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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判全國經濟犯罪總量

發布時間:2022-12-23 20:33:55

A. 經濟犯罪的原因趨勢或者是論文續論之類

經濟犯罪的發展趨勢
黨的十五大以來,對經濟犯罪的打擊懲治力度不斷加大,因經濟犯罪被判處死刑的已有多人,特別是近年來打擊經濟犯罪連出重拳,成效顯著。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當前經濟犯罪的勢頭還沒有得到遏制,其發展趨勢是:
一發展案區域進一步擴大
當前的經濟犯罪案件不僅是那些有權、有錢、有物的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建築行業、經濟效益較好的工商企業,而且在過去被人們稱之為「清水衙門」的教育、民政系統也有案件發生,甚至一些已停產關閉待破產的企業也發生私自變賣企業設備、零部件,增加債務的案件。有的犯罪分子還將黑手伸進移民資金、救災資金、養老福利資金、下崗職工補助資金。
二作案金額進一步增大
當前經濟犯罪作案金額進一步增大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現象,在過去80年代和90年代初,某些腐敗分子、貪污受賄的金額僅幾千元,幾萬元,很少有集體貪污現象,可進入90年代中期,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腐敗分子貪污的金額也水漲船高,少則幾萬幾十萬元,多者幾百萬幾千萬元,甚至有上億元案件發生。
國家宗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胡長清先後90次受索取錢物544萬元,廣東省食品集團總經理貪污公款人民幣419萬元,港幣580萬元,美金2萬元,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書記受賄達1400多萬元,廣西貴港市原副市長李乘龍收受賄1600多萬元,中國信託投資公司原副董事長香港嘉華銀行原董事長金德勤貪污公款達3000多萬元。原全國人大常委原副委員長,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副書記、主席成克傑。貪污受賄4109萬元,廣東佛山石灣區財政局預算科原科長羅斌貪污公款1.6億元,深圳寶安區原信用社主任鄧寶駒貪污公款2億元,福州特大貪污走私案,涉案金額500億人民幣。
三犯罪主體職位進一步提高
改革開放初期各處查辦的腐敗案件多發生在基層腐敗分子職務也不高,進入90年代以後,黨內高層幹部腐敗現象日趨嚴重,已由於縣處級向地廳級省部級方向發展。這些高層腐敗分子長期身居要職,多年以從政生涯,包括讓部下、同學、親戚在內龐大的關系網,加上犯罪者手握政權,地方的司法,紀檢機關根本無法撼動他們。從近年來查辦的許多高級幹部違法亂紀貪污腐敗情況看,每件都由中央紀檢機關出面調查。國內頭號大貪污官成克傑從一名技術員成長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再到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吸人民血4000萬。 例如:1993年年底,成克傑利用當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與情婦貪污受賄臟款,存放境外,婚後使用。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傑利用職權,擅自將銀興公司直接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並要求自治區計委為銀興公司為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大幅度壓低工程土地價格: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行為銀興公司工程貸款事成後,銀興公司按預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2021萬余元。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傑利用職權,將該工程交由銀興公司和自治區民委共同建設開發;將該工程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民委改為銀興公司;要求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法人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違反國家規定指令自治區房改為辦公室,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借銀興公司,為銀興公司向國家計委申請工程項目補助款人民幣1300萬元。事成後,銀興公司按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900萬元、港幣804萬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傑和李平在接受銀興公司委託過程中,還先後收受了該公司負責人周坤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港幣2萬元、美元2萬元以及黃金鑽、金磚、黃金工藝品、手錶等貴重物品,合計人民幣55萬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即利用職權,先後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為其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600百萬元,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60萬元。
1997年7月,成即利用職權,指示有關部門直接工程招標工作更改中標結果,安排該工程局承接有關工程,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80萬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利用職權,某仁先升北海市公安局局長,推薦並批准同意本一洪擔任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成克傑單獨賄賂合計人民幣28.8萬元(美元300元)。
綜上所述,成克傑利用其職務便利,單獨或與李平其同收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元。
可謂平步青雲任途得意的事跡史,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7月30日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資產。
經濟犯罪分子的職位已由普通國家工作人員進一步向職位較品稅高的領導幹部發展,1997年全國紀檢、檢察機關查處涉及省部級幹部僅3人,1999年查處涉及省部級幹部就達17名之多,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就有一半多的黨政領導班子出了經濟犯罪分子,這是一個十分驚人的情況。
四作案手段多樣化,高科技犯罪發展迅猛
近幾年來,經濟犯罪作案手段呈現多樣化,特別是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高資產、泄露商業秘密和技術情報發展。由賬面做手腳向假公濟私,利用所謂合法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發展,有的甚至打著企業改制、合資等旗號,在出售國有中、小企業的過程中半賣半送,侵佔國有資產。高科技犯罪頻頻出現,銀行系統的計算機作案,採取改變計算機指令,改變磁碟分配;編造假會計憑證,製造假賬,證券領域違法操作,製造虛假信息,以及信用證詐騙,偽造增值稅發票,偽造「人民幣」等有些利用職務搞詐騙等。
(五)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
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蔽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目前這類犯罪首先是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條件進行經濟犯罪的案件數量最為突出,而高層領導幹部的經濟犯罪事實最為驚人;其次是經濟犯罪主體規模從高齡化和低齡化到各個年齡層次都有增長趨勢;再次是經濟犯罪案件盤根錯節,群體性經濟犯罪越來越嚴重。
(六)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徵。
單位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比較多的是走私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妨害國家稅收管理以及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等等;犯罪的主體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單位;犯罪金額較高。經濟犯罪危害後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近年來,隨著經濟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大案、要案也在逐年上升,涉案金額越來越大。經濟犯罪涉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蔽性等特點,導致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經濟犯罪分子肆無忌憚的侵吞社會財富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正常、有序的進行,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中的一大社會公害。

