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適用房幾年後可以轉賣
1、什麼經濟適用房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3、怎麼購買
①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稅,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稅。
②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㈡ 經濟適用房滿五年,怎麼賣
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是可以出售的?是的,「經濟適用房滿5年才能出售」的說法並不能一概而論。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哪些經適房不滿5年能出售,怎麼出售,出售需要交多少錢。
哪些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以出售?
經濟適用房可以分為一類經濟適用房和二類經濟適用房兩種。其中,一類經濟適用房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售的經濟適用房;二類經濟適用房是指那些回遷性質或康居、安居性質的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其他類房屋。
按照規定,未滿5年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如何出售?交什麼錢?
1、未滿5年的二類經濟適用房
二類經濟適用房和滿5年的一類經濟適用房出售與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其價格也可以按市場價出售。
二類經濟適用房則要交一筆計稅價格×3%的土地出讓金。
需要注意的是,二類經濟適用房經過交易房屋性質就變為商品房,其稅費繳納比例就會按照商品房買賣稅費繳納標准執行。
2、未滿5年的一類經濟適用房
如果實在想要出賣未滿5年的一類經濟適用房,賣方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新的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買方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1)按原價出售住房的
a.賣房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產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的
a.賣方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b.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賣方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c.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賣方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d.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購房指南叨逼叨:
1.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㈢ 經濟適用房幾年以後可以買賣
經濟適用房可以交易,但需購買滿5年,出售時補價差和繳出讓金等相關價款,並取得完全產,政府享有優先回購。如購房不滿5年,不允許按市價出售並不能高於購買時單價,該房只能出售給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相關政府部門。
相關說明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追求大面積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㈣ 經濟適用房多久才能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房在滿5年後才可以出售,具體政策如下:
1、房產證年限在五年以內,無法上市買賣。
2、房產證年限超過五年,按照房屋評估價的5%繳納土地出讓金。
㈤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買賣的年限是幾年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可以買賣的年限分為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 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購買人條件:沒有限制。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
購買人限制: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㈥ 經濟適用房可以出售嗎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出售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出售提醒: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到建委開發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㈦ 經濟適用房現在可以交易嗎聽說5年後可以。還有什麼規定嗎
登記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據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房產登記滿5年需上市交易,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查;對已列入3年城市舊房改造、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計劃范圍的住房,經市政府批准,按當期市場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後回購;政府不回購的住房,產權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所得後可上市交易。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7)呼市經濟適用房什麼時候出售擴展閱讀
備受關注的杭州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細則和回購辦法於15日出台。該實施意見明確,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滿5年的經適房可上市交易,不過經適房住戶要按照評估價與當時經適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經適房上市對當地房價影響有限。北京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則表示,該新則在北京試行可能性不大。詳細情況請聽本台記者李蔚、浙江台記者張國亮發回的報道。
這份《實施意見》規定自2004年9月1日之後購買的經適房,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須將按照屆時公布的房屋評估價與當年購房價價差的55%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如果是2004年9月1日之前購買經濟適用房,上市所需要交納的費用總體來說費用不是太高,以土地出讓金為主。杭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副主任陳慷介紹:
「在04年9月1號之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上市交易按照杭價服(2004)43號文件的規定標准,計算相應的費用。」
按照規定,不滿五年的經適房不能上市,但是可以申請回購或內部循環。關於回購,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未滿5年年限,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
二是《實施意見》施行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回購;
回購時折舊按每年2%計算。而內部循環是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之日起滿3年後,可以將該住房買賣或贈與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並已按規定辦理申購資格審核手續的家庭。內部循環買賣總價不得超過原購買總價。
杭州經適房上市意見出台之後迅速引起業內的關注。不過,中介公司我愛我家工作人員看來,此意見對經適房上市的影響有限。
「對杭州二手房房價的影響可能不會太大,因為經適房(上市)量可能不會太多,大多還是正規的二手房,影響不會太大。」
有輿論認為,杭州版經適房流通規則其實就是在試水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對此,知名財經評論專家葉檀女士認為,當前杭州的這一新政策的具體效力還有待評估。
她表示,所謂的長效調控就是市場歸市場,保障歸保障,市場上的商品房的價格漲跌政府最好不要插手,保障房應該應保盡保。她說:
「現在其實保障房最重要的問題是效率和收益的問題,就是有的地方,他的保障房根本沒人住,因為太偏僻;有的像經濟適用房,非常豪華,像北京天通苑,五年之後上漲的所有收益都歸保障房持有人,這個就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其實杭州的做法就是扭轉這種保障房擁有者全額擁有自本立得的不公平現象,從長期來看是一個夯實基礎的舉措。」
政策30天後在杭州正式運行,那麼其他房價「漲聲」不斷的一線城市是否也有效仿的可能呢?北京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表示,鑒於北京現行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該新政策在北京試行可能性不大。
「北京再分配的經濟適用房已經限制上市了,過去建的經濟適用房曾經跟老百姓有過承諾,那個年代的可以上市,以後再建的就不能再上市了,封閉運行,就是說當你的收入狀態或者是你已經不再是經濟適用房的適用人群的時候這一類房你要退出來。」
㈧ 關於經濟適用房
我看到的一條新聞
內蒙古晨報呼市熱線4965599消息(記者 張桂梅)「我家想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不知道呼市居民申購經濟適用房須具備哪些條件?」8月28日,呼市的一位姓王的女士打進晨報熱線咨詢經濟適用房如何申購。
就此問題,記者到呼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采訪。據房改辦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該辦法有關規定,對城市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需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無房戶或住房面積未達到上年度市區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准;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對於經濟適用房的交易與售後管理則強調,經濟適用房應當優先出售給符合以上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和城市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
此外,《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要求,符合條件的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房,不得多購、套購。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的限購65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家庭人口3人的可以購買90平方米左右的中戶型,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可以購買不超過120平方米的大戶型。購買經濟適用房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交納有關稅費,房屋所有權歸購房人所有。
㈨ 經濟適用房規定5年後可以出售,5年是從什麼時候算起,是從簽合同日期還是房產證上的日期呢
如果你在北京市,5年期限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滿5年。如果你的經適房是在2008年4月15日之前簽訂的銷售合同,滿5年轉商時繳納成交價10%的土地收益金,如果是之後簽訂的銷售合同,滿5年轉商時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指導價之差的70%上交土地收益金。
㈩ 呼和浩特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外的的居住夠一定時間也可以申請,我把市政府的文件給你: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對象及購買程序,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區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購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者的資格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無房(無房屋產權)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准(2006年為26平方米),並且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2006年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達到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並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因舊城區改造和土地被徵用的被拆遷人。�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初審、復核和批准購買程序:�
(一)申請人應持戶口、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向所在城區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外來務工人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二) 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統一匯總報市房產管理局。�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公示期的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對審查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三) 市房產管理局對區政府報送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或當地報紙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發給《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並載明准購面積。�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公示期間內的舉報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本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四)《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有效期為二年,逾期未購的需重新申請。�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量及購買量,確定直接供應或搖號供應的方式。搖號供應的程序,依照《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內。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於95%。多層住宅小套型不超過65平方米,中套型不超過9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過120平方米。高層住宅的每種套型可增加10平方米的公攤面積。家庭人口在二人以下的,限購65平方米以內;三人以下的,限購90平方米以內;四人及以上的,限購120平方米以內。超過限購面積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價款。�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由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經價格管理部門公布後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審定價格之外收取其他費用。市發改委和市房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監管工作。�
