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安公司被經偵查了什麼情況
是因為該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根據查詢網上相關信息顯示,經偵查賬主要查以下幾個方面:
1、查清違紀事實。
2、查證受害客體的經濟損失。
3、查證違紀者的非法所得。
4、查證贓款、贓物的去向。
『貳』 什麼情況經偵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1、認為有犯罪事實;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叄』 經濟偵查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以下經濟犯罪案件將立案。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條
以下經濟犯罪案件將立案。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肆』 經濟偵查科是干什麼的
經濟偵查科的工作內容如下: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注冊資本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經濟偵查科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
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6、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
『伍』 保險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報經偵
法律分析:要看情況是否涉及保險詐騙,若問題涉及保險詐騙的,則法律由權利機關介入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陸』 經濟犯罪偵查是干什麼的
<一>經濟犯罪偵查做的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二>具體內容有: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7.工作內容
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三>法律依據: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二)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到經濟犯罪的審查,一般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另外如果涉及到不同的違法事實未達到立案的標准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是可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
『柒』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
一、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是什麼
1、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包括: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生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5)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經濟偵查大隊的職責是什麼
經濟偵查大隊的職責具體如下:
1、偵辦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犯罪案件;
2、監督、指導金融、證券、財稅部門和部分關系國計民生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
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捌』 經偵什麼情況查賬
1、數額方面你查一下偷稅罪的標准就可以了。公司是私營和個體,並且非一套住房,才有可能拍賣房產。
2、只要移交,公安經偵部門就會受理,不會主動銷案。
3、可以分期繳納,實在繳納不了,也不會判刑,跑了就不行了。
如果有必要的證件,警察證,搜查令等,就合乎程序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合乎程序規定。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拓展資料】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玖』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下: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生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5、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等。
經濟偵查大隊隸屬於公安部門,是針對國內經濟案件做偵查的部門,偵查范圍包括合同詐騙、金融詐騙、挪用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制販假幣等。
經偵大隊的職責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