水平。從1953年到2000年,中國已陸續完成九個「五年計劃」,並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而1979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則使中國經濟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長。進入二十一世紀後,中國經濟繼續保持穩步高速增長,2002年,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0萬億元,增長速度達8%。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最重要的改革內容之一。新中國成立後的前30年,中國政府一直推行計劃經濟體制,由國家專門機構「計劃委員會」來規劃和制定經濟發展各個領域的目標。工廠按照國家計劃生產產品,農村按照國家計劃種植農作物,商業部門按照國家計劃進貨和銷售,所有的品種、數量和價格都由計劃部門統一制定。這種體制使中國經濟能夠有計劃有目標地穩定發展,但也嚴重地束縛了其本身的活力和發展的速度。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期,當時的中國領導人注意到中國經濟及其發展速度與世界的差異,作出重大決策:對中國實行了幾十年的經濟體制進行改革。
1978年,改革率先在農村展開。推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農民重新掌握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自主安排農活和處置農產品,由他們自行決定種什麼、種多少;在農產品的經營方面也給予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取消統購派購的做法,放開大部分農副產品價格;取消過去眾多的限制性政策,允許農民發展多種經營、開辦鄉鎮企業,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以空前提升。
1984年,經濟體制改革由農村轉移到城市。
1992年,經過十幾年改革開放的嘗試,中國政府有了更加明確的改革方向,此便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政府正式發布的文件,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實現城鄉市場緊密結合,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銜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製度,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為城鄉居民提供同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1997年,中國政府進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使經濟體制改革邁出更大步伐。
到2002年,各項改革有序推進,成效明顯。現在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顯著增強,宏觀調控體系日趨完善;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經濟增長方式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按預定計劃,到2010年,中國將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到2020年,建立起比較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⑹ 國家發改委屬於哪個政府部門管轄
國家發改委屬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屬於國務院26個組成部門之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改委內設機構:
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司、國民經濟綜合司、經濟運行調節局、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地區經濟司、西部開發司、東北振興司、農村經濟司、基礎產業司、產業協調司、高技術產業司、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
應對氣候變化司、就業和收入分配司、經濟貿易司、財政金融司、價格司、價格監督檢查司、法規司、外事司、人事司、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國家物資儲備局。
(6)我國的經濟發展是由哪個部門制定擴展閱讀:
國家發改委的主要職能: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組織機構(組成部門)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⑺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哪一機關負責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具體工作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
⑻ 國家發改委的職能是什麼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其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並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該委員會不斷推進改革,更新觀念,轉變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不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力推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⑼ 國家財政政策由國家的什麼部門制定
國家財政政策由財政部制定。
國家財政政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任務而規定的財政工作的指導原則,通過財政支出與稅收政策來調節總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總需求,從而增加國民收入,反之則壓抑總需求,減少國民收入。
稅收對國民收入是一種收縮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稅收,可以抑制總需求從而減少國民收入,反之,則刺激總需求增加國民收入。它由國家制定,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並受一定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相應的經濟關系制約。
(1)財政政策是國家干預和調節經濟的基本手段之一,包括財政收入政策和財政支出政策兩方面。
(2)國家運用財政收入政策時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調節收入和財產分配的稅收措施。個人所得稅實行累積增進制,高收入者納稅多,它可以起到縮小社會成員收入差距的作用。
第二,對壟斷企業實現稅收優惠措施。這一措施可以增加壟斷資本積累,刺激經濟增長。
第三,調整經濟結構的稅收優惠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扶持需要大力發展的部門和地區經濟,抑制某些部門生產的增長。
第四,刺激或抑制經濟增長的總量調節措施。通過減稅可以刺激積累增長、投資增長和消費增長;通過增稅,可以抑制投資和消費。
(3)用財政支出政策調節經濟主要採取的措施有:
第一,增減政府對商品和勞務的購買。這項措施可以影響社會總需求的增減,從而調節市場。
第二,增減社會福利開支。這項措施可以增減社會購買力。
第三,增減政府直接投資、對私人投資的津貼補助、各種價格補貼、各項事業費用開支等。這項措施可以引起投資和消費的增加或減少。
(4)財政政策的緊縮與擴張。
當經濟過熱(經濟過於膨脹)時,政府採用緊縮性財政政策。
第一,從財政收入政策上,往往採取增稅等手段,抑制投資,減少個人收入從而減少個人消費,抑制需求膨脹。
第二,從財政支出政策上,減少財政支出,抑制社會需求,從而把過熱的經濟降下來。
當經濟不景氣(經濟疲軟)時,政府採用擴張性財政政策。
第一,從財政收入政策上,往往採取減免稅等手段,刺激投資,增加個人收入從而刺激個人消費,擴張整個需求。
第二,從財政支出政策上,增加財政支出,直接擴大社會需求,從而刺激經濟復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