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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如何區分家庭經濟情況

發布時間:2022-12-22 12:25:23

㈠ 家庭經濟水平等級劃分

法律分析:以家庭為單位——

((固定資產-負債)×0.1+(年收入-年還貸)-大病必要醫療費)/(16~65人數+0~16、65以上人數/2),此值——(註:負債與年還貸不重復算,後者主要指房貸月供)

假設家裡有2老人(均65以上)、2夫妻、2孩子(均未滿16)——相當於分母為4。

0級:4.4以下:赤貧

1級:4.4~6.3:特困

2級:6.3~8.8:困難

3級:8.8~12.5:貧困

4級:12.5~17.7:貧窮

5級:17.7~25:小康

6級:25~35:中產

7級:35~50:富裕

8級:50~71:富人

9級:71~100:金字塔頂

10級:100+:金字塔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㈡ 家庭經濟情況認定等級怎麼劃分的

這個是按家庭收入來劃分的,一般是家庭收入低於當前最低收入水平是劃入低保家庭的。與最低收入持平一檔,高於一檔,具體的金額是搞不清,大概是這樣劃分的。

㈢ 家庭經濟水平等級劃分

法律分析:家庭經濟水平等級劃分-原創演算法. 以家庭為單位——(單位:萬元) ( (固定資產-負債)×0.1+ (年收入-年還貸)-大病必要醫療費)/(16~65人數+0~16、65以上人數/2),此值——(註:負債與年還貸不重復算,後者主要指房貸月供) 假設家裡有2老人(均65以上)、2夫妻、2孩子(均未滿16)——相當於分母為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㈣ 家庭經濟情況認定等級怎麼劃分的 貧困等級怎樣劃分

為切實保證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落到實處,全面實施精準資助,近日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認定依據與等級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和評定因素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特別困難,指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含特困供養人員)家庭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6種類型學生。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餘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一般困難,指家庭經濟收入偏低或負擔較重,不能完全滿足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4)遼寧省如何區分家庭經濟情況擴展閱讀:

《辦法》規范了認定程序,要求必須經過「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5個環節。著重強調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學校應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並及時回應有關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隱私。

《辦法》加強了認定監管,特別是加強部門聯動、實現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和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等。此外,《辦法》規定,已經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㈤ 怎樣才算家庭經濟困難

法律分析:家庭經濟困難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不足以維持開銷。

法律依據:《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聯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學校收費標准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㈥ 沈陽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規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醫療救助、教育資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的調查、核對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統稱為核對對象。第三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核對對象經濟狀況初審和復核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委員會協助做好經濟狀況核對、復核工作。第四條財政、房產、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商、住房公積金、稅務、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核對的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等。第七條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如實為核對機構提供以下相關信息:

(一)婚姻、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待撫恤情況;

(二)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險金等情況;

(三)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情況;

(五)個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

(六)房地產登記、房產交易、已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及享受保障性住房情況;

(七)戶籍確認、機動車登記及出入境情況;

(八)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信息。第八條政府相關部門受理本市居民或者家庭提出社會救助項目申請後,需要掌握申請人經濟狀況作為審批參考依據時,經申請人同意並且書面授權後,可以委託核對機構進行調查核實。第九條核對機構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范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准確、公正。核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統一的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第十條核對機構可以通過調取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機構信息開展核對工作,也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核對工作。

核對機構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調取等核對工作時,應當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並且出示相關證件。第十一條核對機構按照以下途徑開展核對工作: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等情況得出;

(二)經營性凈收入可以通過調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生產經營情況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等情況得出;

(三)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出租房屋收入等情況得出;

(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福利收入的領取等情況得出;

(五)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貴重物品、藝術品等有價值實物擁有情況得出;

(六)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得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第十二條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應當根據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相關的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等信息。第十三條核對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的核查工作,如實提供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第十四條核對對象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狀況明顯不符的,或者對其經濟狀況有明顯影響的,核對機構可以對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第十五條核對對象的工作單位及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協助核對機構開展調查工作。第十六條核對機構對通過規定途徑獲得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後,應當出具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並且報送政府相關部門。第十七條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核對機構的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向核對對象告知核對報告的內容。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無異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核對報告作為審批依據之一;核對對象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報告,將復核報告告知核對對象,同時抄送核對機構。經區、縣(市)民政部門復核後的復核報告為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核對的最終報告。

㈦ 家庭經濟等級劃分標准

法律分析:1.貧困人口:人均年收入低於2800元,屬於待解決溫飽人群。全國大約有8200萬人群,大約日收入低於1.29美元。

2.窮人:家庭年收入低於3萬,人均年收入大於2800元人民幣。按三口之家計算,人均年收入是2800到10000元。人均日收入在1.3美元到4.5美元。

3.低收入:家庭年收入3-8萬。

4.小康:家庭年收入8-30萬。

5.中高收入者:家庭年收入30-100萬。

6.富人:家庭年收入100萬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㈧ 家庭經濟困難標準是怎麼分的收入怎麼樣,是一般,較好,很好,還是困難這類的。

參照市民平均消費水平,貧困生的界定標准暫定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費、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少數民族學生,及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可列為貧困生。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證》、《社會扶助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費與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列為特困生。

(8)遼寧省如何區分家庭經濟情況擴展閱讀

審核辦法

1、班級成立貧困生考核小組,成員5—7人(視班級人數多少而定),由本班裡的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班幹部及多數同學認可的普通(非貧困生)同學代表組成,考核小組必須做到看問題客觀,辦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貧困生考核小組對申請貧困生的學生進行調查,其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平時消費情況,充分徵求同寢室同學的意見,必要時可通過查詢「金龍卡」消費情況予以確認;

3、調查結果交給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據所掌握的情況綜合衡量,進行初審後報學院審核。

界定程序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鄉、鎮、街道蓋章的《貧困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並填寫《貧困生消費情況調查表》→交班主任初審(班級成立考核小組進行調查其表格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並填寫調查結果,意見不需向本人反饋)

→學院審核→貧困生名單公示→貧困生建檔→報學生處匯總。(個別特殊情況,可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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