二、 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
從歷史的角度看,經濟犯罪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犯罪形式。但是,不同歷史階段,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也有其不同的特點。對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剛剛開始進行市場經濟建設的中國,經濟犯罪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經濟體制設計存在缺陷,短期內結構性經濟問題難以避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一方面,舊的計劃經濟體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場經濟體制尚在發育之中,制度變遷過程中,兩種體制之間的碰撞與矛盾,轉型中特有的經濟成份的復雜性,帶來了利益關系的復雜性,並在客觀上為經濟犯罪提供了土壤……
23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曲折起伏。80年代初的「reforming out of the established system or incrmmental reform」體制外先行或增量改革戰略,國有經濟以外的多種經濟成分的活力被激發出來,並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90年代的中國中央又先後明確了計劃和市場都是手段。並宣布,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五大還明確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定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而我國實行的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多元化的分配製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即輔之以按資分配利潤、按股分紅,並承認風險收入和其他非勞動收入的合法性。但我們對於市場經濟既缺乏實際的經驗又缺乏理論的深入研究。於是政策的短視帶來的負面效應問題就突出出來。比如:
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單純的擴權讓利,擴大了企業的自主權,發揮了企業經營的積極性,但產權關系模糊,政企職能沒有同時分開也為企業領導進行化公為私的經濟犯罪提供了理由和方便。
在分配製度改革過程中,我們的目的是讓一部分人通過合法經營和誠實勞動先富起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但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由於配套改革的相對滯後,導致實際上與分配製度改革配套的調節分配製度缺位,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各種原因帶來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急劇加大,導致人們心理失恆,攀比心強,急功近利的非規范經濟行為盛行,並引發各種傳統的經濟犯罪形式興旺。
在就業制度改革過程中,眾所周知,由於20多年來中國一直面臨嚴重的就業人口持續增長,而結構性失業不能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於是城市失業率居高不下,農村則存在大量剩餘勞動力,階層性的貧富懸殊和社會失業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導致一些人為了生存從事經濟犯罪活動。搶劫銀行巨額現金的張軍犯罪團伙,其成員就多是一些貧困的青年農民。
在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於資本市場的各個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許多法規的具體執行辦法缺少,導致在市場准入制度上存在人為壁壘,而信息披露的監督和事後檢查,違規、違法行為的量化標准 ,市場兼並的效率准則和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漏洞,導致近年來各種形式的金融犯罪成為業內公開的秘密。如去年的股票市場中猖狂的內部交易、虛假陳述、惡炒個股,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所謂「基金黑幕」問題,就是全社會關注的經濟犯罪典型。
(二)法制建設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為規范市場經濟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相繼制定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是,應當看到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舊的經濟運行機制仍在起作用,而新的市場機制遠沒有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還遠沒有完成,許多法律制度還有待於不斷的完善。這就在客觀上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而政府行政管理體制中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模式所積淀的種種弊端越來越充分地暴露出來。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習慣於凌駕於法律之上,直接干預和插手經濟事務,以個人的好惡決定行政機關政策或決策的制定;而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權力過於集中,又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制衡機制。特別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等問題的普遍存在,更是助長了經濟犯罪的發展事態。在新舊體制交替並存時期,自然導致某些素質不高的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作為尋租的工具,各種腐敗現象和職務犯罪層出不窮。各種權利尋租手段公開盛行,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德心和政府形象。如最近查辦的交通部多起副部級幹部經濟犯罪便是明證。
(三)對市場經濟的失靈效應認識不足在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我們理想化地認為市場經濟自然就是公平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就是規范經濟,就是損益經濟。因此,強調減少計劃指導,尊重市場機制的多,對市場存在的失靈或局限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從宏觀的角度看,我們沒有認識到市場本身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局限性:
市場在分配問題上有界限。市場本身並不能保證公平分配,因為它不能阻止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所產生的純租金。例如股票市場的暴漲或通脹使一些人一夜暴富,再比如技術領先導致的壟斷條件下產生的純租金。
市場的社會化界限。企業和個人關心的往往是短期的經濟發展,因此對長期的社會效益興趣不大。並常常會為短期利益破壞社會長期利益。如國內嚴重的違反生態原則的環境污染案件。
市場的倫理界限。市場經濟沒有倫理的自發機制。社會倫理要求取消某些市場,而市場經濟會引發各種違法道德的市場的興旺,如近年來國內發現的地下精子市場、卵子市場等。
市場自發的消極和破壞因素。市場會自發地產生如壟斷的傾向、無效益競爭、投機、舞弊、操縱等經濟犯罪。市場經濟的效益最大化預設客觀上引導了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的巨大變化,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盛行。
市場經濟中物質和金錢的巨大誘惑,使有些人經不住為滿足私慾挺而走險,以身試法,大肆進行經濟犯罪。有些人缺乏真正的競爭能力,為在市場經濟中站住腳跟,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並不惜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其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在現階段,由於缺乏對市場經濟失靈的足夠認識,導致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對由市場失靈引起的經濟犯罪的敏感性不強,對一般的經濟犯罪的處罰阻力較大,威懾力較小。

B. 經濟犯罪偵查局的主要職責

經濟犯罪偵查局的主要職責:

  1. 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

  2.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

  3. 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4. 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並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5. 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C. 涉眾型經濟犯罪

法律分析: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涉及不特定群體、被害者人數眾多的金融證券類、傳銷類、欺詐類經濟犯罪。 涉眾型經濟犯罪並非規范罪名,而只是對某一類高發型經濟犯罪進行總括的法律術語。

法律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一百二十九條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於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D. 怎樣界定經濟犯

「經濟犯罪」這一術語在立法上的使用始於1982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其後,作為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研究領域的一個常見和常用的概念,「經濟犯罪」經常出現在各種各樣的法律文件、法學教科書和著作之中。但是,對於「經濟犯罪」至今尚未有一個規范性定義,其范圍也一直處於變動之中。鑒於此,筆者擬對「經濟犯罪」的事實特徵、規范特徵及其核心作系統解析。

一、事實特徵——發生於經濟領域的犯罪

「從歷史的維度來討論經濟犯罪,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定義經濟犯罪。這個問題上,沒有絕對統一的答案。」(P141)從辭源上看,「經濟」一詞來源於希臘語,意為「管理一個家庭的人」(P4)。漢語「經濟」一詞取自於「經邦濟世」和「經國濟民」,與「國」而不是「家」更非家長相關。在歷史上,不同民族、國家、地區間的經濟生活雖然有著很大差異,但是在經濟乃至人類一般生活事務中,其中心在於社會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資源這一點上是共通的。任何一個社會都有自己的「經濟」,也有自己的「犯罪」,自然也就有其「經濟犯罪」。如此,可以說,在任何一種社會經濟形態下都存在著經濟犯罪。所以,從歷史維度來界定,所謂「經濟犯罪」就是指在經濟領域內的犯罪現象。

