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所規定的宏觀調控措施有哪些
我認為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產業政策。
一般是間接調節,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來調節市場供求關系,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手段觸動市場參與者利益調節引導市場參與者的經濟活動)
⑵ 經濟法的適用范圍
在正常經濟利益分配下,經濟法適用現行規定體制下需要利益的正當分配;不僅約束正常市場經濟的運行秩序,也在促進著資本集中化的運行,滿足於社會多方面的需要;約束市場的行為秩序。經濟法適用於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尤其是對於公司經營組織的協調適用化有著更加明確的行為主體辨別能力和適用力,對於組織化公司行為經濟束縛有著嚴格的界定,但是對於經濟組織的市場隱性經濟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
例如:在法律法規已對無權處分情形下物權的得失變更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情形「參照適用」現行規定。但是在名義股權的司法變動條件下立法所參考的具體實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種類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積,在既定條款的約束下進行合理化的股權名義變動難以奏效,所以依據既定條款的約定進行合理化的權利交接轉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約束的條件下進行調整。
但是在第二十五條條又僅確認實際出資人享有收益權,並不具備股東身份。這必然導出一個結論,對於不同出資元素下的股東情況的判定是難以了解的,所以進行股權的合理轉讓或者是股權的合理劃分,需要進行法律約束條件下的調節,但是在既定條款約束下的股權受益人的行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難以直接有效的進行出資佔比的股權名義劃分,導致訴訟行為的失敗或是司法介入調節的失衡。
(2)經濟法調控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
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
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
⑶ 經濟法的調控對象
法律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⑷ 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4)經濟法調控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⑸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哪些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5)經濟法調控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
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⑹ 經濟法的綜合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⑺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內容有哪些
??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關系,但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之外的其他社會關系。例如,財物贈與關系、財產繼承關系是經濟關系,但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圍,宗教信仰、人身關系不是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我國當代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這是國家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企業和公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企業或公司除在市場上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發生商品交易關系之外,在其內部還存在著計劃、生產、分配、財務核算等方面的管理關系,也存在著內部組織之間的分工、協作關系。??發展市場經濟,首先必須確定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形式等。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它是指國家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排除競爭,有競爭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壟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國家必須通過經濟法律法規協調市場經濟關系,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公平的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保障市場良性運行。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它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在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社會經濟關系,一般包括產業調整、基本建設、計劃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金融管理和監督、物價調節和監督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這類經濟關系側重於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具有經濟上的隸屬性或指導性,是領導與被領導、計劃與執行、決策與實施、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集中體現了國家在領導、組織和管理經濟活動等方面的職能和作用。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它是指國家憑借國家權力,在對社會產品和國民收人進行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一般包括財政稅收等方面的經濟關系。??財政稅收是保證國家機構正常運轉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對應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上述四個方面的內容。
⑻ 經濟法的五個特徵經濟法的特徵有哪些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范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
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范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系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范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法律依據《公司法》。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
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
⑼ 經濟法的具體制度之宏觀調控制度包括
法律分析:經濟法的具體制度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宏觀調控制度,具體包括財稅調控制度、金融調控制度、計劃調控制度等;另一類是市場規制制度,具體包括反壟斷制度、反不正當競爭制度、消費者保護制度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⑽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法律分析: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對象是國家需要干預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1,市場主體和調控關系;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