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農民合作社農民成員至少應佔比例為多少
【法律分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取消了原實施辦法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的限制,擴大調整范圍,並以列舉的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新型服務類型納入調整范圍。合作社的 可分配盈餘應當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 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而返還的依據是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因此分別核算每個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是十分必要的。
(2) 通過成員賬戶,可以分別核算其出資額和公積金變化情況,為成員承擔責任提供依據。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 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在合作社因各種原因解散而清算時,成員如何分擔合作社的債務,都 需要根據其成員賬戶的記載情況而確定。
(3) 通過成員賬戶,可以為附加表決權的確定提供依據。根據《農民專 業合作社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只有對每個成員的交易量和出資額進 行分別核算,才能確定各成員在總交易額中的份額或者在出資總額中的份額, 確定附加表決權的分配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合作社法》 第二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⑵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是什麼意思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是指由鄉鎮(街道)原村經濟合作社根據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資產為紐帶、股東為成員的綜合性(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為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
【拓展資料】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擁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按照股份取得分紅權利,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等。不過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及董事會的各項決議;遵守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按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等。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實行同股同利,當年凈收益先提取20-40%的公積公益金,由股東大會研究制定方案,進行分配。對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超額完成經營目標任務的,對經營班子給予一定的股權或經濟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基本職能是生產生活服務、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等。分配給股東的股權,屬股東個人所有。個人股權可依法繼承,但不得退股提現或退股抽資,不得抵押。持股滿 周年,經董事會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轉讓。個人股一般不得對外轉讓。股份原則上實行靜態管理, 確定後不作變動。如確需調整,須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參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東按人統一發給記名股權證書,股權證書是對股東股權的確認,股東必須認真保管,股東變更、股權證書遺失、股權證書所載股份發生變動的,都要及時申請補辦或變更。
⑶ 農業合作社股份佔比
農村合作社股份比例,是按照農村合作社章程約定的股份比例而劃分的。農村合作社股份比例劃分,在合作社章程中已經約定,章程就是規范股權利潤分配的法律文件。
農村合作社的股份。要通過每個合作社的成員所佔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在這分配的過程中,無需考慮每個社員之間對合作社的貢獻大小。因為這個合作社的成員之間,有可能會有工資的,但是在股份分配的過程當中,是根據每年農村合作社所取得的利潤,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股權介紹:
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股是指將本村的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集體保留一定份額(具體比例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剩餘份額量化到本村的每個農戶,這就構成本村的集體資產,本村的稅源。一方面盤活本村閑置資產,另一方面將農戶個體和集體的利益緊密地連接於一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旅遊公司、合作社商鋪、農家樂等不同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互相持有股份。共同交叉股村民可以自主選擇自己要入股的店鋪,入股的村民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本村的各類經營戶。
村裡的個體經營戶由於所處的地理位置和所掌握的資源具有不均等性等原因,從而導致收入高低不均的現實,這種情況下就很有必要將盈利高的商戶發展提高為合作社。
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簡單說,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⑸ 供銷社占股多少才叫社有企業是什麼
50%。社有企業,就是供銷合作社所有的商業企業。是一種具中國特色的企業發展建制和模式。允許各級各地供銷社聯合控股,供銷社系統共同持股比例不低於50%。新農村建設給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帶來了重大歷史機遇。
⑹ 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股份佔比
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股份佔比大部分在30%以上。有些地區要求供銷社實際控股,大部分地區要求供銷社實際占股30%以上,也有部分地區供銷社實際占股10%左右。
⑺ 合作社占股越多票越多嗎
不是。在合作社裡面占股10%的影響應具體看其它股東占股份的百分數。如果股權佔百分之十是大股東,則進入董事會,有權組織召開董事會,研究決策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如果在合作社裡面占股百分之十不屬於大股東,則有權進行股東大會的表決,對合作社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⑻ 合作社股份怎麼分配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比如很多地方現在正在推行的土地經營權入股,也就是土地入股。假如當地一畝地流轉價格為800元,土地入股後,給農民的土地價格為400元/畝,另算股份,農戶年底可以獲得分紅。比如還有的合作社是以農機、大棚入股等。
二、成員分類
根據合作社的成員出資多少,可以把股東分為兩類:
一類是「普通股」社員,只入股100到200元,享受合作社的一般性服務,不參與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紅」。
第二類是「發展股」社員,其實就是合作社真正的股東,可以採取5000---10000元每股的入股方式。此股參與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紅」。發展股成員其實就是合作社的真正出資股東。
⑼ 村集體經濟收入如何分配
村集體經濟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1、堅持民主決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堅持分配與積累並重,充分尊重成員意見;
2、堅持效益優先。依據當年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凈收入,確定分配額度和比例;
3、堅持同股同權。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有關收益分配的約定,按照成員享有的份額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堅守底線紅線。嚴禁私分集體資產,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
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1、財務核算。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2、制定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核實年度收入、開支,根據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
3、審議公示。將徵求意見、鎮辦審核後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表決,實到會成員占應到會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實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形成書面決議;
4、組織實施。方案公示無異議後,製作收益分配表,由成員戶代表簽字確認後,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銀行發放給成員戶代表,成員戶代表收到款項後負責向戶內成員分配;
5、結果備案。分配完成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會議決議等書面材料、收益分配表,報各鎮辦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