當前,「經濟」的內涵越來越寬泛,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 社會物質生產和生產活動;2. 經濟,國計民生,乃國民經濟的泛稱,是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的總稱;3. 家庭及個人生活用度;4. 以較少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投入獲得較大的收益;5. 一種合理的管理模式,經濟管理。顯然,經濟犯罪與前三項尤其是前兩項密切關聯,而與後兩項無關。如果從對稱的角度劃分,經濟可以區分為自然經濟(採集、狩獵、畜牧與種植等)與商品經濟(交換)、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在自然經濟狀態下,同侵犯人身犯罪一樣,經濟犯罪表現出相當強的自然屬性。例如,盜竊與強盜等自然犯罪就屬此類;在自然經濟為主而又存在商品交換的社會形態中,經濟領域的犯罪還表現為貨幣偽造、欺詐及侵犯貿易管制等,這與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有著更多的相似性。本文認為,現代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

當代中國的經濟發展史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20世紀50年代經濟恢復與社會主義經濟改造時期;二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運用集權政治推行計劃經濟時期;三是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實行改革開放,逐步推行市場經濟時期。在第一個階段,經濟與政治、意識形態密切相聯,經濟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時常表現為革命與反革命的問題,與當今的經濟犯罪有著實質分別。在第二個階段,經濟犯罪的重心表現為破壞計劃經濟,而計劃經濟的本質在於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行政強力壟斷並分配社會資源——不僅僅是稀缺資源,經濟以政府、集團利益為核心價值主體,而不是以平等、自由、競爭和公平交易為核心價值主體,計劃經濟曾被誤認為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唯一根本內容,經濟與政治形態混淆,其結果是,在當時任何在主客觀上可以斷定為是威脅計劃經濟的自由經濟活動,均以具有很高擅斷性的「投機倒把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第三個階段,隨著國家經濟政策和制度從計劃經濟向「以計劃經濟為主,以商品經濟為輔」—→「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經濟犯罪概念的重心逐漸轉到侵害平等、自由、競爭和公平交易秩序上來。比如,以加入WTO為標志,到1997年,刑法確立罪刑法定為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由此,經濟犯罪概念開始實現了向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轉型。

當下,人們時常採用如下相近的概念來描述經濟犯罪:

(一)白領犯罪。白領犯罪是指深受尊重的社會人士所從事的與其職業相關的犯罪。這是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Edwin H. Sutherland)於1949年提出的概念。「迄今為止,往往著眼於經濟犯罪是企業的幹部等上流社會的成員所為,故稱為『白領犯罪』。」(P112)當然,許多經濟犯罪並不僅僅是由上流社會成員實施的。白領之外,痞流、低階層分子乃至於無知者實施經濟犯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而且,當前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中國白領的職業素質和道德水準未見多少提高的情況下,痞流層的數量卻明顯增加,這可能與民主在公司、企業以及鄉村層面上的迅速發展有一定關聯。毫無疑問,民主的副產品是出產痞流階層,這是不可否認的現實背景。

(二)公司、企業犯罪。公司、企業犯罪是指老闆、雇員等為公司企業利益並以公司、企業名義實施的犯罪。由於經濟犯罪還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以及其他人員損害公司、企業利益的犯罪,從而使公司、企業成為經濟犯罪的被害人,因此,公司、企業犯罪顯然是不能涵括所有的經濟犯罪的。

(三)商業犯罪、職務犯罪。商業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商業領域與職務相關的犯罪,因此,經濟犯罪與腐敗密切相關。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政企分開」入手的,但是迄今為止,各級政府還尚未真正成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有限責任政府,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大背景下,政府直接參與到市場經濟活動之中仍屬「正常」,許多貪污、受賄和挪用公款等腐敗行為,不僅僅是政府公共管理層面上的職務犯罪,而且還是真正的破壞經濟的犯罪。但是,隨著中國政府、市場與社會三元結構的逐步形成,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將越來越多地發生於公共管理領域從而成為行政刑法的對象,而不是直接發生於市場經濟活動之中。

(四)經濟犯罪不僅是公司、企業、白領個人在正常經濟活動中的犯罪,而且還表現為有組織犯罪:非法地下經濟——販賣毒品、走私軍火、地下錢庄及其洗錢、賭博、色情以及與之相類似的行當。有組織犯罪是為違法犯罪而存在的非法組織所實施的犯罪,其基本特徵是,以違法犯罪市場為主要市場,以暴力壟斷經濟活動並銷售暴力和暴力威脅。對於有組織犯罪來說,合法市場只是他們的二級市場。在中國,成癮葯物與軍火等允許在管制下進行經營,金融服務原本屬於合法,但賭博和色情原本就是違法,屬於非正當的經濟活動,所以,將這些行當全都歸入經濟犯罪范疇自然存有疑問。對此,還需要進行規范分析。

「經濟犯罪就是在經濟領域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行為。」(P2)這是20世紀90年代中國對經濟犯罪所作出的定義,至今依然基本有效,其有效性在於,准確地揭示了經濟犯罪的事實特徵——發生於經濟領域的犯罪,既適應現在的市場經濟,也適應過去的計劃經濟,還適應傳統的自然經濟。但問題在於,由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和政府管理的復雜性、經濟參與者的多樣性以及政治、文化乃至於意識形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經濟犯罪是經濟領域的犯罪」這一定義過於簡單,還不足以作為經濟刑法理論的起點,需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經濟犯罪的規范特徵。

二、規范特徵——濫用經濟權利、背離市場信用、侵害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違法行為

按照從一般到具體的演繹進路,我們可以將經濟犯罪定義為,刑法規定的依法應受刑罰懲罰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簡單地講,這是「經濟+犯罪」的定義進路,是一個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定義。但是,筆者認為,經濟犯罪的定義越是簡單,就越具有其應有的通用性。對於這樣一個極為簡單的概念,完全不必按照犯罪客體、主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的傳統分析框架面面俱到地分析其基本特徵,而是將經濟犯罪的規范特徵歸結為:違反工商管理和經濟法規,濫用經濟權利與信用,侵害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一)侵害市場經濟秩序

