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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法規是由哪個部門制定

發布時間:2022-12-24 02:50:00

Ⅰ 憲法,經濟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政策,地方性法規,分別由誰制定根據什麼制定製定程序是什麼作用是

您的問題如果寫全了,那就是關於立法法的論文了。

簡單說一下吧
憲法的制定 是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於1954年制定的。我國憲法共經歷了四次大的修改,和若干次修正案,現行憲法是82年憲法,2004年第四次修訂。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最高位階的法律。

基本法律 由全國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一般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設區市及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另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可以制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政策一般指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跟法律法規不是一個序列。

國民經濟各行業的政策法規一般是由哪些部門制定權威發布渠道在哪

國務院公報

Ⅲ 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
國務院的職能包括:(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衍生問題:
國務院對誰負責?
國務院對人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Ⅳ 憲法,經濟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政策,地方性法規分別由誰制定根據什麼制定製定程序是什麼作用是

第一節 立法許可權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Ⅳ 中國的法規、規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門制定的啊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Ⅵ 中國的法規、規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門制定的啊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Ⅶ 政策一般是什麼部門制定的

法律分析:政策是國務院制定,法律是由人大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Ⅷ 中國的法規、規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門制定的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首先,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其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最後,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Ⅸ 制定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國務院可以行使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類法律法規。由於法律中關於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更具原則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一、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
(1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規范;(2)行政法規范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由各種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范構成的統一體;(3)行政法規范眾多,內容廣泛;(4)行政法規范具有明顯的可變性;(5)行政程序規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種行為規范,通常與行政實體規范交織在一起,並存於同一法律文件中。
二、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應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適用於當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范圍和使用頻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於首位。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類法律法規。由於法律中關於行政權的規定往往更具原則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
一、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
(1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規范;(2)行政法規范表現為多種法律形式,是由各種不同效力層次的行為規范構成的統一體;(3)行政法規范眾多,內容廣泛;(4)行政法規范具有明顯的可變性;(5)行政程序規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種行為規范,通常與行政實體規范交織在一起,並存於同一法律文件中。
二、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應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適用於當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范圍和使用頻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於首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Ⅹ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准於1984年首次發布,分別於1994年和2002年進行修訂,2011年第三次修訂。該標准(GB/T 4754-2011)由國家統計局起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並將於2011年11月1日實施。 此次修訂除參照2008年聯合國新修訂的《國際標准行業分類》修訂四版(簡稱:ISIC4)外,主要依據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狀況和趨勢,對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做了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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