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經濟法 國際私法和國際商法有什麼不同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2.研究的內容不同: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貿易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2.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3. 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說到國際上的法則,其實在國內還是有很多大家都比較不熟悉,因為這些法則確實在國內受到影響呀,而且方式這些還是不同,那麼小編就給大家來說一說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區別。
一、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情況,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解決應用,當適應哪個國家的法律的法規,由於涉外因素又稱為國際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司法,國際司法因此而的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情況,法律律術語稱為民法抵觸,民法沖突又稱為法律抵觸和法律沖突,所以因此長期以來這個部門被稱為法律抵觸法和法律沖突法。
4.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的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概說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概說
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決方式、調解解決方式和仲裁解決方式:
(一)司法解決方式
1、國際司法解決方式
國際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方式。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的法定組織之一。《國際法院規約》有關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是: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人;
(2)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關於條約的解釋、國際法的任何問題、任何事實的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的性質及其范圍等四類爭端,以當事國聲明接受強制管轄為前提。
可見,國際法院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職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把國際經濟法的其他主體,即自然人、法人、國際經濟組織統統排除在外。因此,它只能受理國家之間的經濟爭端,不能受理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之間、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雖然,國家可以代表其國民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但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代表其國民的政府必須居於原告地位;二是只能對另一個國家起訴。因此,國際法院的管轄范圍充其量只擴及實際上的國家與他國私人的經濟爭端,並且需要轉化成為國家之間經濟爭端的形式。
其次,由於國際法院不是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司法機關,其管轄需以爭端當事國的自願、協定或聲明為前提。各國是否將特定案件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完全出於其意願。從實踐情況看,國際法院審理的案件和發表的咨詢意見除了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之外,還包括《聯合國憲章》的解釋、聯合國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條約的解釋和效力、國際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外交特權與豁免以及領土主權等方面的爭端。可見,國際法院未能獨立擔負起解決國家之間經濟爭端的重要責任,更無法擔負起解決其他種類的國際經濟爭端的得要責任。
2、國內司法解決方式
國內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各國法院解決的方式。
各國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國際上主要的涉外經濟管轄權制度包括:
(1)屬地管轄權制度,即以當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發生地等「地域」因素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
(2)屬人管轄權制度,即以當事人的國籍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
(3)普通法管轄權制度,即以「實際控制」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鑒於確定司法管轄權是受理特定案件、進行訴訟的前提,並往往同法律適用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一些國家的有關法律還明確規定了本國法院對此類爭端的司法管轄權。由於尚無各國普遍接受的調整各國法院管轄此類爭端的規則,此類爭端不可避免地屬於若干國家國內法院的管轄權范圍,即產生了國內法院管轄權沖突問題。
即使沒有國內法院管轄權沖突問題,由不同國籍的爭端當事人選擇管轄其爭端的法院,也會產生困難。在實踐中,當事人都希望取得「本國法院利益」。解決這類問題的途徑之一是選擇第三國法院。在作此選擇的同時,也可靈活選擇實體法,包括當事人本國法律或第三國法律。為了尋求更公正合理地解決爭端,當事人還可選擇專長於審理該類爭端的法院。
各國法院還可受理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一些國家,特別是拉丁美洲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確定本國法院受理本國與他國私人之間經濟爭端的專屬管轄權。
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發生之後,他國私人也可向其所屬國法院或第三國法院尋求救濟,但可能隨之產生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在多數國家的實踐中,如果外國私人以東道國為被告,投訴其所屬國或第三國法院,只有取得東道國的同意,有關訴訟才能進行。
各國法院不能解決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在實踐中,爭端雙方當事人同為國家、同為國際經濟組織,或一方為國家另一方為國際經濟組織,均自願放棄司法豁免權而接受第三國國內法院管轄者,尚無先例。
(二)調解解決方式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序。調解的主要優點在於能較快解決爭端,有利於保持當事人的友好關系,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相互信任感和節省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就必須持續運用這種方式直至爭端解決。調解人只具有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職責,無權不顧當事人的意願,自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決。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某種理由在調解過程中不予合作,調解即告失敗。
調解工作通常在常設仲裁機構的主持或協助下進行,一些常設仲裁機構,制定了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作出有關調解的規定。
調解方式在解決國際經濟爭端中所起的作用比仲裁方式小。
(三)仲裁解決方式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端提交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裁決。
同調解解決方式比較,仲裁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是,仲裁員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對爭端作出裁決。裁決一般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顯然,仲裁解決方式比調解解決方式更能徹底解決爭端。
同司法解決方式比較,仲裁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在於: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有關案件。爭端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普遍適用於各種國際經濟爭端。因此,仲裁成為解決國際經濟爭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仲裁解決方式包括特設仲裁和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兩種方式。特設仲裁庭根據爭端當事人合意並按照一定程序組成,案件審理完畢即自動解散。常設仲裁機構則依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律而設立,可分為世界性常設仲裁機構、區域性常設仲裁機構和各國常設仲裁機構三種類型。特設仲裁庭和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兩種方式緊密聯系,並且相互影響。
一般來說,常設仲裁機構仲裁方式較有利於爭端的解決。主要原因首先在於,常設仲裁機構能為爭端當事人提供進行仲裁的必要條件;其次,常設仲裁機構能促成作出裁決並能作出有關裁決是否具有最終約束力的技術鑒定;第三,盡管常設仲裁機構通常在裁決特定爭端的是非曲直中不起決定作用,但它們可能通過原先積累的同類案例對有關仲裁員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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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