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律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相對於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於它們的本質屬性:
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最後,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㈡ 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徵有哪些
1.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的經濟關系社會生活中存在著某種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當這種經濟關系被經濟法規確認和調整時,便形成了經濟法律關系。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經濟建設階段,經濟法律關系體現了國家宏觀調控、微觀搞活的經濟運行機制。
2.經濟法調整的各種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都具有經濟性在各種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活動中,國家機關與社會組織、生產經營者之間以及社會組織和生產經營者之間,都依法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的存在,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都具有經濟性,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一個顯著特點。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特殊性表現在下列三個方面:
(1)主體依法進行的活動只能是經濟活動。這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
(2)主體存在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和層次性。這是由多種所有制和經濟活動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
(3)主體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在宏觀經濟活動中,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企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平等的。因為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代表了國家意志,由其所做的決定,其他經濟主體必須服從和執行。
㈢ 如何理解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多維性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2.對於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
(1)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經濟法領域,基於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稱非單一性。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現在:
1.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
2.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准入方面,基於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㈣ 如何理解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經濟法責任主體有別於民法責任主體、行政法責任主體、刑法責任主體。
經濟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是社會強勢主體,一方為社會弱勢主體。經濟法充分考慮強勢主體和弱勢主體之間的差別,所以對兩者之間的權力、權利、義務、責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對等性配置,以實現國家干預經濟的目的。
從責任主體角度看,經濟法責任可以界定為經濟法強勢主體因違反經濟法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4)經濟法主體具有哪些特殊性擴展閱讀:
經濟法既關心個體利益,也關心社會公共利益,它是在承認個體利益的基礎上試圖限制、禁止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社會強勢主體濫用權力侵害弱勢主體權利的行為的法律制度。
經濟法責任是以國家政治權力控制社會強勢主體經濟權力的手段和結果,它在於實現社會強勢主體權力與社會弱勢主體權利的相對平衡。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經濟法中應用得更為廣泛,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的確立,正好體現了國家運用其權力對經濟生活進行千預,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它也是人權平等原則在經濟法責任中的具體運用。
㈤ 經濟法的市場主體具有什麼特徵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㈥ 經濟法主體責任的法律特徵有
1_相互分離性。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經濟法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並非同類,不屬於同一層面,因而他們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2_雙重性。經濟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但本法責任是第一位的,由本法責任引起的他法責任是第二位的。
3_社會性。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規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點
。
㈦ 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什麼
【法律分析】:(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具體的經濟活動,依法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作為經濟法和民事、商事法的主體,其共同性主要現在:第一,都必須具有法定的能力,即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二,在從事某此經濟活動時,都應取得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法律手續或資格證書;第三,主體的構成都較為復雜;第四,主體的權責都是統一的。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存主體之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形成經濟關系的領域具有特定性、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有經濟性等方面。
(2)經濟法的內容
經濟法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離開了經濟法的內容,經濟法的主體的存在就毫無價值,離開了經濟法的內容,經濟法的客體也就存在依據和衡量標准。
(3)經濟法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受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指向的目標。經濟法的客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類:第一,經濟管理行為。第二,財物,包括財產和物品。第三,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第十二條 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㈧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特徵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基本特徵
范圍的廣泛性
地位的層級性
角色的變動性
㈨ 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法律分析: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侵犯經濟法所保護的權利或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致的不利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