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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哪裡管

發布時間:2022-01-22 13:30:10

㈠ 經濟類合同有哪些

合同的條款,即合同的具體內容。由於經濟合同在種類和形式上的差別,在具體條款上也就有所差別。但作為合同成立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它們都必須具有一些帶有共性的主要條款,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5方面的內容。
一、標的。這是民事法律的術語,經濟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則稱為標的物,比如,購銷合同中的標的物是某種產品,借款合同中的標的物是貨幣,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是租賃物等;也有的是指行為,比如,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標的都是以某種形式所提供的勞務。標的是經濟合同必須具備的最重要條款,沒有標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無所指向,也就不需要什麼經濟合同了。
二、數量和質量。也就是標的的具體化,藉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尺度。比如,產品的數量、完成的工作量等都是標的的數量;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工程項目的標准等都是標的的質量指標。沒有數量和質量指標,經濟合同是無法履行的。
三、價款或者酬金。是指取得對方的產品、完成工程、勞務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價。在以貨物為標的的合同中,這種代價叫作價款;在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這種代價就叫酬金。它們均以貨幣形式(數量)來表示。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享有請求權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范圍,是確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標准。經濟合同有不同種類,履行期限的約定也相應不同,有的是明確規定的某月、某日;有的則規定為在某一段時間內連續交貨。到了履行期限或履行期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所在地。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叫約定履行地,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叫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未約定,也未規定,可視合同內容需要而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就應在建築物所在地履行,貨物運輸就應在接受貨物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也有很多種。有的需要以轉移財產的方式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有的規定一次履行,有的規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規定必須當事人親自履行,有的允許他人代為履行;有的規定送貨上門,有的規定為定點取貨;等等。
五、違約責任。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承擔的允諾一般是在合同中以違約金的形式加以規定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不論對方是否因此遭受損失,違約者都應向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還應補足不足部分,以賠償損失。這種對損失賠償的支付叫作賠償金。
除了上述的各種經濟合同都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外,《經濟合同法》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比如,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合同中應具備工程質量、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等內容,則它們也就成為這類合同的當然主要條款。再比如,由於財產保險的特殊性質,財產保險合同中除應對保險標的、金額、責任等做出規定外,還應就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交付辦法、起迄期限等做出十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否則極易導致合同糾紛。此外,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構成主要條款,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如果一方的要求另一方認為不能接受,那麼經濟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經濟合同時,必須考慮到主要條款的完整,這是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並且,還要注意主要條款的細致、明確和每個條款具體內容的完整,這是合同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它們也直接關繫到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您說的都是一些規章制度,不屬於合同

㈡ 經濟合同糾紛協商不了,工商局管嗎

您好,合同糾紛,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建議您考慮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希望我的回答能被採納!

㈢ 常見的經濟合同有哪些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是指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力。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確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1. 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2. 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且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㈤ 經濟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

經濟合同的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凡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叫做主要條款或者法定條款。理由必備條款為合同必不可少條款,缺少則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必備條款包括下列(1)、(2)、(3)、(4)、(5)、(6)、(7)為合同主要條款,而非必備條款。
(1)標的。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的買賣物,承攬合同中所完成的工作等。
(2)數量與質量。計算數量的計算標准必須規定合理的磅差40正負尾數。標的的質量標准必須具體,明確。
(3)價款和酬金。價款和酬金是取得產品、接受勞務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代價。價款和酬金是以貨幣數量表示的。合同中還必須明確報酬的支付方式、時間,支付方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制度。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有一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必須明確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履行地點與方式也十分重要,自提產品的要明確規定提貨的地點;送貨的要規定交貨地點,運費的承擔、標准和運輸方式等。
(5)包裝和驗收方法。包裝主要是針對購銷合同而言。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數量驗收應在交貨時驗清,如不提出異議,即認為如數履行了合同。質量驗收,應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驗收。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因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法律規定和合同性質要求規定的其他條款。

㈥ 合同與經濟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區別在於:
1、相比一般的合同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有著明顯的確定性,它要求勞動合同雙方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型:(1)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單位,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在我國的分支機構、股份制企業等;(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3)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經營戶等個體經濟組織。

勞動者通常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不包括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2.勞動合同的內容是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體現為,勞動者須在一定期間內為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用人單位負責提供勞動條件和工作報酬。

3.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勞動合同主體之間具有從屬性。

這里所謂的從屬性是指,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名成員,必須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領導和管理。

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勞動者雙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應當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的管理和指揮,並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當然這種義務也並不是沒有任何條件限制的,其限制條件通常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所做的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的義務范圍;其次,用人單位的所作所為要受到勞動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約束。

4.勞動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繼續性、要式合同。

㈦ 合同法歸哪個部門管

合同法不歸哪個部門管,如果是合同糾紛,需要起訴到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㈧ 什麼叫經濟合同

(1)合同的含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①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②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③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合同中,一般用甲方、乙方來指代交易主體,即甲方、乙方是合同中的簽約雙方。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2)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有及時履行的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在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中,只有代耕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根據生活慣例或者商業慣例、交易慣例推定出來的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系,可能既無書面的合同,甚至連口頭的合同都沒有,但是根據交易慣例、商業慣例,雙方的行為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系,這被認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㈨ 經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種子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雖然種類多種多樣,但它們的內容有其共同點,這就是都具備人、物、款、時間、地點、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獎罰原則等。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我國的經濟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標的。又叫合同成交物。它是經濟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共同的依據,也是經濟合同的實體。它可以是某種實物和貨幣,也可以是某項勞務和工程項目,如產銷合同中的良種,科技協作合同中的科技成果。借貸合同中的貨幣等。合同標的的內容應十分明確,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合同就沒有實際意義。
(2)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合同標的的具體化,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大小,確定價款或酬金的依據。數量是合同標的量的尺度,在訂立經濟合同時,除了要有準確的數量指標外,還要有正確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質量是產品或工作優劣的尺度,是合同標的內在素質或外觀形態的綜合。合同標的質量的要求要詳細明確、具體,如良種的純度、凈度、含水量、發芽率等標准,並規定驗收辦法,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3)價款或酬金。以貨物或工程項目為標的稱為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稱酬金,二者通稱價金。價金以貨幣為單位來表現,一般用人民幣來計算和支付。價金應按國家的統一價格定價,若無統一價格,雙方可以自由議價,但必須符合國家價格政策。種子經營企業與良種生產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良種生產預約合同、企業與用種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供種合同,需預付定金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手段。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是檢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①履行期限。可分為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前者指經濟合同存在的持續時間,後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具體時間。履行合同必須在規定時間進行,否則就是違約。
②履行地點。履行經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接受履行的地點,就是經濟合同的履行地點。如購種合同中種子生產基地,外銷種子還要涉及交貨、提貨地點,發站、到站及中轉站,儲存放置倉庫、交款地等。
③履行方式。經濟合同中的結算方式,是為交付貨款服務的,不能省略。付款時,以雙方決定的結算方式,按銀行規定辦理。開戶銀行要寫全稱。有的經濟合同需要以轉移一定財產的方式來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種勞務履行,有的需要以交付所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來履行。
(5)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當事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對違約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一般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或者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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