經濟制度的變遷直接影響著經濟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內容的變化。古希臘的「經濟」即家務(實質上是奴隸主經濟)的含義顯然與現代經濟相去甚遠,家庭(包括家長)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已微不足道,但是,古代的經濟犯罪侵犯「家務事」——一種家庭秩序的古老含義,在歷史維度上是與現代經濟犯罪侵害市場經濟秩序相通的。中國古代沒有經濟犯罪的概念。「在以自然經濟為特徵的小生產社會形態中,商品經濟不發達,財產集中使用和流轉十分有限(尤其是在靜態的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中),經濟犯罪並沒有形成突出的社會問題。古代所謂『經濟犯罪』,大都表現為偷盜、搶劫、欺詐等結構簡單且容易認定的財產犯罪,所涉及的通常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P1)。但是,中國古代畢竟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存在著商品交換,而且中國古代高明(早熟)於古希臘(甚至於古羅馬)之處是,視犯罪為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對抗而非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所以,以跨越歷史時空的觀念來看,中國古代與當代最相類似的經濟犯罪乃是官員職務犯罪,特別是針對國家貿易管制的犯罪。鹽鐵專賣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貿易管制,私鹽、走私鹽鐵以及私鑄錢(偽造貨幣)等成為中國古代與現代最具關聯性和相似性的經濟犯罪。

現代經濟犯罪是一個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的概念。「經濟犯罪通常被作為一個與當前社會和經濟相關的『現代問題』來討論。」(P127)市場經濟秩序表現為一種超個人、超社會的公共利益,一種無形而抽象的信用,其背後是平等、自由、競爭與公平交易等基本價值,經濟犯罪則是扭曲乃至於摧毀市場經濟。我們還必須看到,中國的市場經濟前面有「社會主義」一詞限定,當「社會主義」一詞單獨使用時,其含義大致是清晰的,但是,當社會主義作為市場經濟的限定詞使用時,二者的含義都出現了相當程度的模糊。在筆者看來,中國目前市場經濟機制好的和不好的東西均可以在「社會主義」那裡得到合理解釋,刑法管制經濟的特色以及許多經濟犯罪與「社會主義」有著歷史與現實的聯系。例如,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財富創造機制的一個「不好」的特色是「我能幹你不能幹」,資格(身份)就是財富,中國目前依然存在著為政府壟斷、國有企業行業壟斷而實施的貿易管制,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機制趨勢性地推動著貿易管制不斷地松動乃至於取消,這以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的非犯罪化最為典型,未來「壟斷」一定會被正式地宣告為違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犯罪化會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20世紀90年代末經濟制度後轉型期,經濟政策經常在自由與管制之間搖擺不定,騙購外匯罪的設立以及目前的虛置是典型的例子。再如,土地制度與土地犯罪,更是明顯地反映著傳統社會主義特色,農村土地能否私有化,無疑是一個敏感而又讓政治學家與經濟學家頭痛的問題。但是,當前的一個基本事實是,農民顯然不能按照個人意願適應市場需要改變集體土地的農用性質,更不可以自由轉讓土地,否則就屬於犯罪,這到現在還看不到有任何改變的跡象。也許我們真的難以清晰地表達「市場經濟秩序」前面的「社會主義」,但是我們可以肯定,以維護平等、自由、競爭和公平交易秩序為目的的刑法管制必將進一步加強,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經濟犯罪新罪名的增加突出地反映了這一特點。

(二)違反工商管理和經濟法規

刑法是保障法,作為整個法律規范體系有效性的最後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規范體系最終依靠刑法維持其規范效力。因此,只有當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門不足以制止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保護某種重要利益時,立法者才會考慮動用刑法,司法者才會考慮適用刑法。所以,相對於民法與行政法而言,刑法具有保守性和謙抑性,這是它的一個基本特點。

經濟犯罪,首先是違反管理、干預、管制市場經濟的工商管理、經濟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行為,經濟活動沒有違反工商管理和經濟法規,不可能是經濟犯罪。如此,我們可以將一般性的侵犯財產的盜竊、搶劫、敲詐勒索以及詐騙等犯罪排除出經濟犯罪的范圍——盡管這些犯罪傳統上經常被歸入經濟犯罪的范圍。經濟犯罪以「違反工商管理、經濟管理法律」為規范特徵,這就告訴我們,經濟危害行為犯罪化是以行為違法為前提。任何一種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若要將其犯罪化從而歸入經濟犯罪的范圍,其前提是根據工商管理與經濟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這種行為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三)背信與權利濫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犯罪表現為在市場經濟內部濫用權利與背離市場信用破壞市場經濟本身的行為。可以說,背信與濫用權利是經濟犯罪的兩個基本方式。

信用是指用契約關系保障財富流轉和增值的價值運動,它與貨幣經濟和商品經濟緊密相連,人類社會自出現了貨幣經營和商品經濟以來就出現了信用關系。對於市場經濟來說,信用關系至關重要,市場經濟就是通過信用關系構築起來的人類活動,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所以,經濟犯罪的另一個核心規范特徵就是背信與權利濫用。

三、范圍——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為核心

在中國目前的刑法體系框架內,為經濟犯罪劃定一個大體的范圍,對於司法實踐工作,是十分有益的。迄今在中國刑法理論界關於經濟犯罪范圍的觀點,可以劃分為大、中、小三種基本主張①:

第一種觀點是廣義說,即大經濟犯罪觀。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中國刑法分則第三章中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第五章中的「侵犯財產罪」的全部犯罪;二是刑法分則第八章中的「貪污賄賂罪」的全部犯罪;三是刑法分則其他各章中的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各種犯罪,例如,賭博罪,走私、販賣、運輸和製造毒品罪,組織與引誘婦女賣淫罪,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等等。

第二種觀點是狹義說,即小經濟犯罪觀。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只能發生在動態的社會經濟活動和管理之中,經濟犯罪表現為行為人濫用市場經濟的活動方式和經濟許可權,直接或間接違反經濟管理法規,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因而經濟犯罪僅僅限於中國刑法分則第三章中規定的犯罪。

