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普查屬於什麼普查
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與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組成三大周期性全國普查項目。
經濟普查,是指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資料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所進行的全面性調查。
相關信息:
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
各級編制、民政、國稅、地稅、工商、技術監督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向同級普查工作機構提供其審批或登記的單位資料,按普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2. 全國經濟普查什麼人參加
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八條表明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3. 2018年我國將開展第幾次全國經濟普查
我國將於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經濟普查規律: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每十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
經濟普查歷史:我國分別於2004年、2008年和2013年開展了三次全國經濟普查。
(3)第四次經濟普查對象屬於哪些人擴展閱讀:
經濟普查知識
1.經濟普查的標准時間點:
經濟普查的標准時點是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普查年份的年度資料。例如:2018年是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年,標准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2.經濟普查的對象:
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3.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
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
4. 什麼是經濟普查
是指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資料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所進行的全面性調查。
國務院發布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准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2004年條例發布第一次經濟普查為2004年外,以後逢3和逢8年份為經濟普查年。
(4)第四次經濟普查對象屬於哪些人擴展閱讀:
普查的對象是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戶,普查在行業上涵蓋除農業外的各行各業,普查內容包括:基本屬性、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從業人員等方面,調查表式有42種,調查指標1000多個。
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
各級編制、民政、國稅、地稅、工商、技術監督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向同級普查工作機構提供其審批或登記的單位資料,按普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5. 不參加全國第四次經濟普查有什麼影響
不參加經濟普查,會給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且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予以通報;直接負責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所以如實參加經濟普查,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是法定的一種義務。而且普查具有保密功能。一是經濟普查所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都嚴格限定於匯總全國和分地區的數據,不用於普查和統計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可能的實施處罰的依據。
二是所有經濟普查中獲知的被調查對象的原始信息,不管是各類企業和個體戶,都不對外發布,各級普查、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責予以保密和保護,違反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第四次經濟普查對象屬於哪些人擴展閱讀:
不參加經濟普查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可能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不用擔心信息泄露,《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取得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依據。因此各級普查機構及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經濟普查不容糊弄(政策解讀)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6. 地方GDP加總大於全國國家統計局:存跨省交易將全國統一核算
8月底已向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匯報普查結果
按照普查條例的要求,經濟普查每五年舉行一次,一般是在尾數逢3或者逢8的年份舉行。2018年進行了第四次經濟普查,這次主要普查對象是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產業活動單位和法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調查對象。
付凌暉介紹,從目前情況來看,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協作下,在相關普查對象的配合下,經過160多萬普查人員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經完成了單位清查、現場登記、審核驗收、事後質量抽查、匯總評估等環節。在8月底的時候,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聽取了普查結果匯報,肯定了目前總體普查情況的階段性成果。
對於下一步工作,付凌暉表示,國家統計局將在9月份和10月份進一步對數據進行審核,之後擇機適時發布經濟普查公告,公布主要數據結果。
將解決地方GDP加總大於全國GDP情況
在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獲得新的數據資料基礎上,付凌暉表示接下來還要進行三項比較重要的工作。
第一,根據國際慣例,經濟普查之後會對普查年度的經濟總量進行修訂。因為獲得了更詳細的資料,根據普查資料對2018年經濟總量進行修訂。同時對 歷史 年度,也就是這次普查和上次普查之間 歷史 年度相關數據進行修正。
第二,在這次經濟普查獲得新的數據資料基礎上,將進一步推進地區GDP統一核算。根據這次普查結果,將實施GDP核算下算一級,由國家統一核算地方GDP。在地方核算GDP過程中,因為存在跨省交易和重復計算的情況,過去一直有地方GDP加總大於全國GDP的情況,因為我們的核算體制是分級核算體制,通過這次經濟普查,將實施GDP統一核算解決這個問題。
第三,將進一步開發和利用第四次經濟普查的數據資料。第四次經濟普查之後獲得大量二產和三產的數據資料,怎麼樣利用好這些數據資料為經濟 社會 發展服務,也是下一步要重點做的工作。
7. 經濟普查每隔幾年進行一次標准時點是什麼時間
每隔5年普查一次(即除2004年條例發布第一次經濟普查為2004年外,以後逢3和逢8年份均為經濟普查年),標准時點是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2018年7月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於2018年08月23日開始執行新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該條例第七條規定: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准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截止到2019年2月21日,我國已順利完成3次全國經濟普查,現在正在進行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十條規定, 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包括:
(1)采礦業;
(2)製造業;
(3)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4)建築業;
(5)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6)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
(7)批發和零售業;
(8)住宿和餐飲業;
(9)金融業;
(10)房地產業;
(1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3)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4)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15)教育;
(16)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17)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8)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8. 經濟普查的普查對象
普查的對象是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戶,普查在行業上涵蓋除農業外的各行各業,普查內容包括:基本屬性、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從業人員等方面,調查表式有42種,調查指標1000多個。
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各級編制、民政、國稅、地稅、工商、技術監督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向同級普查工作機構提供其審批或登記的單位資料,按普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9. 經濟普查幾年一次下次該哪年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下次該2023年。
1.第四次經濟普查:第四次經濟普查的標准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也就是說,調查的是2018年12月31日的數據情況。
2.經濟普查的時間要求: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七條規定,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准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綜上,下一次經濟普查,即全國第五次經濟普查的標准時間點應該為2023年12月31日。
經濟普查的相關知識
1.經濟普查的目的: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資料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2.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3.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統計局-全國經濟普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