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和作用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也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會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頓,因此《勞動法》並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採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頒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4)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結合上述規定,在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如因下述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4)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縮小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里即便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經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法律確立經濟補償金之目的。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縮小了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即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也納入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范圍,這種改進更能體現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方可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歸於無效,用人單位也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明確規定:1、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 的經濟補償金。2、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即對於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3、無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即對於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情勢變更或者經濟性裁員,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上述之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細化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法定標准,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B. 2017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補助。那麼2017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下面是我整理的相關解答,歡迎大家閱讀!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而在經濟補償金計算上,一些人存在著誤解。
1、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其實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針對普通薪資勞動者,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沒有限定12個月,也即無上限。
第二種是針對高薪資勞動者,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來說,以重慶市為例,2015年重慶市社會平均工資5175元,職工甲、乙都是工作13年被非法解僱,甲每月工資1萬元,乙每月工資2萬元。那麼他們分別能獲得多少經濟補償金呢?先說甲,1萬元乘以13即13萬元,就是他應獲得的經濟補償。而乙2萬元超過了平均工資三倍,那麼只能按三倍來算也即5175*3=15525來算,13*15525=201825元。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並沒有如一些人所想的都有12個月限制,而且工資高於平均工資三倍的,只能按最高三倍來計算並且最多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C. 勞動法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 政策解讀
D. 賠償讀音是什麼
拼音: [péi cháng]
[釋義] 1.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 2.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
E.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F. 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那麼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別對待。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後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G. 勞動經濟補償金怎麼算201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經濟補償金怎麼算?201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我們都知道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基數是稅前還是稅後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月工資是指哪些
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超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基數是應得工資,應該理解為勞動者的稅前工資,所以,經濟補償應該以勞動者的稅前工資為基數計算。
三、月補償標準的確定
月補償標准即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勞動者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注意:在跨越2008年1月1日需要分段計算時,認為20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的月補償標准要按照2008年以前的月工資標准計算的觀點,是錯誤的。月補償標准一定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高收入勞動者的`月補償標准限制。新法規則下,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即高收入勞動者受到三倍封頂的限制。而舊法規則中,並未對高收入勞動者的月補償標准做任何限制。
3、跨越2008年1月1日需要分段計算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是否一律按三倍封頂溯及2008年以前階段?這個各地區有不同做法,如北京地區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上海地區則不然,上海高院的意見:「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准計算經濟補償金」。江蘇地區與上海地區持一樣裁判口徑。
四、勞動者在不同單位之間調動時累計工齡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文案例中,勞動者工齡即屬於應當累計計算的情形,法院對於用人單位的抗辯不予認可。
當然,如果前一個單位已經就勞動者調動前已經就經濟補償金進行支付的,相應工齡應予扣除。
H. 賠償的讀音是什麼
【詞語】: 賠償
【拼音】: péicháng
【解釋】: 因自己的行動使他人或集體受到損失而給予補償:照價~。
【造句】:
1、經過交涉,外商同意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2、消費者受到欺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索取賠償。
3、如果各銀行被迫賠償虧損,它們的負債率將扶搖直上。
4、破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5、若不幸身故,個人保險可為您的家人提供一筆現金賠償,以應燃眉之急。
I. 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計算_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計算_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計算?下面是我整理的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第二條 《某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單位在以下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放。
第三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1、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2、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第五條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2、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3、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體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第六條 競業禁止的補償
補償費標准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規定,一般為該員工離開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和各類補貼?
按照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准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如果該計算結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准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八條 哪些違紀行為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相關閱讀: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新規定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補償標准
一、2017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2、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三、辭退滿半年未到一年的員工,賠償金怎麼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滿半年不到一年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