第三種觀點是折中說,即中經濟犯罪觀。經濟犯罪只限於廣義說的一、二項兩類,而且還應當排除盜竊和搶劫等傳統的財產犯罪。

筆者認為,認定經濟犯罪的范圍,應當採取一種歷史地、動態地視角,從事實與規范兩個不同的角度來分析和把握。

從歷史的角度看,無論是在事實層面還是在規范層面,經濟犯罪均包括盜竊、貪污、受賄和詐騙,乃至於搶劫與搶奪,這是符合歷史事實的。1982年頒布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明示了修改補充刑法有關條文之宗旨:「鑒於當前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盜竊公共財物、盜賣珍貴文物和索賄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猖獗,對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人民利益危害嚴重,為了堅決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嚴厲懲處這些犯罪分子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這些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必要……」(引文著重號為筆者所加)盜竊公共財物是財產犯罪,索賄受賄是職務犯罪,但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它們確實是發生於經濟領域且破壞經濟的犯罪。而且,從規范層面上講,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之前,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經濟詐騙犯罪均以普通的詐騙罪論處。如此,我們也就能夠理解為什麼打擊「兩搶一盜」(搶劫、搶奪、盜竊金融機構)成為20世紀八九十年代保護金融秩序的中心工作,因為那時的金融機構在相當大程度上還是政府的附庸和錢袋,只有到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金融體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後,金融機構開始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金融活動活躍起來,金融犯罪才呈現大量增加的趨勢。所以,大經濟犯罪觀有其歷史的真實性。這也是為何直到今天不少刑法專著、教科書還將「靜態」的、傳統的財產犯罪與職務犯罪歸入到經濟犯罪范圍之中,甚至於將所有的與財產性利益相關的犯罪均劃歸入經濟犯罪的范圍。但是,在市場經濟的當下,其中許多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再具有「經濟性」,如果還將這些犯罪作為經濟犯罪來對待就有些不妥了。國外早就發生了這樣的變化,以德國為例,「概念常因時代的變遷而改變,昔日所為『經濟利益』在傳統刑法中只被了解為保護與維持個人財產的利益,然今日所謂的經濟利益,再也不是以個人為重心的利益,而是以整個自由經濟秩序為重心的利益。」(P16)所以,「從刑法保護的法益出發,認為經濟犯罪應當是侵害超個人的、社會的法益的行為,這個觀點,已經成為德國刑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P16)所以,搶劫、盜竊、搶奪等財產犯罪應當被排除在經濟犯罪之外。

大經濟犯罪觀,是一種傳統的觀念,符合計劃經濟年代的經濟犯罪特點,而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是顯得有點老套了。但是,大經濟犯罪觀將某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作為經濟犯罪對待,又是妥當的。例如,倒賣文物罪,既觸犯了文物法規妨害了文物管理秩序,也觸犯了有關經濟管理法規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中國刑法過去一直將其作為一種典型的經濟犯罪投機倒把罪對待,現在依然可以將其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對待。當然,這個問題還可以換個角度看。我們知道,經濟犯罪的范圍直接影響經濟刑法范圍的大小。大經濟犯罪觀實質上是一種二元思維模式,即將刑法區分為經濟刑法與普通刑法。實際上,如果我們將經濟刑法視為專業刑法的一種,經濟刑法便與行政刑法、環境刑法、軍事刑法和財產刑法等並列。如此,我們在確定經濟犯罪范圍的時候,就會向中經濟犯罪觀乃至於小經濟犯罪觀傾斜。以環境犯罪(公害犯罪)為例,如果承認環境刑法可與經濟刑法並列——實際上沒有什麼理由說不可以,那麼,環境犯罪就不應當歸入經濟犯罪的范圍;如果我們承認行政刑法而不承認環境刑法屬於專業刑法的一種,那麼,我們倒是可以進一步爭辯,環境犯罪最好是歸入經濟犯罪或是行政犯罪的范圍。

所以,折中說是將經濟犯罪嚴格地局限於中國刑法分則第三、八章的定性,這也有不妥之處。而且,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也並非都屬於經濟犯罪,其中只有侵害國有公司和企業利益的貪污、挪用及受賄罪才可以歸入經濟犯罪的范圍;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也只有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等可以歸入經濟犯罪的范圍。也許,「確立一個包羅所有現代經濟犯罪,而且具有明確的內容統一性的經濟刑法概念,對於具體解釋個別經濟犯罪的處罰規定,並不一定那麼重要。」(P138)但是,確立經濟犯罪的核心范圍,對於經濟刑法基本框架的確立還是比較重要的。毫無疑問,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居於中國經濟犯罪體系的核心。以此向外,無論是我們將經濟犯罪的范圍劃大一些還是劃小一些,都不會是什麼大不了的「真理」或者「錯誤」。

總之,經濟犯罪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法律概念,經濟犯罪沒有——可能也不必過於追求——統一的理論概念,但是,我們必須關注和界定經濟犯罪的規范特徵,目前較為可行的是,確定當代中國的經濟犯罪大致范圍——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為核心。這對於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和諧環境具有十分深遠的現實意義。

注釋:

①參見陳澤憲《經濟刑法新論》(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頁)、宮厚軍《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頁)。在中國刑法學界,大、中、小觀點是一大致分類,當人們談論經濟犯罪范圍時,由於對經濟和經濟犯罪規范特徵的理解和認定不同,具體差異很大。

