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怎麼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若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此時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資情況,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包括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基金獎勵,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款項,包括社保扣款、員工福利、集團公司周年慶發的錢、個人所得稅。但是員工福利、集團公司周年慶發的錢,如果按工資發放可算。此外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裡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扣稅嗎
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需要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本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