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有哪些
經濟性裁員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必須滿足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實體性條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經濟性裁員。
(一)實體性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四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一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三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另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企業破產法設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單位根據企業重整的經營方案、債權的調整和清償方案以及其他有利於企業重整的方案在內的重整計劃,繼續經營並清償債務,避免用人單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使經營失敗的企業有可能通過重整而得到復甦、振興的機會。在重整過程中,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無時不面臨著激烈競爭,一旦對市場需求判斷失誤或者決策偏差等,企業的生產經營可能就會發生困難。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應允許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方式進行自救,而不是進一步陷入破產、關閉的絕境。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裁減人員、縮減員工規模是一項較有效的緩減措施,從全局看,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群體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勞動者的權益,應慎重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允許用人單位在生常經營發生困難時採取經濟性裁員的措施,但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要慎用該手段,「困難」兩字前加了「嚴重」的限制。
第三、企業轉產、重大
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必然要進行結構調整和整體功能優化,這些方式包括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和經營方式調整。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並不必然導致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如企業轉產的,從事原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以轉到轉產後的工作崗位。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引導用人單位盡量不使用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除了本條中列舉的三類情形外,還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有些企業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需要經濟性裁員的,也應允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作為兜底條款,對本規定應作嚴格解釋。
(二)程序性條件
為了盡量緩減經濟性裁員對勞動者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造成的沖擊,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性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履行一套法定程序。這些法定程序是有順序的,須全部履行。
第一、必須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單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中關於經濟性裁員的人數標准只規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過程中,不少意見認為規定一個固定數不全面,有些企業規模較小,一次性裁減十五人對企業和職工來講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議在規定一個固定數的同時再規定一個比例。因此裁減人數有兩個相對的標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有的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可以在經濟性裁員法定人數標准之下分批解僱人員,因此建議規定經濟性裁員有一個時間標准,如一個月內或者三個月內等。經濟性裁員對於勞動者而言是一把雙刃劍,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一把雙刃劍。用人單位如果裁減人員人數不足法定標准,就不能以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條件為由成批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單個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的權衡,決定了用人單位不會一味的規避經濟性裁員。因此,經濟性裁員的時間標准就是一次性裁員。
第二、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由於經濟性裁員涉及到較多勞動者的權益,為便於工會和勞動者了解裁減人員方案及裁減理由,獲得工會和勞動者對經濟性裁員行為的理解和認同,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有的企業中已建立了工會,有的企業中還沒有建立工會。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可以選擇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只有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
在修改過程中,有的提出,有些企業規模比較大,為便於操作,建議將「全體職工」、「職工」修改為「職工代表」。考慮到經
濟性裁員中有些職工是被裁減的,有些職工沒有被裁減,如果是職工代表必然涉及到職工代表的產生方法,比較復雜,反而不易操作。聽取職工意見可以有多種形式,如座談會、設置意見箱、部門負責人收集意見等。如果是職工代表反映的,也是職工意見,因此聽取職工意見不需要修改。
第三、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對原裁減人員方案進行必要修改後,形成正式的裁減人員方案。按照1994年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規定,裁減人員方案的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該裁減人員方案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使勞動行政部門了解裁減情況,必要時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出現意外情況,監督經濟性裁員合法進行。這里的「報告」性質上屬於事後告知,不是事前許可或者審批。當然,有的企業出於各種考慮,自願提前與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協商,法律並不禁止。
『貳』 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多久通知員工才合理。
1、如果是經濟裁員,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並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如果不是經濟性裁員無論提前多久通知員工都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2、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及補償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非經濟性裁員,辭退賠償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叄』 七星區經濟性裁員備案的部門
七星區經濟性裁員備案的部門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經濟性裁員是在勞動行政部門部門報批。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經過的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肆』 被辭退多少天內辦離職手續
律師解答
三十日。
律師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非過失性辭退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屬於過失性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提前通知;
屬於經濟性裁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因此,辦理離職手續要看雙方的約定。
『伍』 經濟裁員可以降低用人單位的成本,經濟性裁員的流程是怎樣的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方式之一,可以緩解企業的生存危機,保持核心市場競爭力,改善生產經營狀況。那麼什麼是經濟裁員的過程,經濟裁員的過程有哪些?公司五大程序經濟性裁員:
現實中,由於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如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或企業遷移、合並、企業資產轉讓等。
『陸』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多久
一般是三十天,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如有具體問題,可以進行探討。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多長時間
公司同意正常離職,但要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在月底才能離開公司的,正常情況下一周到一個月便可完成,而且員工要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然後,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才能完成手續的。
1、正常離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和勞動者再沒有勞動關系
2、勞動關系解除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那麼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的,那麼提前3天申請辭職;其他,就要按提前30天申請辭職,然後辦理工作交接,才能在月底離開公司。當然,公司強制要求做滿多少年,支付違約金,才准辭職的,那麼可以反映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解除勞動關系的流程
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根據不同的情況,流程存在差異,通常有如下情況:
(一)、 協商解除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法定解除
單位解除
1、 過失性辭退
(1) 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無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 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1) 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占企業人數的10%)
(2) 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員工們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綜上所述,公司員工在正常辦理離職時,除了試用期員工,按照正常流程辦理離職即可。公司所出具的離職證明交給離職員工之後,雙方的勞動關系便是已經結束。離職人員同樣還需要對之前工作進程和注意事項進行交接,保證工作進度的完整性。
『柒』 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哪些程序
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除了要符合法定條件,在程序上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⑴ 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員決定公布30日前,有工會的要向工會說明情況,無工會的,可以員工大會、公告等形式告知全體員工;聽取職工意見可採取多種形式,如座談會、設置意見箱、部門負責人收集意見等。職工代表的意見,也屬於職工意見。
⑵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經提前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對原裁員方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後,形成正式的裁員方案。該裁員方案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方便勞動行政部門了解相關情況,監督經濟性裁員的合法進行。但勞動行政部門對裁員方案並無審批權,裁員企業只需將合法的方案報告給勞動行政部門,並按報告方案執行即可。
(摘自徐會展律師著《人力資源法律實務》
『捌』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本條中的「法定整頓期間」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期間。「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准來界定。「報告」僅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玖』 哪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一、哪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 債務人 或者 債權人 可以依照本 法規 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企業依法進行重整的,可以裁減人員。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發生嚴重困難,是指用人單位的產經營難以為繼,不得不進行裁員。 (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 勞動合同 後,仍需裁減人員。企業轉產,是指改變主要經營的業務,重大術革新,可能導致同樣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勞動者即可完成。企業轉、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必須先變更勞動合,即出於盡量少裁減人員的目的,採取減少工時、輪換工作等辦法。採取上述辦法後仍然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裁減人員。 (4) 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二、經濟性裁員如何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了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 在我國經濟性裁員,一般指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應發給被裁減人員 經濟補償金 。具體標準是: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給1個月相當於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 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多少年就發給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的月平均工資,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我們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相關內容有一定的了解。在裁員的時候具體應該裁減哪些員工,這些其實法律中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