E. 如何理解經濟犯罪的概念

(一)我國上世紀80年代經濟犯罪的概念
在我國,經濟犯罪的概念一開始並沒有像在西方和日本那樣引起很多爭論。根據我國1980年開始施行的刑法(即79刑法)和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行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謂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海關、工商、金融、財政等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全民和集體財產所有制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1],它大致包括以下三類:
(1)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我國79刑法分則第三章以15個條文、17個罪名規定了這類犯罪。計有走私罪、投機倒把罪、偽造計劃供應票證罪、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罪、偷稅罪、抗稅罪、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挪用國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標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等。這類犯罪均以違反財政、經濟管理法規,妨礙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為特徵。
(2)部分侵犯財產罪。我國79刑法分則將侵犯公私財產的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罪等6個罪名列為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其中貪污罪(第155條)和詐騙、盜竊公共財物(第151、152條)的犯罪被列為經濟犯罪,因為它們與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有直接關系。
(3)其他經濟犯罪。如79刑法分則第六章中的製造、販運毒品罪(第171條)、製造販賣假葯罪(第164條)、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第173條),刑法分則第八章中的賄賂罪(第185條)等。除刑法以外,經濟犯罪還散見於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規范中。例如,1988年1月頒行的單行刑事法律《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了新罪名:挪用公款罪。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8條規定:「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或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條後段的規定,雖然不是新立罪名,但卻是對刑法第151條的詐騙罪、第117條的投機倒把罪所作的補充,實際上,這也是規定經濟犯罪新內容的一種方法。
(二)中外經濟犯罪概念的比較
1985年以來,不少國外和台港關於經濟犯罪的論著被翻譯介紹到大陸,其中包括日本宮澤浩一教授的《經濟犯罪與宣傳報道犯罪》和神山敏雄教授的《德國經濟刑法制度的變遷》以及一些美國和德國的經濟刑法學著作和資料。人們對經濟犯罪概念的認識又進了一步。學者們在論著中所提出的各種各樣的概念,歸納起來大體有四種:(1)以犯罪主體為出發點。所謂經濟犯罪就是企業主(生意人)在自己業務活動中所實施的犯罪。因其主體的社會地位較高,就被稱作「白領犯罪」。又因在自己的業務活動中實施,故又被稱為「職業犯罪」。(2)以犯罪目的為標准。所謂經濟犯罪就是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犯罪。按這一定義,經濟犯罪的范圍就很廣。它不僅包括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而且還包括許多傳統的財產犯罪,如盜竊、搶奪、詐騙等。(3)以犯罪行為方式和侵害客體為標准。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利用經濟交易許可的活動方式而違反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經濟秩序的圖利行為。這一概念排除了傳統形態的財產犯罪,所以又被稱為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從這一前提出發,經濟犯罪之所以不同於普通的財產犯罪,主要就在於因行為方式的差異而引起侵害利益的不同。前者侵害了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後者侵害了特定個人的財產權利。(4)以刑法、其他法令或道德規范為標准。違反了這些規定,即構成經濟犯罪。這是最廣義的經濟犯罪。
實際上,僅憑個別因素定義經濟犯罪並不妥當,應綜合考慮犯罪主體、犯罪行為方式、侵犯客體以及是否觸犯刑法和其他刑罰性法規等因素。1932年,德國刑法學者林德曼提出,經濟犯罪是一種侵犯國家整體經濟及其重要部門與制度的可罰性行為。這一定義,抓住了經濟犯罪的本質。1954年,聯邦德國在修改經濟刑法時,進一步明確下列兩種情況都是經濟犯罪:(1)該行為按其所波及的范圍或造成的影響具有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特別是現行市場秩序或價格制度性質的;(2)行為人頑固地反復進行違法行為,或在營業上追求應受譴責的利益,或實施其他不負責任的行為從而表現出對經濟秩序,特別是對關於保護現行市場秩序和價格制度的公共利益持藐視態度。[2]這些話從侵犯客體、行為方式以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幾方面對林德曼的定義作了引申,值得重視。筆者認為,從刑法的角度看,所謂經濟犯罪,一般是指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和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違反規范經濟活動的法規,而足以危害正常的經濟活動與妨礙經濟秩序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從這一前提出發,1981年召開的歐洲共同體高級領導會議認為,經濟犯罪的范圍應包括以下16種:(1)聯合企業的犯罪;(2)跨國公司的犯罪;(3)以欺騙方法獲取國家或國際組織貸款及其挪用的;(4)計算機犯罪;(5)設立徒有虛名的公司;(6)賬目不清或以不正當手段借款的;(7)詐騙公司資本的;(8)企業違反有關勞動衛生與安全規則的;(9)對債權人進行詐騙的;(10)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11)搞非法競爭或作虛假廣告的;(12)公司的租稅犯罪;(13)關稅犯罪;(14)匯率犯罪;(15)股份交易或金融犯罪;(16)環境犯罪。
經濟犯罪和普通財產犯罪雖然都以財物和經濟利益為犯罪目標,但卻有以下區別:(1)普通財產犯罪往往針對特定人的財產權益,故被害人受損情況通常是直接的具體的;而經濟犯罪卻很少針對某個特定個人,其受害者不但有個人,而且有社會整體或集體,故其被害人的受損情況往往是間接的復雜的。(2)從犯罪背景看,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活動的過程中,而普通財產犯罪中並不存在真實的經濟活動。(3)從犯罪手段看,普通財產犯罪大多為體力犯罪,且與犯罪的職業行為無關,而經濟犯罪則大多為智力犯罪,且與犯罪所從事的職業有關。