第十條 購買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憑《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辦理權屬登記,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並由市房產管理局收回《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以居住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四年後,可以按市場價上市出售,稅費繳納標准按《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呼和浩特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實施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地方法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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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湯愛軍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及國家建設部、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供應對象和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管理,駐呼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不論隸屬關系,凡申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批准後,再按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凡未列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的開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八條 商業銀行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開發貸款。呼和浩特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向符合貸款條件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優先發放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建設用地儲備情況,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負責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報自治區有關部門批准後,由市房產、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供應,項目選址原則上在四類地區以外,對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舊城區改造項目可適度傾斜,不受地區類別限制。 �第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達的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委託負責招標的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 第十二條 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四級(包括四級)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二)企業自有資金占開發項目投資額的25%以上;(三)近3年開發的房屋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其中,優良工程達到30%以上;(四)社會信譽良好,無重大違規、違紀事件;(五)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向中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核發《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核准書》。建設單位憑核准書到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辦理相關手續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呼政發〔2003〕89號)的要求,不符合規劃及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我市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經濟適用住房逐步實行住宅性能認定。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在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質量保證書的承諾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凡申請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企業,應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情況證明;(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戶型、面積比例、建設標准;(三)開發建設計劃;(四)自有資金證明;(五)企業資質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於80%。小套型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中套型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最大的單套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高層、小高層可以適當放寬標准,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第十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名稱、地理位置和建設單位。�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限價。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以下八項因素構成:(一)建設用地的征地費用、拆遷補償費;(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三)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四)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五)本條1—4項之和為基數的2%的管理費;(六)法定貸款利息;(七)稅金和行政事業規費;(八)不超過本條1-4項之和為基數的3%的利潤。�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市價格管理部門申報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有關資料。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定價報告的2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准銷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一經核准,建設單位一律不得突破,樓層調節系數代數和必須為零。如因特殊原因,確需重新定價的,要履行報批程序。凡未核准銷售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律不得銷售。�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二)無房戶或住房面積未達到上年度市區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准;(三)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出售給符合前款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和城市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引進的專業人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不受本條規定的條件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購房人應當持戶口本、所在單位或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人員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購房申請。� 第二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所在單位或街道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無異議的,發給《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購買的,需重新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二十九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參加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銷售公告。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全部房源信息通過媒體進行預(銷)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方式、售房時間。(二)入圍排序。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源數量與申請數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排序確定入圍名單並予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選房順序應當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排序及公開搖號應當在市監察部門、公證部門及入圍市民代表監督下進行,並依法公證。(三)入圍公告。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入圍申請人名單及選房順序在媒體上公告。(四)公開選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公布公開選房方案。申請人按公告的選房順序到開發建設單位輪候購買。�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多購、套購。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的限購65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家庭人口3人的可以購買90平方米左右的中戶型,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不含3人)可以購買不超過120平方米的大戶型。�實際購買面積在限購標准以內的,按核定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限購面積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價款。加收的差價款由購買人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後,上繳市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租金標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交納有關稅費,房屋所有權歸購房人所有。房屋、土地登記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分別加蓋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印記,同時收回《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沒有《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不予登記。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4年後,可以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未滿4年確需出售的,只能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後仍符合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時,除繳納規定的稅費外,還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及現行房屋評估價與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0%的增值收益,分別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政府收取後,房屋權屬按普通商品房進行登記。已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三十六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呼和浩特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12號)的規定,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銷售價格等行為,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建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情況、收入情況,對虛報、隱瞞有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三十九條 取得產權證未滿4年,擅自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第四十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料審查和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屬各旗縣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由各旗縣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後另行頒布。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