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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方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02 13:21:25

❶ 農村集體經濟實行什麼為基礎農村集體經濟實行的基礎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改革開放30多年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提高,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具備了現實可能性。
2、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❷ 農村集體經濟是實行的什麼經濟體制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❸ 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盤活現有資產資源增加集體經濟。(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增加集體經濟。(三)創新資產收益和光伏項目增加集體經濟。(四)發展農業產業增加村集體經濟。(五)成立村集體服務公司增加村集體經濟。(六)爭取上級扶持增加村集體經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什麼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憲法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體制。

長期穩定和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雙層經營」包含了兩個經營層次:家庭分散經營層次;集體統一經營層次。

三層經營體制

1、「三層經營體制」設計符合政企分開、產權明晰的現代經濟體制建設規律和分工協作的生產力發展規律,也有較強的現實可行性,建議有關部門有意識地進行必要試驗,以便總結經驗、提供示範。

2、「三層經營體制」發展實踐中可以從培植和發展農業服務人手,像開通「聯合收割機跨地區作業綠色通道」那樣,制定有利於農業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創造有利於農業服務業發展的環境條件。

3、要保障「中間經營」層次的健康發展。這是因為:「中間經營」的經營者都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以收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理性經濟人」,在信息不對稱和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個別「中間經營」者有時可能見利忘義,做出損害農業生產者利益的行為。

❺ 農村如何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

1、充分發揮農民集體所有資源優勢
土地、山林、水面等農民集體所有的資源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最大的經濟優勢,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首先就是要充分發揮這一優勢,找准具有市場前景的產業,將資源變資本變資產,特別是可以利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
進行市場化開發,發展物業經濟,既為農民提供大量就業崗位,又能為集體帶來豐厚而穩定的盈利,還可以依託美麗鄉村發展旅遊業,農家樂、民宿、健康養生養老產業等美麗經濟。
2、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通過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產權,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為擁有明晰產權權利的股東,讓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充滿活力的市場主體,積極與國有資本、各類社會投資主體開展互惠互利的生產經營開發,在經營管理上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實現了集體資產多種形式的保值增值。
委託有經營才能的人來經營集體資產,構建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型集體經濟經營形式,確保集體資產快速增值和保值,確保廣大社員股東平等享受集體資產增值的好處。
3、走聯合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路線
農村地域廣闊,區位條件、自然經濟實際差異性極大,再加上單個村發展空間十分有限,因此走聯合合作發展之路,抱團發展集體經濟不失為一個好路徑。現在各地把這一方法應用於強村帶弱村的發展模式和抱團取暖式發展。
確定一批經濟強村結對幫扶一批經濟薄弱村,選擇一批市場前景好的物業項目作為當地經濟薄弱村合作聯合參股的發展項目,項目經營紅利返回給經濟薄弱村分紅。
4、構建新型雙層經營體制
既能發揮農戶家庭經營積極性,又能發揮集體統一經營制度的優越性,是雙層經營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優勢所在。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展鄉村新興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領域都可以發揮集體統一經營和服務的優越性。
現在越來越多的家庭從事農家樂和民宿,農家樂帶動了全村農戶紛紛效仿,同時村集體又與專業旅遊公司等合作成立村旅遊開發公司,打出統一經營品牌,積極開拓市場,改善基礎設施和專業服務,形成了有分有合、有機融合的充滿活力的雙層經濟體制。
5、因地制宜,發揮優勢
發展村集體經濟有以下幾種模式;開發農業型,就是利用村集體土地,發展村辦農場、林場、果園、水產、畜禽養殖等;基地農戶型,「公司+農戶」形式社會化服務實體,走既富村又富農的農業產業化之路。資源開發型。
加工增值型,依據當地的產業優勢和勞動力優勢,實現農副產品的加工增值。可以通過召開現場會,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帶動各村發展村集體經濟。

