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庭有哪些人員參與
1、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代理律師。
4、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
一、被告開庭前做哪些准備?
1、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2、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3、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4、被告舉證;
5、法庭辯論;
6、最後陳述。
二、開庭前家屬做什麼准備
1、在收到了起訴書的一個副本之後,就可以開始圍繞著訴訟所主張的來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是沒有著法律的依據的。
2、緊接著就需要提交答辯狀,對於原告所訴訟所主張的一個觀點來進行反駁。
3、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來委託律師作為自己的一個代理人來進行這個案件的代理。那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這樣規定到當事人或者說是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人到兩人來作為自己的一個訴訟代理人
三、法院一般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通常來說一般會在一到兩個月左右下達判決書,不同的審理程序不一樣。
1、速裁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法院的審理期限為10天,在實踐中一般都會當庭宣判。
2、簡易程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即20天內就會下判決書。
3、普通程序:除適用以上兩種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實踐中多為二個月就宣判,但是存在特殊情況的,根據具體案件可能會有中止審理或者延長審理期限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⑵ 法院開庭時,哪些人必須到庭,他們各需干什麼
根據案件性質不同,所要求必須到庭的人員也不相同,但開庭必須有法官、書記員。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原被告缺少一方的可以開庭審理,雙方都不到庭就沒有辦法審理了。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缺少不能開庭。這只是籠統的講法,具體情況還要根據案件來分析。
相關知識:
1、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與非主要訴訟主體:根據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權利、義務和同案件事實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對訴訟參與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當事人屬於主要訴訟主體,而證人、鑒定人等則屬於非主要訴訟主體。
⑶ 經濟案件審判除了被告本人,另外哪些人可以參加應訴
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2.申請迴避;3.對於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4.對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5.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質證和辯論、發表意見;6.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7.對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等。 1.被害人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為其他當事人所共有的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一些特有的訴訟權利: ①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 ②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③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有權獲知原因,並可申請復議;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後者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並予以糾正; ④對於人民檢察院所做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2)被害人的訴訟義務: ①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 ②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按時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詢問和回答問題。 2.自訴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 (1)自訴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 ②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④接受調解(特定案件);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⑥申請迴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因客觀原因無法取證的,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⑧提出上訴; 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⑩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2)自訴人的主要訴訟義務有: ①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②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③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增加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則稱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擁有一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居於當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系,他們居於被追訴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還可以成為重要的證據來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按其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防禦性權利和救濟性權利兩種。防禦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銷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救濟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國家專門機關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行為、決定或裁判,要求另一專門機關予以審查並作出改變或撤銷的訴訟權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禦性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②有權自行或在辯護人協助下獲得辯護;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的法律幫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③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④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等; ⑤有權在開庭前10日收到起訴書副本; ⑥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就指控事實發表陳述,對證人、鑒定人發問,辨認、鑒別物證,聽取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文書,並就上述書面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⑦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⑧有權向法庭作最後陳述; ⑨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濟性權利主要包括: ①有權申請迴避,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 ②對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③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 ④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⑥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等等。 ⑦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①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情況下,不得被確定有罪; ②獲得人民法院的公開審判; ③獲得人民法院獨立、公正的審判; 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受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進行的訊問; ⑤不受偵查人員實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不受偵查人員的非法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⑥在提出上訴時不得被加重刑罰,等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拘傳等強制措施; ②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 ④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按時出席並接受法庭審判; ⑤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指揮; ⑥對於生效的裁定和判決,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 4.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1)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共同訴訟權利主要有:①申請迴避;②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調查和辯論;③委託訴訟代理人;④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訴等。 附帶民事的原告人,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和撤銷請求,有權要求調解和達成和解。 (2)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應當如實陳述案情,接受調查和審判,執行附帶民事的裁判。 附帶民事的原告人有義務對賠償請求提供證據。 5.單位當事人 (1)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高法院《解釋》第208條:「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該解釋還規定,在審判階段,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拘傳到庭。 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與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作出了以下特殊規定:單位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訴訟代表人有出庭的義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受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專門機關有權對單位財產採取特殊的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14條:「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 (2)單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單位也可以成為被害人。單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與自然人作為被害人時大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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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法庭開庭什麼人可以參加
開庭當事人需要到場,但是不是必須到場,其法定代表人或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訴人必須到場。(一)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二)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旁聽人需要持旁聽證進入法庭的,旁聽證由人民法院制發。
根據案件的不同所到的人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庭的性質進行判斷。下列為一般所到人員。法官、書記員、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及旁聽人員。在開庭時,法院方面有5類人員組成,原告和被告由3類人員組成,再加上其他的聽審人員,變組成了法庭開庭的全部人員了。1、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2、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3、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譯人員、鑒定人、證人等。
法庭庭審普通人可以進去嗎
1.法院開庭普通人可以去旁聽。一般的案件都是公開審理的,只要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普通人都可以自由去聽審。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2.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⑸ 法院開庭有哪些人在場
法律分析:在開庭時,法院方面有5類人員組成,原告和被告由3類人員組成,再加上其他的聽審人員,變組成了法庭開庭的全部人員了。1、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2、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3、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譯人員、鑒定人、證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⑹ 法院開庭都有什麼人在現場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開庭時依法應有法院合議庭人員(包括法官及陪審員、書記員),檢察院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還可以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