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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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拉動經濟的三駕馬車指的是什麼
拉動國民經濟的三駕馬車是指投資、消費和出口。1、投資: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促進社會發展,實現互惠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又是特定經濟主體為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
拉動國民經濟的「三駕馬車」是指:投資、消費和出口。
1、投資:
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促進社會發展,實現互惠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又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
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2、消費:
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最終環節。它是指利用社會產品來滿足人們各種需要的過程。消費又分為生產消費和個人消費。前者指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和生活勞動的使用和消耗。
後者是指人們把生產出來的物質資料和精神產品用於滿足個人生活需要的行為和過程,是 「生產過程以外執行生活職能」。它是恢復人們勞動力和勞動力再生產必不可少的條件。
3、凈出口:
當出口大於進口,這個差額稱為順差;當凈出口為負時則稱為逆差。貿易差額又稱凈出口、貿易余額,是指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如一年、半年、一季、一月)出口總值與進口總值之間的差額。經濟學上為了方便,常以NX符號代替。 當出口總值與進口總值相等時,稱為「貿易平衡」。
❸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❹ 經濟法律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經濟活動主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它們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
❺ 我國經濟主體的范圍包括什麼
一、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二、所謂公有制經濟,是指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公有制經濟:從范圍上講,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三、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1、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2、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望採納,謝謝!
❻ 中國的主體經濟是哪些
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即我國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
國民經濟的主體:公有制經濟(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國民經濟的基礎:國有經濟
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經濟
❼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2、經濟組織。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經濟實體。這類組織包括兩種,一是具備法人條件,享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如公司、國有企業等;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或何良務性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不享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實體。經濟組織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面為實現營利目的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形成經濟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與國家機關形成經濟法律關系。
3、其他社會組織。指以從事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等公益性專業活動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為了實現自身的社會職能必然要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如工程建設活動、物資采購活動等,從而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當公民依法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時,一般以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身份出現。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公民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則不局限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如在外匯兌換、金銀持有、稅收等活動中,公民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❽ 經濟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資格了)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職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作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