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其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不是指當事人對其與經濟相關的職務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或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經濟上的後果(如經濟上的賠償、補償)等。該責任有以下特徵:
一、該責任是一種職責或義務。這里責任的真正含義應當是當事人在特定的社會生活中所負有的特定的職責或義務,而不是當事人的行為應當承擔的特定後果。
二、該責任是與職務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在社會生活中,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有多種,而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基於當事人擔任特定的職務而應當承擔或履行的法定或約定的職責或義務,與職務無關的其他責任或義務不在該責任的范疇之中。
三、 責任是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基於當事人特定的職務而產生的職責或義務同樣很多,包括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和與經濟無關的職責或義務(如政治上的職責或義務等),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責任所包含的是當事人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
四、 該責任是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對於一個單位來講,由於法定或約定的職務、分工,每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都不同,而經濟責任審計是針對特定的被審計人進行的,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應當是其應當承擔或履行的法定或約定職責或義務。經濟責任審計只評價被審計人的責任,而對其他人的責任一般不作具體評價。
⑵ 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觀是什麼意思該從那些方面下手
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觀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指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本目標,具有社會法的性質。經濟法是在私法社會化和公法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經濟基礎、思想理論基礎、法律基礎都產生了社會化傾向,經濟法的產生正是滿足了社會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帶有社會法的氣息。
經濟法屬於社會法中的一員,與民法、行政法區別開來,各盡其責,更加證明其社會本位性。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從其內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現了經濟法這一與生俱來的性質。
⑶ 管理學中,道德准則的含義,社會責任的概念,古典社會責任觀和社會經濟觀的含義
道德准則是表明一個組織期望雇員遵守的基本價值觀和道德規范的正式文件。建立道德准則應注意的一些事項:首先,不能孤立地制定和應用道德准則,應不斷向雇員傳送與組織的道德承諾相關的道德期望和提示;其次,各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並不斷重申道德准則的重要性,同時還應堅決懲罰違法准則的人;最後,組織的道德准則可以圍繞一些問題進行設計。 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追求有利於社會的長遠目標的一種義務,它超越了法律和經濟所要求的義務。主張一個組織要遵守法律,並追求經濟利益。 古典社會責任觀:弗里德曼認為當今的大多數管理者是職業管理者,這意味著他們並不擁有他們所經營的企業。他們是員工,僅對股東負責,從而他們的主要責任就是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的利益。他認為股東只關心一件事就是財務利益。社會經濟觀:公司的設立和經營要經過政府的許可,政府也可以撤銷許可。因此,公司不是僅對股東負責的獨立實體,它同時要對產生和支持它的社會負責。
⑷ 什麼是企業社會責任包含哪些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大致可劃分為三點:
一、法規類,保證企業的正常存在,具體包括遵紀守法,確保產品貨真價實。科學發展與交納稅款,控制有害物質的排放的責任。
二、利益類,有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包括維護消費者權益、職工權益,對供應商和銷售商誠實守信,保證投資者利益,發展科技和創造自主知識產權。
三、道德類,企業對社會的回饋,包括可持續發展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維護自然和諧的責任。對社區居民的責任以及投身慈善事業。
⑸ 社會責任觀的概念及兩種責任觀
社會責任是指一個組織對社會應負的責任。一個組織應以一種有利於社會的方式進行經營和管理。社會責任通常是指組織承擔的高於組織自己目標的社會義務。詳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