❻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農村中的合作經濟的形式有哪些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釋義】本條是關於集體經濟的性質、范圍以及國家對集體經濟方針政策的規定。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集體所有制經濟在農村和城鎮得到很大發展,適應這一發展,憲法也進行了兩次相應修改。本條的規定是全國人大會議對1982年憲法經過1993年和1999年二次修改而得來的。其中,1993年的修改是,將1982年憲法中「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修改為「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主要是增加規定了農村中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作為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形式。1999年的修改是,將「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進一步將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寫入憲法。根據本條的規定,城鄉社會主義勞動集體所有制經濟有兩種體現形式,一是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二是農村和城鎮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一、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改革20多年的基本經驗,就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指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並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相結合的農業生產經營體制,也就是家庭經營和集體經營有機結合的經營體制。這一經營體制的特點是:(1)土地為集體所有,是這一經營體制的前提。(2)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享有土地使用權。(3)家庭承包經營是基礎,集體統一經營為家庭經營提供服務,既要強調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又不能將它與集體統一經營割裂開來。(4)所謂「統分結合」,「統」是指土地、大型水利設施等主要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行使管理權和經營權,以發展和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所謂「分」是指分散經營,即農民在承包土地後,對土地有自主經營權。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核心是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憲法規定農村實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明確了農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對提高農民積極性,解放和發展農村的生產力具有重要意義。二、城鄉合作經濟城鄉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另一種形式,是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城鄉合作經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二是指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農村和城鎮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城鄉勞動者按照自願原則組織起來,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在生產和交換過程中實行某程度的合作經營,在分配形式上實行一定程度的按勞分配的經濟形式,它們都是社會主義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此外,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還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三、國家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政策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主要體現是:(1)國家確認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重要地位,保護它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2)國家通過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集體經濟的發展;(3)國家積極指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4)國家對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在物資和技術方面給予幫助和照顧。

❼ 農村集體經濟是什麼經濟

【法律分析】
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❽ 發展集體經濟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發展集體經濟的具體措施包括:鼓勵引導農村基層黨組織採取資源開發、資產盤活、創辦企業等方式拓寬集體經濟發展路子,盤活閑置或低效使用的各類集體財產,保障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斷增強村級組織「造血」功能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深入實施「頭雁領航」工程,加大培養選拔力度,實行行業黨組織對接幫扶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制度,實施村後備人才縣管計劃,強化政策激勵,將村幹部的經濟待遇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績效掛鉤,推動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目標導向清晰;推行入村幫扶「四個一」(即1名縣領導聯系村、1個工作分隊駐村、1名第一書記掛村、1名鄉鎮領導包村),重點協助村「兩委」因地制宜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並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考核獎勵制度;以縣為單位對村級集體經濟進行摸底排查,重點梳理盤活資產資源、發展產業、領辦合作社、投資入股促增收等路子,不斷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規模;發揮縣、鄉、村三級黨組織書記齊抓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作用,縣委書記帶頭聯系貧困程度最深的鄉鎮和村,鄉鎮黨委書記聯系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難度最大的村,壓實村黨組織書記直接責任人責任,實行縣委書記、鄉鎮黨委書記、包村幹部和村黨組織書記三級責任制,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情況納入鄉鎮黨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重要內容,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做到逢會必講、下村必看、考核必查、有責必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❾ 現行的土地經營形式有哪些

現行的土地經營形式如下:

1、土地集約經營

土地集約經營是對一定面積的土地投入較多的勞動和資本,以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產品產量和負荷能力的經營方式。它是社會生產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2、土地粗放經營

土地粗放經營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投人較少的勞動和物資,或將一定量的勞動和資金投人到較大面積土地上的經營方式。主要依靠土壤的自然肥力來生產產品,其單位面積產量不高。

(9)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方式有哪些擴展閱讀:

土地經營具體可分為農業土地經營、礦業土地經營和城市土地經營三種:

1、農業土地經營

農業土地經營以土地為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通過開發和利用土地肥力來獲取生物產品,是土地經營的基本內容。

2、礦業土地經營

礦業土地經營是以地下礦藏為勞動對象和勞動手段,把礦產品從土地的原始聯系中分離出來,轉化為能夠用於生產或消費的物質財富的經營活動。

3、城市土地經營

城市土地經營是以城市土地為對象,以城市土地的開發和利用為內容,以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❿ 我國憲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及經營活動有什麼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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