將我國與外國的經濟犯罪概念比較一下,可看出下列異同。二者相同或相似之處在於:(1)在侵害的客體上,都強調經濟犯罪是一種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損害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和經濟秩序的行為。(2)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謀取不法利益的圖利行為。(3)在犯罪的可罰性上,都肯定經濟犯罪是一種應受刑事法規處罰的行為。但有些西方國家,如聯邦德國的所謂經濟犯罪卻是廣義的,既包括應受刑罰處罰的經濟犯罪行為,又包括應處以行政罰或秩序罰的「經濟秩序違法行為」。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1)在犯罪的方式或手段上,外國強調經濟犯罪必須是一種職業犯罪或智力犯罪;而我國一般不太強調這一點,例如,即使某個人在非業務活動中詐騙或盜竊公共財物,在中國目前仍屬經濟犯罪。(2)在犯罪主體上,外國的概念比較強調「白領」,即強調行為人社會和經濟地位較高。這一點在法律上雖無多大意義,但在刑事政策和犯罪學上卻有重大意義,因為它把矛頭指向為歷來的犯罪學所不加過問的有權有勢有錢的人物在職業上的各種犯罪活動,而中國的概念並不突出上層人物。事實上,由於中國概念含義較廣,不少經濟犯罪任何人都能實施,如偽造有價證券、偽造貨幣、偽造計劃供應票證的實施者反而以普通公眾為多。(3)在保護對象上,中國明確強調保護公有制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而外國則籠統表示保護財產所有權(不分公私)和市場經濟秩序。當然,由於西方經濟以私有制為基礎,因此,實際上是強調保護私有制。
(三)對中國上世紀80年代經濟犯罪概念的反思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上世紀80年代通行的經濟犯罪的概念比較模糊,不夠明確,由此而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實際上,確定經濟犯罪的概念和范圍與刑事政策有關。在西方各國,經濟犯罪的對象被嚴格限制在破壞國家整體經濟,妨礙市場秩序的范圍內。盡管這種犯罪危害大,影響面廣,但處罰卻較輕,對經濟犯罪不僅不適用死刑,終身監禁也罕見,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一般不超過10年。對其常用的刑罰是罰金,其原因有二:一是經濟犯罪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對其難以控制;二是觀念問題,一般認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徒刑(監禁刑)是對付暴力犯罪的基本方法,而經濟制裁才是對付經濟犯罪的主要措施,這是商品經濟等價交換原則的反映。總之,在西方,經濟犯罪從總體上講,是一種性質較輕的犯罪。
但在我國,1982年的《決定》和1988年的兩個《補充規定》表明,中國刑事政策將許多經濟犯罪作為重罪處罰。《決定》將原來刑法規定不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盜竊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受賄罪等都補充或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大部分經濟犯罪,如我國79刑法分則第三章中的十多個罪名,如偷稅抗稅罪、假冒商標罪等還是屬於輕罪(對它們的處罰一般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所以,從我國法律上看,經濟犯罪既是一種重罪,又是一種輕罪,缺乏整體的統一性。但從輿論上看,宣傳工具一直在大張旗鼓地宣傳從重從快打擊經濟犯罪,把公眾和司法幹部的期望值提得很高,總以為打擊經濟犯罪,只有殺一批人、判一批無期徒刑才能見效。然而,真正的經濟犯罪從性質上講並非重罪,不可能懲罰得很重。於是,在公眾和司法人員中就產生了嚴重的失望,並進而產生了對社會和政府的沮喪、埋怨情緒。
總之,我國上世紀80年代的刑事政策將經濟犯罪從總體上作為重罪對待是不明智的,應當恢復經濟犯罪本來從總體上構成輕罪的性質。為此,必須做到:(1)將原本不屬於現代經濟犯罪范疇的盜竊、販毒等罪名從經濟犯罪中排除出去,將它們作為普通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懲處,這並不妨礙對其中的嚴重者進行嚴懲。(2)以79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17個罪名為基礎,修改或補充經濟犯罪的罪名。可以取消一些含義不清的罪名,如投機倒把罪;增加一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罪名,如非法競爭罪和虛假不實廣告罪等。(3)雖然從總體上恢復經濟犯罪是輕罪的本來面貌,但也不排除對其中個別的罪行作為重罪加以懲處,如走私罪、偽造販運國家貨幣罪等。
如果中國刑事政策作出以上修正,就可減少司法實際工作和公眾輿論方面的許多麻煩。同時,也不會妨礙對賄賂、貪污、販毒、走私、盜竊等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犯罪的懲處,豈不一舉兩得。
(四)世紀之交的經濟犯罪概念和范圍
世紀之交,即從20世紀進入21世紀的10年間(大約從1995年到2005年),隨著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和技術創新(以電腦、互聯網為代表)的進程,經濟犯罪的條件和可能性隨之改變。人們明顯地感覺到經濟犯罪的領域迅速擴展,並且,其間又充斥著大量模糊不清、互相沖突且具可變性的規范。[3]這些都促使人們對經濟犯罪的概念、范圍、觀念和解釋進行新的討論和思考。
我國刑法在1997年經過了一次大的修訂。其後,從1997年至2007年初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出台了6個《刑法修正案》和三個與刑法修訂相關的《決定》。我國刑法經過上述修訂,大量增加了經濟犯罪的罪名。目前(指2007年初),我國刑法中的經濟犯罪以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分則第8章「貪污賄賂罪」的全部罪名再加上分則第5章「侵犯財產罪」的部分罪名,共約125個罪名,比79刑法可稱之為經濟犯罪的18個罪名,增加了100多個罪名。
從經濟犯罪的范圍看,中國現在的主流觀點認為:(1)將普通詐騙罪、普通盜竊罪視作經濟犯罪是不妥當的;(2)由於毒品犯罪已經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也不宜將其視為經濟犯罪。
從經濟犯罪的概念看,擬可在前面的基礎上有所簡化。典型的經濟犯罪,是指發生於合法商業或經濟活動領域,為獲取經濟利益而實施的一種非法行為,這種非法行為已經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以這個定義為標准,就可以把販毒、運毒等不具備合法商業活動要件的行為排除在經濟犯罪之外。
經濟犯罪的侵害對象,包括自然人(含消費者)、企業以及公共利益。經濟犯罪的定義通常包含了合法公司里發生的各種偷逃稅、欺詐和侵佔行為,但那些純粹以詐騙為業的非法組織所實施的詐騙犯罪則應排除在外。
個人也能成為經濟犯罪的主體,但必須通過合法的經濟活動來實施非法行為,例如,證券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就是通過合法的證券買賣來實施的。
和商業活動相關的貪污、賄賂、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或公款等行為,在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都有特別規定,因此也符合經濟犯罪的特徵。
比較難以解釋的是偽造貨幣這類行為。偽造貨幣屬非法行為自無疑問,它可能會在合法的商業領域流通。偽造貨幣是一種古老的犯罪,究竟是自然犯還是法定犯一時也難以說清,將其視為經濟犯罪可能來自習慣吧。
經濟犯罪大部分是法定犯,比如違反經濟管制的各種非法行為、違反金融和經濟管理法規侵害經濟秩序的行為等等;但也有一部分可屬於自然犯,例如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等等。
在日本,經濟犯罪的概念也是難以統一的。其概念常常是通過以下不同的層次體現出來:首先,也是最核心的領域,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反壟斷法以及以保護自由市場競爭秩序為前提的相關法規的行為。第二,經濟犯罪是指違反規制一定經濟乃至於經濟交易秩序的行業法的行為,這里涉及一系列法的領域,例如出資法、商品交易所法、證券交易法、上門推銷法等,經濟犯罪違反了這些經營法。第三,經濟犯罪違反了維持經濟管制的法律,例如,物價管製法、對生活必須物品買賣及惜售採用緊急措施的法律、石油供需適當化法、規制進出口的外匯法、食品管理法等等。從法益論的觀點看,這些都可視為實定法上的經濟犯罪。在日本,一般都是以此為前提討論制裁經濟犯罪的。[4]
進入21世紀,有日本學者認為:「把經濟刑法定義為『對企業犯罪和有關經濟交易犯罪所適用的刑罰法規的總體就足夠了」。從其目的看,這些法規又可分成以下三類:(1)以保護個人或企業的財產為主要目的的法規;(2)以保護一定的經濟秩序本身為主要目的的法規;(3)不屬於這兩者中的任何一類,旨在保障對一定營業或者經濟交易加以限制的經濟法規的實效性,對違反行為加以處罰的法規。第一類所保護的基本上是個人(包括企業在內)的法益;而第二、第三類所保護的則是超越個人的法益。第二、第三類可稱為狹義的經濟刑法。[5]該學者認為,對經濟刑法的概念作過於嚴格的定義是沒有必要的。過於追求概念的嚴謹化,往往導致把現實中應當處罰的一些重要犯罪類型從定義中漏掉。
在日本,現代經濟犯罪與有組織犯罪的關系越來越密不可分。經濟犯罪往往與黑社會組織有著直接或間接關系,過去一直隱蔽在社會暗處,隨著20世紀末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通過翻炒地皮浮上了社會明處。可以說,最近與土地、金錢有關的民事糾紛中有相當大一部分都與黑社會組織有關。這些組織在泡沫經濟時期積累了充裕的資金,這些資金有力地扶持黑社會組織浮到社會表面。[6]
從日本經濟犯罪的范圍看,主要包含公司經營犯罪、金融犯罪、證券犯罪、違反《反壟斷法》的犯罪、刑法對消費者的保護、電腦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和企業秘密犯罪、信用卡犯罪,圍繞著關稅和對外貿易的犯罪,圍繞賄賂和政治資金方面的犯罪等。
(五)經濟犯罪概念的若干注意點
在日本刑法學界,有以下一些涉及經濟犯罪概念的問題引起了注意和討論:[7]
(1)廣義的經濟犯罪與狹義的經濟犯罪
雖然神山敏雄教授個人至今為止盡量避免給經濟犯罪確定一個定義(或概念),但仍主張狹義的經濟刑法概念,即主張經濟刑法應以違反傳統的經濟管製法以及市場自由競爭法以及其他領域行業法的行為為中心。此外,經濟犯罪行為(用刑罰處罰之)和違反經濟秩序的行為(用行政處分處罰之)在實踐中是有區別的,將兩者嚴格加以區分是一項必須堅持的原則,但對經濟犯罪的對策而言,違反經濟秩序行為的對策發揮著前階段的作用,對這一點也是不能忽視的。總之,在神山教授看來,經濟犯罪行為和違反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應當成為經濟犯罪乃至經濟刑法的研究對象。[8]此外,也有學者主張,即使在其他領域,即由刑法典規定的詐欺、違背任務、侵佔罪,侵害國家以及地方自治體財政的犯罪等廣義的經濟犯罪也應包括在內。
在廣義的經濟刑法之下,究竟以什麼為邊界呢?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確定廣義的經濟犯罪,有的採用以行為主體為標準的方法;有的採用以法益為標準的方法;有的採用以行為為標準的方法;也有從中選取兩種或三種作為標準的方法。還有人放棄了上述種種方法,而列舉個別具體的犯罪種類,這就是德國在實務中採用的立法方式。例如,如果把企業或企業活動作為行為主體,在企業引起了公害犯罪的情況下,被侵害的法益就是生命和身體健康,這種公害犯罪就應視作經濟犯罪。
(2)營業活動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等犯罪。
日本刑法中的詐欺罪就相當於我國刑法中的詐騙罪;日本的侵佔罪和我國的侵佔罪、職務侵佔罪也相類似。日本的違背任務罪,即背信罪在我國刑法第169條和第169條之一中得到了部分體現。
日本的詐欺、違背任務、侵佔等,通常與營業行為乃至經濟交易行為是沒有關系的,完全是在一個市民對另一個市民之間的水平上發生的,在經濟犯罪中考慮這個問題似乎是沒有必要的。但在這些犯罪通過營業活動而實施時,它們就會對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造成危害。而且,交易要素多結構復雜,對相關行為法律或交易結構說明很不容易,所以,這些犯罪的理論構成和舉證都比較困難。在行業法的水平上探討其對策,必須從詐欺罪的觀點出發進行綜合性的檢討,這樣,作為經濟犯罪討論就很有必要。實際上在詐欺案件中,通過營業活動損害一般大眾的案件是很多的。即使從被害的角度出發,將其作為經濟犯罪考慮也是不過分的。
(3)個人的非營業行為與經濟犯罪
侵害營業主體——企業經濟利益的犯罪,是應當作為經濟犯罪來看待的。企業作為一種社會性存在體而從事經濟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擁有眾多的從業人員,支撐著它們的家庭,因此,必須同樣重視對企業經濟利益的侵害和對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侵害。更何況,侵害企業的經濟利益,可能還會包含侵害其他企業或侵害其他個人的情況。雖然是否構成營業上的行為也是有問題的,但在反壟斷法的領域,由於壟斷、不正當地限制交易、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根據現行法律不被判處刑罰)等行為,不僅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企業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
問題在於,把個人非營業上的侵害行為引入經濟犯罪是否妥當。個人侵害了作為特定或不特定企業的經營基礎的財產:硬碟或軟體,對該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了沉重打擊或形成嚴重障礙,同時擾亂了經濟秩序,給企業或消費者的具體經濟生活造成侵害。這種情況,從法益侵害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出發,將它們作為經濟犯罪論處也是必要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們既是妨害業務的犯罪,也是經濟犯罪。此外,濫用電腦和信用卡給企業造成財產上損害的行為,考慮到該交易體系的特殊性,作為經濟犯罪來討論也是必要的。可以說,這些犯罪都屬於經濟犯罪,但這並非出於對企業利益加強保護的意圖。當然,企業是一種為求利益而構造出來的體系,從受益者負擔的原理出發,既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也要防止濫用權力,這些都有嚴格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刑事上的選擇只發揮補充性的作用。而且,由於制度性誘惑而導致規避行為的消費者也是大量的,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上,基於化險分配的法理,必須考慮減輕行為者的責任。

F. 涉眾型經濟犯罪怎麼穩控

近年來,針對不特定群體的涉眾型經濟犯罪,隨著發案數量、涉及人員、涉案金額的不斷增多,逐步成為了政府、媒體、公眾關注的焦點。每一起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勢必都會對當地乃至全國的經濟活動和社會穩定產生影響。許多案件因受害人經濟利益受損,卻無法挽回損失而引發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種情況近年來屢見不鮮,並且已經呈現增長態勢,不僅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危害經濟秩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架構部門間的協調機制,提前預防和逐步化解涉眾型經濟犯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是我們在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亟需面對並妥善解決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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